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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母题和功能:学科经典概念与新的理论可能性(9)


    当然,我知道吕微的功夫在于修得了德国哲学的看家本领之一,即在一般人看不出差别或者认为根本不必要做出区分的地方细致入微地做出区分。这次,他正是想在汤普森和普罗普之间做出这样的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区分,而且这种区分在他看来是质的不同。从诠释学角度来说,我们完全应该承认后人对前人的理解比前人的自我理解更胜一筹这种情况的存在及其合理性,我们也完全可以说,丹·本—阿莫斯和吕微显然比汤普森更能够理解汤普森本人,或者说他们的理解比汤普森的自我理解更清晰、更明确,而且这样的理解具有诠释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是,如果我们按照吕微所说的汤普森看他者的方式来看吕微自己看汤普森的方式(这个说法有些“绕”,但我一时没有更好的表述方式),那么,二者似乎也有“本质的”不同。换言之,如果我们承认汤普森的母题(他者)分类是“纯粹的描述性的方法”,那么,吕微对汤普森的看法似乎就很难说是“纯粹的描述性的方法”了。因为如上所述,汤普森本人虽然承认母题直接就是叙事中包含的东西(用吕微的话说就是,他者使用的东西,尽管事实上不尽如此),而且也指出了重复出现才能够成为母题,但他并没有明确地把“重复律”作为一个纯粹的形式法则提出来。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在汤普森本人的主观意向中,“母题”概念仍然是有内容的东西。我在此前之所以不同意吕微说的“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是无内容的”,正是因为我是试图从汤普森本人的立场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在此,我应该再强调一次,我当然不是要否认吕微将汤普森自己还没有清晰认识的东西加以清晰化和哲学化这一做法的合法性——他完全有权利这样做,而且正是在这方面,他有着极强的创新意识和洞见能力。“母题看似是内容的直接表述,其实与内容无关”就是这样一个比汤普森本人更深刻地理解了汤普森的洞见!因为在汤普森的一系列论述里,我们不难看出他自己对“母题”的理解始终有摇摆不定的情况,即“母题”是否有内容以及是否和内容相关,他本人是不甚了然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汤普森并没有从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方面来考虑“母题”的问题。但我们从汤普森把自己的母题分类比做图书馆里的书籍分类(即按照同样的主题,比如:历史,排在一起)这一说法里已经可以自明地看出:他的母题分类的确是不管具体内容的纯粹形式分类!
    在我看来,当这些具体的“主题”在各自的文化语境中时是有内容的(比如,罗马史或法国史),是有好坏的,但一旦根据重复律进入了母题索引的体系里,它们就被抽掉了内容,而变成了纯粹的形式。某个叙事成分能否成为母题并且进入汤普森的母题索引,实际上并不是由它在单个叙事体裁中的实际状态决定的,而是要看它在许多个不同(跨文化、跨地区的)体裁中的重复使用状况。换言之,“母题”虽然可以出现在任何一个单一体裁的叙事中,但它的确定标准却是跨文本、跨地区和跨文化的“重复性”。前者是“母题”的实际存在,而后者则是它的观念存在。我的意思是说:如果我们一开始就从单一的某个叙事文本出发,我们就无法判定一个叙事中哪个成分是“母题”,哪个成分不是“母题”;但通过比较不同叙事中重复出现的东西,我们就可以把其中多次重复的成分确定为“母题”(汤普森实际上正是这么做的)。而一旦某个叙事成分被这样确定为“母题”之后,就有可能进入母题索引的分类系统,这样,我们就知道了什么是母题什么不是母题(比如,叙事中重复的赘语、语气词等等可能都不是母题),一旦母题在某个叙事中出现,尽管它只出现在这一个叙事中,我们仍然可以说它是一个母题。我们能够这么做,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它是一个母题。这是我们对汤普森“发现”母题的程序的先验还原,也是最容易使我们甚至汤普森本人迷惑难解的地方!
    我以前一直没有认真追究“母题”概念的确切含义,在给《民间文化论坛》的“概念辨析”栏目写“母题”这个词条时,我仍然认为,“在民俗学或民间文学研究中,母题一般指民间叙事中的一个可记忆的和可辨识的成分”。{1}现在,多亏了吕微的提醒,才终于有所觉悟。因此,我在这里正式收回自己以前认为汤普森的母题有内容的看法,而是认为:汤普森的母题实际上是没有内容的纯粹形式的东西,是不同于单个叙事中出现的内容成分的观念性存在即纯粹形式。
    但这里仍然有一个在什么意义上来作这种判定或者这个判断在什么意义上有效的问题。吕微说:
    所以,在我看来,所谓母题其实就是美国口头程式理论所说的great word(应为large word——朝戈金批注),我们翻译为“大词”者是也。母题、大词都是指的民间歌手、故事家在口头叙事时所使用的程式化的“素材”(cliché,或叫做“观念部件”,等于英文所说的idea part——朝戈金批注),或故事家、歌手据以“在表演中编创”时能够调动的“质料”(也被形象地称之为“建筑材料”——朝戈金批注),这些母题、大词就是储备在歌手、故事家的叙事武器库中随时可以取出来重复使用的那些东西。(《母题:他者的言说方式——〈神话何为〉的自我批评》之一)
    当他这样说的时候,仍然有把“素材”和“质料”这些内容性的东西直接混同于“母题”的危险!而这其中的关键,在我看来,就是我们应该严格地把纯粹形式化的“母题”概念限制在汤普森的母题分类体系里,换言之,只有在汤普森的母题分类体系里,“母题”才成为“脱语境”的纯粹重复的形式(这不是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形式”),出了这个体系,它们就可能被语境化或者被赋予内容,从而成为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这个问题的实质大概是:我们有必要把汤普森的“母题”与民间叙事中的“素材”和“质料”(我认为,严格地说,它们不能被称为“母题”)区分开来,在这个意义上,我赞成丹·本—阿莫斯的说法,即“母题”是学者的概念,是故事中存在的成分的符号,而非叙述成分本身。当汤普森以及他之前的一些欧洲学者描述母题在不同的传统中自由游走和穿行的状态时,很容易给我们造成一个错觉和假象——似乎这些母题本来就是传统叙事中的“素材”和“质料”,汤普森本人(以及吕微?)大概就被这种错觉和假象迷惑了,而且这些欧洲学者们基本上也都是这么认为的。当然,吕微已经洞察到:“汤普森同样主观地设定了一个关于‘形式’的条件”,而且,“由于汤普森所描述的主位的主观性是一种以主位的主体间的一致同意和约定,即‘大家都可以重复使用这些母题’为前提条件的,因此,我们称这种主位的主体间的客观性为‘主体间性’”,因此,吕微实际上已经差不多说出来了一个意思,即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是他作为一个学者与民间叙事的他者“交互主体”的认识产物。也正因如此,汤普森的(处于他的分类体系中的)“母题”概念才与直接处于叙事之中的东西(无论我们怎样称呼它们,但最好不要称之为“母题”)是不同的。但是,吕微在自己的文章里似乎没有做出这种区分。
    另一方面,在我看来,汤普森的母题分类在严格的意义上还不能算做是科学的或理论性的研究,而至多是为科学的或理论性的研究所做的准备工作。他本人为自己的母题索引工作所设定的目标也正是如此。{1}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此曾经做了清楚的划分:“纯粹的描述只是理论的前阶段,但还不是理论本身。所以,同一项描述可以为不同的理论科学作准备。”(胡塞尔,1998:23)在德语中,有两个词可以把这个意思区别得很清楚。我们在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哲学家的著作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个词,即“vorarbeit”,意思是“前期工作或准备工作”,而这个工作一般来说不同于“grundlegung”,即“奠基”工作,因为后者已经是真正的研究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基础部分(相当于建筑的“打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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