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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3)


    

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的立法则不具有开创性的特性,它们的开创性是在辛亥革命以前。那时,上海租界植入西方的现代法制,开始现代立法并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实现了上海租界立法从无到有的开创。到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的法制已趋于成熟,内容也比较完备了,它们的立法已过了开创期。另外,辛亥革命也没有发生在上海租界,其立法也不可能因为无此革命而出现新的开端,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形成上海华界立法开创性这一特性的原因,主要在于民国华界的立法与中央立法一样,都是从辛亥革命时期开始,它是这一立法史的开创期。在此以前,上海华界的立法是清朝的地方立法,其内容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为主导,大量表现为征收苛捐杂税、限制海外贸易、实行保甲制度等等,(38)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有本质上的差异。有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以后,便有了民国以后其他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这一开创性便显露出来了。
    三 华界立法的其他问题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还有一些其他问题也值得关注。
    1.立法后的实施
    立法只是在文本上做出规范性规定,目的是要通过实施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影响,使其成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得到切实的落实,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氛围。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也是如此,大量反封建的规定得民心,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上海人民都十分拥护并贯彻执行。这里以实施剪辫的规定为例,沪军都督府作出剪辫的规定以后,很快便加以实施,而且还被形成了一个称为紧张与热闹的剪辫运动,即“剪辫运动的紧张与热闹”。开始时,士兵们在城厢内外,上街实施规定,“将人在路上拦住、拖住,硬剪掉人家垂于脑袋后面的发辫”,以后发展为自愿剪辫,“严禁强迫”,于是义务剪辫等形式出现了。1911年12月28日在小南门开了一次义务剪辫大会,去剪辫者“不下数百人”。因为效果比较好,同月31日又“假座榛苓学校”,再开了一次剪辫会。剪辫后的发型分两种:一种是学生头,“概不取资”即免费;另一种为分头路,比较美观一些,要“取资一角”。还有的茶馆附设了一个义务剪辫会,3天内来剪辫的,“不但分文不取,而且另赠大肉面一碗,以助兴趣。”结果,3天下来,竟有254人前去剪辫,成绩不凡。(39)从此上海的男人逐渐习惯了不留长辫,开始蓄短发,新的风俗习惯蔚然成风了。它的开端则是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剪辫规定与因此而形成的剪辫运动。
    2.立法的意义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有两个方面非常突出。第一,从清朝的封建专制立法转型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立法,在专制制度之下,中国的地方行政长官掌握有当地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以行使行政权为主,因此地方立法权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使。在清朝,上海县的立法权就由上海知县行使。《清史稿·职官三》记载说:“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贪,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雍正八年(1730年)苏松道从苏州迁至上海,便有了“上海道”的说法。从此,上海道的长官道台也参与上海地方立法了。(40)立法内容也竭力维护封建专制制度,镇压人民的反抗,以使用严刑酷法为特征。清末虽进行了法制改革,但是维护专制制度仍无根本改变。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的立法在废除上海原有封建立法的同时,开创了上海华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立法的先河。从此,上海华界立法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封建地方立法的窠臼,走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地方立法的道路。上海华界开始重视民主立法,立法内容也大量废除旧规定、创制新规定,使立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是一种上海华界立法的转型,而且这一转型还取得了成功,上海华界的立法没有再回到原来封建立法的状态,应顺了民意,也顺从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上海华界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第二,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做到了承前启后,即上承清末法制改革开始走出的现代立法道路,下启北京、南京国民政府继续进行的现代立法,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清末在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开始“新政”,包括进行立宪和法制改革,中国开始走立法现代化的道路。但是,这次改革并不顺利,民法典、商法典、诉讼法典等均无生效,法院编制法等生效后也无法得到实施。上海华界立法作为全国立法的一个组成,效果也不明显。这一立法现代化进程需有后续的政府进一步推进。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和上海华界的沪军都督府都在实现立法转型的同时,仍然推动着中国立法现代化的进程。那时,上海华界的立法是一种现代立法,其内容是现代法制的内容,与以前的旧法制有非常大的区别。辛亥革命以后,北京、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也属于现代立法的范畴,而且在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还完成了“六法全书”,中国的立法现代化基本实现。此时,上海华界的立法也同步进入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时期。清末出现的现代立法与北京、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之间的联结点便是辛亥革命时期的立法,其中包括上海华界的立法。
    3.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属于上海的地方立法,不仅与中央立法共同构成了那时的法律体系,而且还关系密切。首先,上海华界立法强调、贯彻中央立法。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等以中央的名义制定了法律,这些法律要在全国施行。上海华界根据实施这些法律的需要,专门制定法规,强调中央的规定,以便在本地得到贯彻。关于改用阳历、禁止冒充军人进行勒索等的规定属此类。1912年1月2日的《申报》以“中华民国新纪元”为题,专门登载了沪军都督府根据大总统孙中山的谕令所作出的一个规定:“本日(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奉大总统孙谕令,以本月十三日为阳历元旦,我民国百度维新,亟应及时更用阳历,期于世界各强国同进文明,一新耳目等因。”然后,再规定在上海华界也同样施用阳历,即“从前行用阴历,一律变更。”(41)除了贯彻孙中山大总统的谕令外,还有为了执行中华民国军政府的规定而制订的规定,禁止冒充军人进行勒索即是如此。1911年11月10日的《民立报》以“查办匪徒”为题,刊载了上海华界相应的规定。此规定开始便说:“中华民国军政府为晓谕事:照得本军政府此次起义,专门革除满清苛政而来,故兵到之处,丝毫无犯。查近有匪徒手缠白布,冒充民国军式样,在民间假名筹饷,恐吓敲诈,大干军律。合行出示晓谕。”接着,上海华界便相应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为此,示仰城厢内外各色人等一律知悉,倘日后再有此等勒索情事,即将其人立拿相送,尽法惩办,以安地方,而甫军纪。”其次,上海华界立法结合上海华界的具体情况,为推进辛亥革命而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的过程中,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这一革命的顺利进行作出规定并加以执行。这类规定在中央立法中往往找不到对应的内容,明显具有上海华界立法的特殊性。禁止运米出口和私立“邪会”的规定属于此类立法。辛亥革命期间,发现上海的有些奸商私运粮食到外地,即“有嗜利奸商,私运米石出口”。为了避免由此而造成接济敌军的严重后果,沪军都督府作出了严禁米石出口的规定,“照得起义以来,需粮孔亟,深恐奸商运米出口,接济敌军”,故作出规定:“仰各米商及各关口执事人员知悉,此后如有私运米石情事,一经察出,从重惩治,其各自爱。切切特示。”(42)以后,发现上海华界出现了“邪会”,其成员“号召劣徒私立邪会者,放票命名,勾结兵士,蓄意叵测,”“将来蔓延不已,既无以谋治安,更何以论进化。”于是,沪军都督府及时作规定,“爰自今日始,特申严禁,尔军民人等慎毋为劣徒所惑”。如果执迷不悟,“一经觉察,凡名列该会者,本都督唯有按律惩治,决不宽贷”。(43)这些都是结合推进上海辛亥革命而作出的规定,其重要性不可小视。
    

最后,上海华界立法为中央提供了借鉴。辛亥革命爆发后,上海华界视革命发展的需要,先于中央立法而制订一些规定。以后,这些规定的内容被中央立法所借鉴,中央因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从时间来看,上海华界的立法在前,中央立法在后。剪辫、禁赌、禁烟等一些规定都是如此。关于剪辫的规定,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剪辫的规定是在1911年11月。此月12日的《时报》刊载了上海华界作出的一个剪辫规定,内容是“凡我同胞,一律剪辫。除去胡尾,重振汉室。”中央作出剪辫规定的时间是1912年3月5日的《临时大总统关于限期剪辫致内务部令》,其主要内容也是要求中国的男性限期剪辫,“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违法论”。(44)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似,在时间上则相差4个月左右,而且是上海华界立法在前。关于禁赌的规定,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禁赌的规定是在1912年2月,此月21日的《民立报》记载了沪军都督府陈都督的一个关于禁止赌博告示,“民国新立,旧染污俗,悉行蠲除”,因此要“严禁赌博”。中央立法禁赌则是在1912年3月5日。此日的《内务部为禁赌呈》宣称:“窃维赌博陋习,最为社会之害,律法在所必禁”。故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律禁除”。(45)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也相似,可在时间上则有先后,也是上海华界的在前,中央的在后。关于禁烟的规定。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作出的第一个禁烟规定是在1912年2月。此月22日的《民立报》报道r沪军都督府陈都督的一个禁烟的告示。告示明示,吸食鸦片烟危害很大,故“特布禁令”,“本都督非欲以强迫手段施之同胞,赏(实)欲除恶务尽,不欲留污点以贻民国前途之隐患”。中央立法禁烟则是在1912年3月2日颁行的《临时大总统关于禁烟令》。(46)此令也认为吸食鸦片危害很大,“失业废时,耗财殒身,浸淫不止,种姓沦亡,其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因此,“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这个规定的内容同样十分相似,主题也是禁烟,可时间上也存在先后,而且还是上海华界早于中央,其间相差10天左右。可见,那时,上海华界的立法中有些规定,还为中央政府所重视,成为其立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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