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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6)


    从学理上说,民间文化的生机就在于群体之间的互动交流。拿中国来说,我们多少年来存在着无数这样的例子:对于某一个民俗事象,往往会有不少地方宣称对它拥有所有权(或发明权)。到底梁祝是什么地方人?到底是什么地方的伏羲庙更加真实?到底诸葛亮出生在哪里?不同地方之间诸如此类的争论,在表达各自对相关文化权利的要求的同时,客观上则促成了一种文化现象在更广范围被接受、传承以及强化的结果。正是由于这样不断的争论,文化才得到了不断的传承和加强。但今天的代表作名录制度,却往往会使一种文化的所有权得到体制化、标准化的官方认定,这实际上起到了限制甚至扼杀文化的传承和延续的作用。
    名录制度,一方面变成了新的冲突源泉,另一方面又对文化的自足发展起到了遏制作用。这样的后果,大概也是UNESCO始料未及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参照自然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严重缺陷。自然和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与人的生活、人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渗透在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文化就是人,人就是文化,对一方采取某种措施,必然会影响到另一方。有人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相提并论,也许这是为了以一种通俗和易接受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宣传这一行动的重要性,但这种认识无疑包含着——或者至少会让公众产生——作为传统文化承载者的人在这一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并不重要、其文化可以随意加以处理的认识。
    与此相关,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中,突出体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保护对象本真性的强调。无论是官僚机构、大众传媒还是积极参与保护运动的民俗学者,大都把对民间传统文化原生态(本真性)的保护作为一个基本的工作原则来强调。事实上,这样的倡导是违背传统民俗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的。民俗最大的特征就是既有传承又有变异,在不同的时空下,传统民俗文化总会发生变化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只有这样,它才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代代相传。令人惊讶和遗憾的是,许多投身保护运动的民俗学者,却不顾民俗学界数十年来在批判本真性概念及相关的遗留物思想的基础上获得的新的理论成果,有意无意地附和着大众和主流意识形态对于所谓原生态的需要。他们似乎变成了新建立的官僚政治的共谋,却很少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提出批评意见。也许,如Noyes所推测的,民俗学者目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一种务实的策略,是要通过暂时的让步先从意识形态领域和地方机构获得自己的利益,以后再寻求解决的办法(2006)。但不管怎样,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远远超出了学术的领域,许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民俗学者,与当年的劳里·航柯等保持着学术良知和学术敏感的学者不同,已经很难从学术的角度来影响整个运动的主要进程,而只能在文化政策与学术之间寻找自己与官僚政治的利益共同点。难怪,会有批评者把这样一些学者称作“政策中间商”(policy entrepreneur)或“政策追星族”(policy groupies)(参看:Noyes,2006)。
    如果说,早期民俗学者从学术立场积极推进和参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初衷,主要是通过自身的经验来建立更加行之有效地解决民间文化版权问题的制度,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利益,同时更有效地搜集、更全面地保存急剧消逝的民俗文化资料,那么,现在发展迅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却远远超出了这样的初衷。它实际上变成了多种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共同参与、谋求自己利益的一项运动。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再来看曾经为促成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劳里·航柯先生20多年前对中国同行的告诫,尤其具有振聋发聩的意义:
    也许应当提及,自然形态的民俗作为社会生活中与其他事物融为一体的活生生的现象,根本不需要保护,也不容许任何形式的保护。要人为地使它的生命永远存在下去,那势必就要对它歪曲。谁也不能阻止人类集团摈弃民间文化的某些形式而发展一些新的形式。这就是为什么把民间文化做成文献的工作如此重要的原因。要想全部贮存或保留是绝对办不到的,然而通过这种办法,至少可以保存一部分,也许这是唯一的保存办法。(劳里·航柯,1988)。
    五、结束语
    在全球化的时代,在文化间的交流碰撞日益剧烈的形势下,人类对各种文化的共享程度越来越高,但不同国家、民族和群体对文化的主权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这同民族文化间的不平等、文化商业化带来的经济利益等问题日益突出有着密切关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由于民族意识的加强以及对民族文化凝聚认同功能认识的加深,由于文化产业化与旅游业的发展带来的利益冲突,也由于当代人对现代性(现代化)恶果的深刻反思,最终导致了这一运动的产生。可以说,它是多方力量就文化问题协商和妥协的结果。而世界不同国家的民俗学者多年来进行的工作,为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学理基础。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协调各种关系,既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又尊重和保护文化传承人的意愿与权利,从而推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在这方面,民俗学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刊于《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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