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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4)


    值得注意的是,在UNESCO《建议案》英文版的标题和具体内容中,保护对象一律被表述为folklore,这个概念在中文中对应的翻译,就是众所周知的“民俗”或“民间文学”。而无论是英文的folklore还是中文的民俗或民间文学,都早已是构成民俗学(folkloristics)这门学科的基础术语。然而,《建议案》的中文版本却没有采用汉语中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术语,而是发明了“民间创作”来指代民俗传统文化。这样的翻译,也许是为了突出《建议案》所包涵的与版权相关的意义,但它却极大地遮蔽了早已成为汉语中一个常见词的“民俗”或“民间文学”所具有的丰富涵义,特别是其中所包涵的“集体的”、“传承的”以及“匿名的”等等意义,根本是“民间创作”这个似是而非的词汇无法体现的。这个新创造的翻译,甚至还容易让人理解为“非专业人士即时创作的作品”,从而对推广和普及《建议案》的倡议造成更多的障碍。此外,这种译法,也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中国民俗学(包括民间文学研究)领域的工作者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努力——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或许也体现了中国民俗学学科建设的薄弱。总之,这样的翻译,实际上对中文社会正确理解教科文组织在相关问题上的本意,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
    在上述《建议案》的基础上,UNESCO又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公约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建议案》是软法律,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颁布后经过10年的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达到保护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目的”(参看:吕建昌、廖菲,2006)。但更重要的,它还是UNESCO各成员国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相关理论探讨更加成熟和完善的结果。公约正式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取代了“民俗”的概念,但从其对这个新概念的定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所指,还是与“民俗”大体一致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UNESCO,2003)。
    与1989年《建议案》对民俗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体现了更多当代社会所关注的价值观,表达了更加丰富的意义,在表述上也更为概括和严密。但对于长期致力于同公约相关的工作的民俗学而言,这只能说是该学科最新理论成就的一种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代的对象,仍然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它仍然是可以与“民俗”相互置换的一个概念。
    有人指出,UNESCO之所以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而摈弃“民俗”(folklore)的概念,同后者在许多国家的语境中带有“贬义”有关(Klein,2006;吕建昌、廖菲,2006)。的确,对于英语语境来说,这个新概念的出现,避免了“folklore”中所隐含的“落后”、“遗留物”的意义;而对于中文语境而言,它更是具有另外一层特殊的作用:即取代了成问题的“民间创作”概念。这些,都有助于社会正确地认识保护对象、准确地理解保护的迫切性,有助于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但无论是在英语语境还是在中文语境中,这个概念都是一个比较新鲜、甚至拗口的新词。尽管由于陌生化效应,它对吸引整个社会广泛注意和参与保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概念的这种陌生化特征所体现的话语霸权,也是显而易见的。对广大民众早已用“民俗”来指称的传统生活文化的重新命名,使得作为文化主体的民众,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于自己置身其间且耳熟能详的文化的话语权。他们的生活文化,则成了有待评估和认定的、不确定的对象,而评估的规范,不是来自民众自身,而是来自围绕UNESCO形成的新的权力系统。这样的结果,大概与民俗学者发起相关行动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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