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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非遗时代民俗学的实践回归


    [摘 要] 只有从实践科学的立场才能看出,非遗保护和公共民俗学都从内部彰显出民俗学本身的实践属性,都是民俗学内在实践目的的部分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重新激活了民俗学的实践意识和自由意志,也给我们重拾学科求民主、争自由的古典理想并且回归德国浪漫派为民俗学设定的实践理性起点或自由意志提供了契机。非遗时代民俗学的实践回归实际上就是返回民俗学的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起点,重建实践民俗学。这是学科整体的应然,是学科本然的、客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中国社会迫切的客观需求。
    [关键词] 非遗;自由意志;实践民俗学;回归
    

    自中国进入非遗时代以来,如何处理非遗保护与民俗学的关系就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尽管多数民俗学者认为有参与的责任,但也有学者担心,“学术与时政的结盟必然导致学术独立性的丧失”,“一旦非遗保护运动落幕,久违了常规研究的民俗学家们必将进退两难”。[1]这种担心主要基于这样的观点,即非遗保护顶多属于应用民俗学,与民俗学研究不是一回事,“保护和研究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民俗学的参与,主要是应用民俗学的参与,而不是理论民俗学的参与”[2]。日本民俗学会代表理事岩本通弥也曾预测,十年后非遗运动将过去,那时民俗学该怎么办?[3]
    实际上,究竟如何理解非遗保护与民俗学的关系,不仅关涉现实应用的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本文试图从实践科学的立场来重新梳理二者的内在关联及其根本属性。
    一、非遗保护:民俗学的实践理性意志
    尽管一直有学者犹豫不决,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国际、国家还是地方层面,民俗学者都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力量。尤其在国际层面,“作为一门专门以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民俗学,在理念、思路和方法上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可以说为这项工作的形成和展开提供了学理上的基础”。[4]也就是说,尽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义发布,但其中的概念、“理念、思路和方法”主要都是由民俗学者提供的。非遗保护实际上主要是由民俗学者发起并推动的实践活动,没有民俗学者的参与和推动就没有非遗保护。[5]这项实践活动与传统的民俗学研究的显著区别在于,它不是为了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遗做经验的认识和归纳,也不是单纯为了对它们进行登记、注册或保护,而是为了从实践原则和自由意志出发来展开并创造新的实践(包括新框架、新伦理、新思维和新举措)。[6]《公约》本身就是实践原则、伦理律令(ethical imperative)[7]或自由意志的内在目的[8],而世界各地保护非遗的活动则是在《公约》的实践原则指导下对自由意志的贯彻或实现。也就是说,非遗保护不是对既有的东西进行经验性归纳和认识,而是要按照《公约》规定的实践原则和自由意志从无到有地开辟崭新的实践,也就是以特定的实践原则和自由意志来“把曾经备受冷落的活动主体邀请回来”[9],让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非遗显现出来,在国际视野下彰显其价值并“尽可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10]。正如吕微所指出: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其实践的意义来说,原本就是要在国家间通过开展一场多元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运动并形成制度,以保障每一个共同体都能够平等地行使其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进而保障每一个人的文化认同的“人权”。参与制订“非遗”公约的专家们多是国际知名的民间文学—民俗学家(以此可以说“非遗”保护是民间文学—民俗学学者的实践创举,以及民间文学-民俗学学科的理论骄傲),由于“首义者”多是民间文学家、民俗学家,所以“非遗”保护最初使用的概念是“民间创作”,其所指的内容(对象、范围),也多是民俗或民间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信仰)的传承。[11]
    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观察这个过程。
    首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倡议书》[12]使用的关键词还是folklore,其中仍然特别强调政府在民俗保护过程中应该起决定性作用。这种传统“民俗”概念常常带有贬义,而且在西方民俗学观念中指的往往是被收集的和僵死的东西,而在世界各地的许多本土民族看来,民俗则是活生生的和不断演进的传统,包含了文化遗产的所有方面。[13]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约》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是世界各地本土民族的民俗观念与西方民俗观念进行对话和视域融合的结果。[14]《公约》倡导的非遗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俗的根本区别在于:非遗是当地社区(群体和个人)自我认定的,是一种自我认可或授权,而民俗一般由(外来的)专家认定;非遗是活态的、变动不居的和不断被再创造出来的,而民俗主要指的是已经凝固的习俗甚至是古俗在后来时代的遗留物;非遗既来自过去,也属于现在和未来,而民俗则多半只属于过去;非遗属于社区或共同体成员(群体和个人),不分高低和等级,而民俗则属于底层的民众,暗含高低等级之分。[15]在《公约》中,社区、群体和个人直接被看作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是非遗的守护者,也是非遗的创造者和支持者。[16]因此,非遗概念是一种列举式、开放式并且有足够弹性的描述而非严格的定义,因为它本来就不是为了认识,而是为了“给未来的实践提供一个起点”[17],让以往被“民俗”忽视的社区及其非遗闪亮登场并得到新的价值体认。[18]
    其次,非遗的价值不同于传统民俗的价值。根据《公约》精神,非遗的价值不仅可能是对原本不太有价值的民俗进行价值提升,而且是从全球化视野对传统民俗赋予新价值和普遍价值(不仅是民族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人类的文化遗产),其中的关键是为非遗赋予人类实践的普遍价值。[19]正如菅丰所指出,“与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价值,还不如说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发生关系才生成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是作为能够给保持它的人们带来幸福的一种资源而存在的话,对于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承认它的价值。在经济的、社会的、精神的等等各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有助于人类幸福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境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的文化相比被表现为是有价值的,并成为保护的对象”,“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也可以说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家们对其历史的悠久性、民族性的异国情调、以及珍奇性进行保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价值得到提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利用的目的,不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守护,而应该在‘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守护和创造人类丰富生活之中得以发现。从这一点来说,我对与人类的幸福不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利用进行完全否定的同时,相反的,对与人类的幸福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利用进行完全的肯定”,因此,“最终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获得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应当还原给以保持这种文化的普通人民为主的群体。由此,可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以及有效利用,应该是各种类型的主体以对等的立场而进行的协作运行。并不仅仅只是以国家、地方政府等公家的行为相关者和研究者为中心来制定政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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