试论一九四六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8:11:39 《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 任东来 参加讨论
(三)第15条“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针对中方删除该条中实行“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一语,美方以退为进;要求在条约前言“中美商约”一句之后加上“普遍基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方表示不能同意,并称“中国事实上已经实行了无条件形式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中国公开表示接受这一原则,其他各国必将效仿美国,开了不好的先例。美方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只适用于商品,而且也适合于厂家社团和航海。如果美国放弃这一条款,就会被认为是在提倡自由贸易政策上退了一步。它坚持条约中的所有最惠国条款,除非有特别说明外,均应属于无条件的。 这一争论从3月一直持续到6月底,双方僵持不下。美国于是又提出新的花样,被中方婉言拒绝。直到谈判临近结束,其他问题大体解决,这一问题仍悬而未决。美方遂建议在订约时,由它准备一单方面声明,以备在美国国务院或参议院查询时发表,再次被中方拒绝。由于中方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在实践中贯彻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加上商约谈判拖延已久,美国最终同意了中国的删除意见【注:中美两国代表1946年3月13日、3月25日、4月3日、6月27日、8月14日、8月24日谈判记录。】。 从整个谈判过程可以看出,美国方面自始至终占据着谈判的支配和主动地位。中国接受美方条约草稿作为谈判基础,而置自己已经拟好的草稿于一边,这本身就表明谈判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中美两国都是从双边的经济关系来考虑谈判,并从各自的国际经济关系来看待商约的。双方在讨论中美经济关系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商约的政治意义。这一点对中国政府尤其如此。一心想争取美国支持和援助进行内战的国民党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旨意,就可以完全破坏中方外交官的全部努力。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一项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从形式上看,除了第3条公司国民待遇一款和第2条人员自由出入一款在法理上并不平等外,其余绝大多数条款在法理上均是平等互惠的。但问题是,在实践中它将单方面对美国有利。中国从陆地到海洋,从商品市场到文化教育,所有地区、所有领域都将向美国人单方面开放门户。当时上海市民形象地把“条约赋与双方的权利比做赋与一辆汽车和黄包车使用马路的同样权利”。一个美国记者坦率地指出:“一个世界上最先进的工业国同中国这样一个不发达国家间的这样一个条约当然是不平等的。”【注:爱泼斯坦:《中国:未完成的革命》中译本第418页,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 有的美国学者为《中美商约》辩护说,这一条约完全平等,因为它符合中国当时宣布的经济发展政策和国内立法。但商约的酝酿到谈判过程表明,所谓中国国内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本身就是美国压力下的产物。这非但不能说明商约的平等性,而且更揭示了它的不平等一面。因而,1946年11月4日《中美商约》一经签署,中国国内舆论立即哗然,掀起一片谴责之声。中共批评说,“这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比起袁世凯的“二十一条”有过之而无不及。延安甚至把11月4日称为新的国耻日。《文汇报》、《新民报》,甚至偏右的《新闻报》、《大公报》也都出于不同的动机批评说,中国这样一个弱国与美国订立内容如此广泛的商约,让与如此之多的优惠权利,实在是愚蠢之至【注:分别参见《解放日报》1946年11月10日、26日;《文汇报》、《新民报》、《新闻报》1946年11月5日;《大公报》1946年11月6日。】。 这一时期,美国货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渠道大量涌入中国,在市场上泛滥成灾,严重打击了尚处恢复时期的国内工商业,从而在中国引起了一场抵制美货运动。《中美商约》这时出台,无异于火上浇油。于是国民党政府授权王化成出面说明,试图平息沸腾的民怨。王指出:“综观各界批评最着重之点,金以中美两国国力不同,我国不能根据条约而享受与美国同样之平等互惠利益。对于此点,我方于谈判之中,无时不予细密之注意。”【注:《关于《中美商约》之负责说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十八)3034】王化成还强调“订新约于我实属必要”。 但问题是,这样一个新约究竟是促进还是抑制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经济部在研究美方条约草稿时曾提出,尽管存在着不平等,但“必须全盘考虑,……不致因小失大”。这一不可“因小失大”或许可以概括当时国民党签约的真正动机。如果说,经济部的“因小失大”还只限经济上考虑的话,那么,对蒋介石等最高决策者来说,则包括了广泛的政治和军事意义。说穿了,不值得因在《中美商约》谈判中斤斤计较,而得罪美国,从而失去美国这个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靠山,影响反共的内战事业。例如,《中美商约》第3条是与新《公司法》第7和292条密切相关的。蒋介石最终不顾立法院及广大舆论的反对,在3月中旬取消了《公司法》中“营业”和“营业者”的限制,并在4月12日批准公布了《公司法》。马寅初揭露说,这“是官僚资本与外国资本联系起来,互相利用的结果”。他还进一步揭露说,《中美商约》“表面上是纯粹的经济问题,内容确是一个百分之百的政治问题”【注:周永林等编:《马寅初抨击官僚资本》第152-153页。】。 马寅初的批评点中了要害。对蒋介石来说,他想通过《公司法》和《中美商约》来换取美国经济和军事上的援助,进行不得人心的反共内战。就美国而言,它则想借此机会使中国成为美国控制的世界经济体系的一部分,成为其未来全球反苏冷战阵营的一环。 三、《中美商约》签订的结果:美国战后在中国垄断地位的确立 美国战后对外经济战略的目标,是创造一个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因而,在《中美商约》的谈判中,美国一再强调它只是美国整个对外经济计划的一部分,具有典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和战后初期,美国工商界对中国市场的兴趣包括两个内容:利润和干预。在它看来,中国的广大市场之所以没有充分利用,不是目标有误,而是美国工作“做得不好,做得不够,做得不持久”。美国对中国感兴趣的工商界资本家决心抓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结盟的良机,来努力实现这一愿望。1943年10月美国一些曾在中国有长期投资的工业家、银行家成立了“中美工商协会”,以期指导和协调美国工商界在中国的种种努力。这一协会不久就发展为包括涉及60个主要工业领域,400多家美国主要公司在内的庞大组织。它力图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美国政府对外经济政策和中国政府对美国的政策,为美国对华贸易及在华投资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美国国务院非常重视他们的意见,几次把这些意见转达给中国。同时,国务院还积极努力,排斥英国等国的在华势力,为美国资本进入中国创造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当中国经济部长翁文灏打算同在美英两国均有分公司的Н?А?布拉塞特咨询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时,美国立即暗示他只与美国公司单独订立协议。翁文灏为此忿忿不平地指出,“中国不是美国的殖民地”。参与其事的英国工程师后来向外交部报告说,“从纳尔逊先生(美国资本家,1942-1944年任美国战时生产局局长,1945年出任美国驻华战时生产顾问团团长)和其他〔在华的〕美国人那里,我感受到一种非经允许不得入内领地的强烈气息”【注:转引自Throne,C?,Allianceof】。 当时在重庆的外国人都注意到,通过各种形式的物资和人员的援助,美国已经占据参与中国战后发展的重要地位,并且不断地排斥英国人。一位澳大利亚公使在1945年2月写道:“中国战场是美国的,而非盟国的战场。……这一点加上他们给予中国人的大量援助已经授与美国〔驻华〕代表一种明显的支配地位,他们因而对任何看来会威胁这种地位的事情都非常敏感。而且,一些美国人无疑已经有了中国未来的伟大计划,对他们来说,拥有4亿消费者的‘中国市场看来会为美国工业提供巨大的活动的可能性,某些美国官员和商人可能想获得对这一市场的垄断’”【注:Ibid,P?546。】。 这位澳大利亚公使的分析非常正确。从太平洋战争一开始,美国就把中国视为自己专有的盟国。1942年初英国曾有意向与中国单独结盟。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在回国述职期间奔走各方,力图促成此事。但宋子文等人不同意,理由之一是“美国不愿意看到中英关系过于密切”。后来英国又建议派一批军官来华训练中国军队,中国军方很感兴趣,但又因美国“不悦”而作罢。英国曾表示向中国游击队提供3万支步枪,但美国人立即站出来反对说,这事美国人能干,何劳英国人操心。国民党秘书长吴铁成分析说,“在有关战争问题上,华盛顿认为对重庆来说,美国是唯一渠道”。实际上,何止于战争问题,在战后建设也是如此。在中英合作建立电站,和建设英式飞机厂等问题上,都因美国不允许英国插手而半途作废【注:参见《顾维钧回忆录》(五)第91--121页,第473--474页,第484--495页。】。 正是把中国视为美国的独占市场,并把英国当作潜在的竞争对手,美国才在《中美商约》起草过程中,违背原来的诺言,未与英国协商,就急忙把草案交给中方,甚至拒绝向英国出示草案。英国外交部的一位官员认为,由此可以看出,“英美两国在华合作的迹象非常渺茫”【注:《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44年中国卷第1009--1010页。】。 当太平洋战争临近结束时,美国已经确立了它在中国的优势地位。英国外交部分析说:“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美国对中国承担战略责任的结果是使中国暂时成为美国政治、军事和经济影响的专有领域。它所拥有的深远影响可能不限于进行战争”【注:转引自Throne,op.cit,PP.552--3。】。 很显然,在美国看来,它向中国提供的各种援助是它为垄断中国今后发展的代价;而对蒋介石来说,美国的支持和援助则是其通过《中美商约》把中国战后发展抵押给美国的收益。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从酝酿到最后签订的整个过程都表明,不论是战时还是战后,美国都不曾放弃过对自己在华经济利益的保护和追求。通过完整的美援关系,美国在中国建立了绝对的优势地位,明里暗里影响和干预中国经济政策和国内立法。通过《中美商约》,美国不仅为自己独占中国市场打下了基础,而且也为其向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扩张提供了范例。 但甚至这种形式的条约,也不能满足美国参议院的要求。它希望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贸易,不附任何条件的国民待遇。因而直到《中美商约》订立两年后(1948年11月),它才有条件地批准了这一条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条约和先前的1948年《援华法》一起,成为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垮台的随葬品,同时也是美国最终在中国彻底失败的挽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