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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3)


    三、民俗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科基础
    从玻利维亚提案后,UNESCO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来探讨相关政策和措施。经过长期的探索,先后于1989和2003年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从而为民族传统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一门专门以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民俗学,在理念、思路和方法上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可以说为这项工作的形成和展开提供了学理上的基础。
    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民俗学,在许多国家都是适应浪漫主义民族主义的思潮兴起的(安德明,1996)。德国的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民族主义运动(简涛,2006)、中国的五四新文化运动(钟敬文,1987)和芬兰的民族解放运动(航柯,1988),都是在这些国家催生民俗学的社会思想背景;反过来,民俗学工作在这些国家的开展,也为自己民族国家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带有重建民族精神的目的,更由于这门学科自诞生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是把民俗看作久远过去的文化遗留物,因此,许多国家的民俗学一开始就具有从急剧变化的现代生活中抢救过去文化遗留物(民俗)的学术取向(鲍曼,2006),民俗学者在自己学科领域所做的工作,本身就是对民俗传统资料的记录、保存或保护。
    随着学术的发展,在民俗学领域,那种把民俗视为古老遗留物、追寻其本真性的思想和方法,早已受到了批判(Noyes,2006)。[⑧]与遗留物思想不同,民俗更多地被看成了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生活文化,既具有传统性,又具有即时创造的特征(鲍曼,2006)。尽管如此,同遗留物思想相关的认识,至今在一些民俗学者的观念中、特别是在专业外的大众那里,保留着持续的影响。
    由于民俗学者的工作是直接面对民俗文化及其主体——民众,因此,他们往往会比一般人更早地察觉民俗文化和民众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最容易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产生深刻认识,也常常会出于强烈的学术使命感而试图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在美国民俗学界占有很大比重的公众民俗学,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并始终着力于相关工作的(安德明,2004)。而文化盗用、现代化的负面影响造成的传统民俗濒危等当前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也主要是由民俗学者(以及文化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一些研究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最早认识并呼吁解决的。
    现代化对传统文化造成的灾难以及文化盗用现象的严重,远远超出了学术力量的处理能力。这促使不少国家的民俗学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合作,以求在更大范围、更有成效地解决问题。我国80年代初期开始的民族民间文艺十套集成项目,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另外,我们从玻利维亚政府当年提交给UNESCO的议案中,也可以看到,该国政府是借助其全国人类学理事会所属的音乐文化学与民俗学部的协助,来论证和完成这一议案的(Intergovernmental Copyright Committee,1973:Annex A)。由此可以推断,玻利维亚的民俗学者必然对该议案的产生发挥了关键性的倡导和推动作用。
    对于UNESCO自玻利维亚提案后采取的一系列相关行动,可以理解为传统民俗文化保护问题从民俗学等学科领域向更广阔的社会领域的一种拓展,是民俗学和其他学科的工作者就这一问题积极寻求与政府力量和国际权力机构合作的结果。自开始探讨有关民俗保护的问题,UNESCO就动员了许多优秀民俗学者来参与。这些研究者,例如芬兰杰出的民俗学家劳里·航柯,为各种文化政策的论证和文件的起草,做了大量的工作(航柯,1988),对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全面启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1989年UNESCO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是教科文组织通过的第一份与民族民俗文化的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份文件把所针对的保护对象明确称作“民俗”,[⑨]并对它做了这样的界定:“民俗(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和其他艺术。”(UNESCO,1989)这样的界定,与民俗学的定义是一致的,从中可以看出民俗学对这一工作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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