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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空间结构的转换与辛亥革命党人建国理论与实践的演变(2)


    

上述作为话语权载体的“政治公共领域”与清廷存在对抗关系,但在“新政”与“立宪”问题上又与清廷存在可共处的空间。清廷推行“新政”和“预备立宪”,十分被动地为有一定资产阶级政治意识的知识分子及其代表的人群开放出一个政治空间供其进行“政治问题”和各种利益问题的“争论”,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与皇室有一定共存关系的“政治公共领域”。这一“政治公共领域”的存在既造成了对朝廷的政治压力,又同时起消解这种压力的作用,使当时的政治空间结构不发生颠覆性变化。许多刊物尽管对清王朝的新政和立宪十分不满,猛加指责,但终未越出在朝廷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政治争论”的范围。上海《时报》的态度可说是这一态势的最好例证,在“国会请愿”高潮中,《时报》虽鼓动与“政府决一胜负”,但其所谓强硬抗争,亦只是“开最后之谈判”。且在武昌起义之前,该报一直未改变反对革命的态度,甚至认为“革命”为亡国之途。(18)
    这种容纳多种话语权存在的“政治公共领域”在当时占据了几乎整个国家的舆论空间,对可视作“亚文化公共领域”的革命党产生了巨大的挤压作用。同盟会的主要刊物《民报》等都在国外出版,对国内影响较小。一些由革命党人在国内编辑的刊物则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出版。于右任1907年在上海创办的《神州日报》是革命党人在国内创办发行的大报之一。该报虽致力于反满革命宣传,但形式上则取中立态度,既刊载论革命的文章,报道革命消息,也刊载清廷的上谕和奏折。对革命党的称谓亦不用褒义文字,直呼“党人”、“孙党”,刊载外电时,更不得不将“匪党”、“乱党”一类贬抑文字照样载出。(19)当时,革命党在国内编辑的少量刊物大都采取类似方式出版,否则很快即会招致查禁。这种无法做到态度鲜明的舆论虽能为少数有革命思想者接受,在广大民众中则易混淆视听,致使革命话语不能广泛传播。因此,革命党拥有的舆论“政治公共领域”基本上只是革命者交往的政治空间,尚不可能占据由更多民众参与“交往”(政治权利和各种利益的争论)的国内政治空间。
    清王朝“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推行,在实际的政治运作层面也开放出了一个很不完备的资产阶级式“政治公共领域”。1906年9月,在出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归国后,慈禧太后以光绪名义发布上谕,宣布始行预备立宪。上谕称,要仿行各国“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划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但首先要举办之事为“厘定官制”。(20)简短的谕令从总体上表示国之大政要“取决公论”,行政财政等要“公之于黎庶”,似有一些改专制皇权为公共权力之意。次年,慈禧又以光绪名义发出上谕,将原设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以“专办宪政”。(21)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奉慈禧是年7月19日懿旨,奏报编定的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及立宪逐年筹备事宜。(22)同月,光绪奉慈禧之旨,谕准宪政编查馆上奏原则,并即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及立宪逐年筹备事宜下发,令地方依年逐次办理。(23)钦定宪法大纲基本原则,既有宪法“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不容逾越”,“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的规定,似有以法治代替人治之意。但又规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综揽于君上”,宪法也必须“钦定”,又似国家权力悉属于君,仍为皇帝一人专制。但仔细分析,钦定宪法大纲原则还是在政权运作层面开放出了一个不完备的“政治公共领域”。大纲原则实际把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划分为三个部分,由君主、政府(主体为官僚)和议会构成。宪政编查馆的奏折言,“其必以政府受议院责难者,即由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义而生,其必以议院协赞立法监察财政者,即由保障臣民权利义务之义而生”。(24)这个由上谕准行的原则规划了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三重结构的关系,但语焉不详。对此关系,出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的奏章有进一步说明,其言,“立宪国之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因此,“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25)政府之权“皆公共之利权,而受制于法律范围之下。至臣工则自首揆以至乡官……无不有一定之责任,听上下之监督,其贪墨疲冗、败常溺职者,上得罢斥之,下得攻退之”。“大军大政,更易内阁,解散国会,习为常事,而指视所集”“未及于国君”。这就是“宪法利君利民,不便庶官”的表现。(26)载泽之言表明,宪法大纲原则划分出的国家政治空间三大结构中,议院作为“政治公共领域”为地方绅民政治“交往”(政治争论)之所。政府官员任免尽管“操之君上”,但议员可“责难”、“弹劾”政府,且政府遭弹劾时,君主不承担责任,只决定是否重组政府。议会对政府行政的干预权被宪法大纲确定后,政府权力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公共权力,对各级旧官僚的特权构成挑战。君主由于不具体参与政府行政,对政府行政得失不负责任,因而宪法大纲赋予君主的众多绝对权力实际仅仅代表皇室的利益,其拥有的权力实际上便是一种“私人所有权”。君主不参与政府行政也决定了这种“私人所有权”不再与“公共所有权”“融为一体”,君主也就实际上成为在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政治竞争”的参与者(一个特殊的参与者)。在“政治公共领域”与“君主权威”的对抗中,皇室权力必然被逐步弱化。参与“政治公共领域”活动的资产阶级的话语权有所扩大,但由于资产阶级实力不济,始终不可能成长为主体结构;实力派官僚集团则因皇权的弱化而不断壮大,且因立宪推进对其“最不利”而逐步与皇室疏离,最具有逐步成为政治公共领域操控者的趋势。
    钦定宪法大纲设定国内政治空间新结构模式的同时,清廷公布了九年预备立宪期。在客观上,这是一个逐步建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的时间表,其中最重要、也最先要实现的目标是第一年筹办地方自治代表机构各省谘议局,第二年进行议会过渡机关谘议局和资政院议员选举,第三年召开资政院会议。(27)1908年公布的资政院总纲和选举法规定,议员由宗室觉罗5人、各部院衙门官员100人、业主10人和省谘议局十分之一的议员构成。(28)次年修订章程改为宗室王公16人、满汉世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宗室觉罗6人、各部院官员32人、硕学名儒10人、纳税多者10人、各省谘议局议员100人构成,占资政院议员总数200人之半。(29)修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构成所作调整的意义,不仅显现于进入“政治公共领域”不同利益群体数量的扩大,更在于各省谘议局议员入选比例的提高。《各省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议员由各省经“普选”和“限选”两种方式产生。但初期只行“限选”。各省男性年满25岁之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曾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文职七品、武职五品以上缺职未被参革者,有五千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得有被选资格。各省名额为本省学额的5%,江宁、江苏两省学额少而漕粮多,按每三万石漕粮增加一名。官员及幕僚因“当行政之任,与谘议局本属对立”,不得参选。(30)谘议局有议决本省兴革事件、预算决算、本省利权之存废等权力。其所议事件如督抚不同意,“必须说明原委事由”,才能“复议”。如双方发生争议,须上报资政院核议。上列规定显示,谘议局议员均属民间有一定资望之人士(本质上是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就当时中国社会发展水平而论,这类人士大体为民间社会的代言人,且有相当权力于省行政权力之外代表民间社会发言。谘议局议员占资政院议席50%,硕学名儒、纳税多者的利益与谘议局议员略同,三者共占议席60%。这一构成表明资政院乃皇室之外各种利益群体争论“政治问题”的“公共领域”载体,其中民间社会代表居主体地位。这一组成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已把清廷在政治运作层面有限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扩展为全国性的“政治公共领域”。
    

康有为领导的保皇会以君主立宪为基本目标。1906年,康氏发布文告,定于1907年将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31)但是,在慈禧太后眼中,康有为“讲新法,实为乱法”,康党亦为“逆党”,(32)被排拒在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之外。因此,“保皇会”、“国民宪政会”也属于“亚文化公共领域”。但就争论的“政治问题”性质言,康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客观上与清廷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不存在对抗性。因此,清廷预备立宪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大体上可容纳国内有政治诉求和各种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的话语权。在实际运作中,资政院谘议局体系也确实吸引了具有政治诉求的群体参与“政治问题”的“争论”。资政院第一次院会期间,即有8省谘议局与督抚发生争议提交资政院核议之案件产生,(33)其中有胜案,亦有败案:湖南巡抚杨文鼎举办公债未经谘议局议决而行,“有违定章”,谘议局电资政院核议,院会核定应重交谘议局复议。但朝廷裁定杨抚虽有“疏漏”,而事情已经朝廷允准,不便更改。资政院议员大哗,向军机处提出质问,但仍然不了了之,是为败案。云贵总督与云南谘议局之间关于应否提高盐价之争,广西巡抚与谘议局就举办高等警察学堂应否招收省外学生之争,资政院核定两省政府皆须依谘议局议定办理,朝廷谕准院议,是为胜案。(34)上述两案胜后,资政院以违背资改院院章,“不负责任”而弹劾军机大臣,上谕令此事毋庸再议。资政院开会重议此案,大起辩论,议员自认资政院为“人民代表”,对军机处“必有过问之权”,而谕令不准行议,资政院只有两途:或全体辞职,或再行弹劾。且明言朝廷不应采取“与立宪主义相反”之举,直发决断谕令,形成与“人民代表”机关对立之势,而应由政府与“人民代表”机关进行政治争论。最终,资政院议决对军机处再行弹劾。(35)上述举例表明,资政院谘议局体系已在相当大程度上成为容纳政治诉求的“政治公共领域”,资政院议员亦已有意无意地形成了政府权力为“公共权力”,必须在“政治公共领域”接受公众监督,皇帝只是“政治公共领域”中的特殊争权者,而不再是政府公共权力的代表者等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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