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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华]田野调查中被访人叙述的意义诠释之前提


    【内容提要】 “意义”是现象学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对处于主体间性中的行动者之叙述和行动的意义的理解和诠释则是现象学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但是意义问题又是传统西方哲学的一个盲点。本文由对意义的特征的讨论切入,从现象学社会学的视角对访谈过程中被访人赋予自己话语和行动的意义(包括赋予场景的意义)的解释之可能的基础做了一定程度的探讨,指出建立“我群关系”和经由“索引性”去显现和追溯被访人在访谈过程中所建构的意义脉络是获得这样的基础的关键,从而从一个侧面对“意义探究何以可能”给出了一个回答。
    【关键词】意义;诠释;我群关系;索引性
    

    凡是有过田野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田野调查或像社会学的质性研究常用的那种类似田野调查的深度访谈,成功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被准许进入调查现场,这包含两层意思:(1)能够进入田野调查的点(村庄或社区);(2)与被访人建立“协商进入”的关系①,这种“协商进入”最要紧的一点是与被访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使访谈的时候被访人能够消除对访谈者的防卫心理,敞开心扉来叙说自己的故事或者回答访谈者的问题。二是获得事实的真相(尽管经过被访人在叙说时的建构,这样的真相也只能是一种意义的真实)。对于这两个关键点,笔者在与孙飞宇合作的《作为意义探究的深度访谈》②及《感知和洞察:研究实践中的现象学社会学》③两篇文章中做了分析和阐述,但是对如何达致对被访人叙述的意义的诠释的讨论仍不够充分,而要讨论意义诠释,首先就要弄清这样的诠释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显然这也是实现质性研究目标的关键点。所以本文的主旨是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就此做一个相对深入的探索。
    一、关于“意义”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的“引论”中开宗明义地说:“逻辑学以语言阐释为开端,这从逻辑工艺论的立场来看往往是必然的。”④这是因为在胡塞尔看来,“逻辑的‘根’是在语言的‘含义’里”⑤。因此要做语言阐释,就不能不涉及意义的问题。在《作为意义探究的深度访谈》一文中我们曾经做过这样的阐述:“访谈资料既然来自被访人的叙述,那么这样的资料一定也是由被访人赋予了意义的(或者根据我们深度访谈的实践可以这么说:这是经由被访人主观建构的叙述),因此,一般说来,对访谈资料的理解和解释可以大体等同于对被访人赋予访谈资料的意义的理解和解释。我们要理解并给出解释的则应是被访人赋予访谈资料(话语)的意义。这其中包括被访者赋予这些资料的意义,以及这些资料和被访者的行为对研究者而言的意义。此外,我们还要关注访谈发生的场景,因为这样的场景同样是由被访人赋予了某种意义的,并且该意义与被访人赋予自己叙述的意义是存在着某种联系或一致性的。”同时,在该文的一个注释中我们也指出,“意义的探究是现象学和诠释学所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我们在这里回避了意义的探究为何是可能的这样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因为对它的解答涉及人的认识何以是可能的这一哲学认识论的根本问题,此为本文之力所不逮”。但事实上,当我们要对被访人叙述的意义做出诠释的时候,这个问题不管怎样还是必须回应的。
    正像张祥龙在《朝向事情本身——现象学导论七讲》中所言:“意义是传统西方哲学的一个盲点。”因此,认识论的问题最终虽然可以说是我们的科学认识如何可能,但若“讲得更痛切一点”,其实是“意义如何可能”的问题⑥。不过要解决意义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意义。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六节中认为,“某些与表达相联结的心理体验,他们使表达成为关于某物的表达。这些心理体验大都被人称之为表达的意义或表达的含义,并且,人们认为,通过这种称呼可以切中这些术语通常所指的意思。但我们将会看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每一个名称上,我们都可以区分这个名称‘传诉’的东西(即那种心理体验)和这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区分这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意义,称为表象的”内容“)和这个名称所称呼的东西(表象对象)”⑦。
    张祥龙对此做了这样的解释:“一个名称向你‘传诉’某种东西,引起了你的某种心理体验,这与名称所‘意指’的东西是不同的。名称唤起了心理体验,但不只是心理体验。一个名称,一个表述,它通过物理的方面唤起了心理的方面,这个心理的方面和意指的方面是不一样的。而‘意指’的方面和所称呼的那个东西也不一样。心理的方面,心理的活动,通过意向性的构成,构成了一个意指的方面,而这个‘意指’的东西就是语言的意义或含义(Bedeutung)。这个意指的东西又不同于通过这个名称、通过这个意指的东西去称呼的那个东西,用他的说法是‘被表象对象’”⑧。因此,胡塞尔的意思是“意义,就是表象的内容,是名称所意指的东西”,而“意指”和心理体验的不同是它经由了意向性构成而成立,而意向性构成是一定包含了“被表象的对象”的。这就是意义的内涵。
    因为这样的内涵,张祥龙接着指出,“在所有的体验里,有一个在不同的时间可以分享的基本的‘含义’、‘意义’,这是不变的,是我们大家可交流、共享的某个共同的东西”⑨。我个人认为,这道出了意义的实质,即意义是确定的并有可供交流和共享的特征。因为有了这一点,舒茨在现象学社会学中作为基本概念来讨论的“主体间性”才有可能。
    二、我群关系的建立
    如本文开始所述,访谈资料是由被访人的叙述组成的,“我们要理解⑩并给出解释的则应是被访人赋予访谈资料(话语)的意义。……此外,我们还要关注访谈发生的场景,因为这样的场景同样是由被访人赋予了某种意义的”(11)。
    由于“作为整体的访谈是你和你的被访者的共同产物”(12),是在访谈员与被访人的共同建构中被完成的,因此,“深度访谈发生的过程同时也是被访人的社会行动的发生过程。所有被访人在访谈过程中的表现,诸如动作、表情、以及最重要的叙述行动也需要我们去观察、理解与解释”(13)。也就是说,访谈不只是去拾取已经在被访谈人心里的信息,而是要包括访谈过程本身所产生的意义,也就是访谈中叙述人的语言行为和调查者对于该语言的接受行为中必然会产生的赋意过程及其后果。这其中,哪怕是最“私有”、似乎“只有心理意义”的言论,因为含有表达所赋予的主体间含义,都有可能隐藏着重要的东西。比如2007年初秋在宁夏的访谈,我们访问了一位我们多次访谈过但现在被丈夫冷淡和疏离的中年妇女。她在谈话中倾诉了自己的苦恼,随后自然地说起自己和丈夫的婚姻关系,并提及她私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与丈夫的性生活状况。而通常在访谈时这个问题会被我们和当事人共同回避(对于我们来说,是担心提及这一点会因为触及当事人隐私而激起被访人对访谈的抗拒从而导致访谈的失败;而对被访人来说他们会因为这一问题太隐私而羞于启齿)。但是,由于几年来访谈中形成的对话情境,以及那天谈话的语境的触动,这个不成文的禁忌被突破了。这就是“场景”或访谈过程本身所诱发的意义。当她谈及她与丈夫已经两年没有身体的亲密接触的时候,我们马上理解了她这种表达的意义:这是她婚姻触礁的一个最直接的证明,但同样也是言语所含有的表达所赋予的主体间含义的一个最直接的证明。当然,在感动之余,我们也深知没有前几年通过跟她的访谈形成的彼此信任,这种倾诉肯定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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