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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金华]中国农村田野研究的单位选择——兼论中国农村研究的分析范式*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回顾20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田野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梳理出村落、基层市场共同体、乡(镇)以及县四个基本的田野研究单位,并以此为基点讨论了中国农村研究分析范式的现状与突破空间。研究发现,不同的田野研究单位的兴起有着自身的学术逻辑及路径依赖,同时田野研究的单位选择与研究范式的变更之间存在着辨证互助的关系。
    关键词:田野研究 研究单位 分析范式
    

    20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关注和研究是国内学术界与国际汉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其关注面之广,研究成果之丰,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仔细梳理这些研究成果发现,基于不同的田野研究单位,有关中国农村的研究形成了若干个分析范式[1],例如社区分析范式、经济区域分析范式,同时若干新的分析范式的雏形开始出现或正在生成之中。其中任何一种分析范式的提出,往往都与田野研究单位的转变有着种种关联;同样,任何一次田野研究单位的转变,也给研究范式的拓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事实上,不仅田野研究的单位选择与研究范式的变更之间存在着辨证关系,而且不同田野研究单位的选择也使得所呈现出的中国农村社会图景有所不同,其或是乡土社会的自洽图景,或是农村社会生活被国家主宰化的格局。这种不同的图景不仅使中国农村得以用不同的样态呈现,同时也使中国农村研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因此,无论是在展开田野研究时,还是在进行文献探讨时,学者们都有必要明确了解其单位选择问题。而本文就是试图从村庄、基层市场共同体、乡(镇)以及县四个基本的中国农村田野研究单位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不同田野研究单位与农村研究范式的内在关联,并力图分析不同田野研究单位的学术贡献及其瓶颈所在。由于本文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阐释与分析农村研究的单位选择来寻求中国农村研究的突破,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研究综述,所以对于众多的论著只是择而论之。
    一、作为传统的村落研究
    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的开拓者吴文藻先生(1988)结合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和美国芝加哥学派社会学理论展开了对“社区”的系统化研究。吴文藻先生主张以“社区”为基本的研究单位来了解社会,由此推动了中国社区研究学派的产生与发展。
    早期的研究者单一地将“社区”界定为“村落”,例如费孝通(1998)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而且“从地理上讲,传统乡村社会的村庄之间具有比较清晰的地域界限,在不同的村庄之中,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都是在相互隔绝的情况下进行的”(王曙光,2007)。因此,中国的村庄便具有了独立的文化单位和社会单位的性质。正是由于村庄的这种独立性与封闭性,才使得以村庄为基本单位展开对中国农村的研究具备了逻辑基础。为此,中国早期社区学派的“社区”研究事实上就主要是有关中国村落社区的研究,研究者试图以此反映一般民众的生活,进而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做出评论。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林耀华的《金翼》、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等正是这种努力的结果。这些作品在当时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奠定了中国本土社会研究的世界性地位。但是,从另一方面说,这些作品也因为其对村落社区研究单位的运用而受到质疑。例如弗里德曼(1963)就提出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能否采取在其它原始部落中采用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的质疑。弗里德曼所思考的是单个村落研究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代表性问题,即对小地方的描述能否反映大社会?弗里德曼的结论是否定的,他认为功能的整体性不足以把握有长远历史传统的文明大国的特点,因此,社区不是社会的缩影,对于中国的研究还得借助于文献,并做更大范围的研究。弗里德曼的这种批判本质上是对由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太平洋民族志模式而发展来的中国社区论的质疑,即认为这是“将一个区域性的范式认定为人类普同性的范式后又将其运用到另一个区域性范式的建构之中”(王铭铭,2005)。在解构原有村落社区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弗里德曼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族分析范式。与此同时,施坚雅(1998)在四川盆地实地研究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以集镇为单位的市场体系的分析范式,认为集镇而非村落是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生活更为合适的基本单位。这些对分析单位的反思,都对这一时期海外中国农村研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20世纪80年代社会科学在中国大陆重新恢复以后,国内学者又重拾曾经给中国社会研究带来过辉煌的社区研究传统,这样,曾经遭受质疑的村落社区研究也因此而再次引起学术界的反思。有学者指出:“对一个村庄或社区通过进行观察,获得对社区的详细材料,并对这一社区进行精致的雕琢,从中获得了一个完整的社区报告,”这种乡村研究的发展本身“为地方性的资料细节所困扰,而忽视了一种整体的概览和思考”(麻国庆,1999)。这种质疑显然并非仅仅针对于村落研究,而是扩大到了对整个个案研究方法的一般性价值的追问。但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国家,面对如此急速的社会变迁,研究者们又意识到,田野调查因其具备操作上深入而持久的潜力,对于理解社会仍然独具优势,而就把握社会存在的复杂性而言,深入性可能是较广泛性更加重要的需求。因此,个案村落仍然是研究者进行乡村研究时所重视的考察单位,因为这种研究方式不仅能细致入微地再现个案对象广阔的生活图景和社会变迁形貌,也仍然为认识超越个案的宏观社会提供了一条可以接近的道路(胡鸿保,2006)。特别是在王铭铭等(1997)提出“小地方大社会”[2]的概念之后,更促使研究者对村落研究方式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
    另外,一些政治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将研究重心转向乡村后也逐渐意识到,没有广泛而深入的个案研究,不可能对全国农村的政治状况有一个真切判断。为此,他们曾提出“个案式思考”的概念,主张在进行个案调查时,以个案村为文本,寻找对对象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贺雪峰,2003)。但这种个案社区的研究范式仍然面临着传统村落社区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即对处于特定时空坐标中的村落社区进行研究,若忽视了村落社区的开放性,或一味地强调从宏观层次上看待村民的生活,而看不到村庄生活自洽的一面,则极可能使对村落的研究再次走入迷途。尽管如此,研究者们也注意到了微观村落中往往包含着的非村落的宏观国家因素和非当下的悠远历史因素,为了避免一村一个理论的“嵌入式观察”陷阱[3],一些研究者主张以开放和历史的视角看待个案,以对其做出更加深入的理解,进而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解释形成一种研究乡村特性的方法,而这一方法与定量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吴毅,2007a)。因此,这些研究者虽然仍将村落作为研究单位,但视野却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村落。例如于建嵘(2001)的《岳村政治》采取从县、乡、村步步深入的方法,岳村成了作者进行相关研究的表达对象,这种“县—乡—村” 的多层次研究路径为读者提供了较岳村本身更大的容量和视域。吴毅(2002)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则以川东双村为例,研究了20世纪整整100年个案村落的“地方性知识”与“国家”及“现代性”因素的互动。宏观与微观、历史与当下的贯通,使研究文本不仅呈现出个案村庄小历史的变迁,也将整个20世纪中国乡村变迁大历史的轨迹揭示出来(杨俊凯,2003)。同样基于单一村落社区无法承载实践复杂性的考虑,仝志辉(2004)在《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一书中以对四个村庄的比较来呈现超越单一村庄的社会关联。诸如此类的努力,将“社区研究”变成“在社区中研究”,放大了村落社区研究的效用。但尝试也有不成功的“短板”,即一些研究不免存在以来自村落的经验去验证或映证某种理论的嫌疑。正如有学者所担忧的,“把复杂的关系、丰富的材料简单处理成用以证实或反驳某种概括的‘个案’或‘例子’,从而犯下布迪厄所批判的将理论‘逻辑’强加在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上的致命错误”(应星,2001),从而减小了个案研究发现理论的特殊价值。
    由于受到国家—社会分析范式的影响,研究者们发现,随着整个民族国家目标的逐步实施,中国各类村落社区的历史都记录着国家权力向乡村不断渗透的过程。这样,“在一个村落的小地方,同样可以感受到国家的权力运作”(赵旭东,2003)。在欧伊(1989)的研究中,其为了说明农村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强调必须对“村庄”这一研究单位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村庄是处于国家和社会交叉部分的一种特有的组织单位,农民在这个地方生活和工作,收成在这里收割和分割,农民在这里获得收入和分配的物品,国家也在这里征购粮食”(孙立平,2000)。正是在村庄这一基本单位上,国家和社会相遇了,这也就意味着村庄这一研究单位在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样的研究思路,使村落研究的意义又重新得到确定。研究者们重新将研究的视角拉回到村落的有限区域之内,通过细致的研究来把握国家权力与民间生活的相互影响,即国家的规范是如何影响村庄的发展及村民的生活的,国家的指示与规则又是如何被规避、扭曲和被漠视的。
    纵观村落研究的传统,学者们虽然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视角,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诉求,但基于村落研究而形成的社区分析范式无疑都将村落视为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4]。在这一场域之中,不仅个体为了自身的地位与利益而努力,同时个体在行动的过程中又与村落外的社会空间发生联系,由此推动着具体的村落场域与其它的场域发生着诸多的关联。由此,基于村落社区研究而拓展的社区分析范式通过“深描”展现了中国农村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同时也为深入理解农村生活的自身逻辑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与视角。特别是在“场域建构主义”的策略之下,由于村落、村落之外、村落中的社会事实、村民以及研究者和研究文本都具有建构性,在每一项具体的村落研究之中,它们都会“遭遇”,并共同促成了研究成果的诞生,虽然由此带来了村落研究无法回避的代表性质疑[5],但也恰恰是这种“质疑”与“抗争”破除了村落研究所暗含的“本土—他者”、“城市—农村”、“国家—社会”等二元论,让作为场域的村落真实地再现出来。这一方面为宏观社会的呈现奠定了基础(林聚任、刘翠霞,2008),另一方面对村落社区分析范式的质疑和完善也进一步成就了宗族分析范式和基层区域经济分析等范式。
    毋庸置疑,中国农村社会的内容与复杂性远非村落所能包容,传统时代如此,现代性因素急速增生的现时代更是如此。因而,在学术重心下沉中生成的当代中国农村研究若以村落为单位虽然其情可谅,但若要更加全面地展现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与完整性,提升研究的解释力,就势必要求研究视野的放大和研究单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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