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所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已问世100多年了。这部著作,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执行马克思的遗言, 即用他们共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古代社会》的全部意义(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页),但它实际上成了一部全面论述原始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巨著,并对丰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都是原始公社制解体过程中的重大变革。用尽量充分和典型的材料,如实地反映这些变革的来龙去脉,科学地论证这些变革的原因和后果,是恩格斯始终紧紧把握住的。我在学习中,比较突出感受到的一点,是恩格斯很重视考察和研究这些变革所经历的中间阶段(尽管在《起源》中使用"中间阶段"这个概念的地方并不太多)。这些中间阶段的共同特点,是把属于新、旧事物的不同质的因素(或成份)融合在一起,呈现为新旧属性不清晰、或不确定的模糊状态;在这种模糊态中逐渐增新去旧,最后才泾渭分明,完成其使旧事物转变为新事物的过渡作用。 一 关于私有制的产生。这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谈得很不充分而基本上是由恩格斯改写的。恩格斯指出:母系氏族公社后期(即对偶家庭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畜牧业从狩猎中分离出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畜群。这些新增加的财富,"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同书,第49页),但由于是男性和女性的自然差别,对畜群的最初驯养和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男子成为"家畜的所有者"(同书,第50页),并有权用这些家畜进行交换,"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同书,第158页)。那么, 应该怎样看待这些财产的所有制属性呢?对此,恩格斯在《起源》的初版(1884年版)中,曾用过"私有财产"的概念,如说:"在成文历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一家之长的私有财产……当畜群开始变为私有财产的时候,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但在1891年的修定版中,恩格斯却把"私有财产"更改为"特殊财产"。(同书第49页;第156页) 这是一个审慎的重要更动。因为,当时毕竟还是处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还是一个个的母系氏族,而不是这些氏族内部的对偶家庭,这就使得那些"属于"男性的财产,基本上仍然要在氏族内部按照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的平均分配的传统办法,共同消费(同书,第43--44页)。但这种财产,同土地、房屋等氏族公有的生产、生活资料相比,又存在着明显区别,如上所述,创造这些新财富的男子,对它们已拥有了某种特殊的支配权,名义上也是属于他们的。因此,这种财产也就具有了二重性:从基本上仍然要按照平均分配的传统办法共同消费来看,仍属氏族公有;从那些男性所拥有的某种特殊权利来看,又具有私有的性质。既是公有,又是私有,它们的所有制属性是模糊的。模糊态的东西,需要用模糊的概念来表示,恩格斯改称的"特殊财产",正是针对这种财产的模糊属性所使用的一个模糊概念。 从模糊态的二重性"特殊财产"转变为单一属性的私有财产,经历了相当长期的过渡。首先,需要去除母系制的障碍。因为在母系制下,男性的子女是属于妻方氏族的成员,当他去世后,"属于"他的那些财产,必须转到他所属的氏族,由他的姊妹兄弟和姊妹的子女来继承;他的子女不仅不能继承"属于"他的那些财产,甚至还不能参加共同消费。但随着这类"特殊财产"的增加,男性在对偶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并随之产生了改变传统继承制度的意图和相应的行动。"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同书,第51页)。 父系制代替母系制,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同书,第52页;又注1),对当时经济领域的变革具有深远意义。它不仅按照男性的有利于自己子女的意图改变了传统的继承制度,还由于这一革命以及随之逐渐成长起来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式,为男性把那些"属于"他们的"特殊财产"转变为一家一户的单一属性的私有财产,提供了权力上和组织形式上的保证。不过,要使这种转变成为现实,还需具备另外的条件:要使这些正在成长着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框架",能够成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需要去除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的平均分配、共同消费的习惯势力。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父系制代替母系制后首先出现的并不是基于个体经济的家庭,而是继续过着原始共产制生活的父系大家庭,即"家长制家庭公社"(简称"家庭公社")。恩格斯还从他已掌握的众多资料中指出:"南方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的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作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domǎcin)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同书,第54页)模糊态的二重性"特殊财产",正是在家庭公社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和平均分配、共同消费的习惯势力的逐渐克服,才最后转变为清晰的、单一属性的私有财产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的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同书,第137页),恩格斯的这个论断,实际上,正是对"特殊财产"的上述转变所作的一个概括。 模糊态的二重性"特殊财产"及其在家庭公社中的转变,在我国民族调查资料中,有不少生动的实例,独龙族人的"火塘"经济及其变化的情况,更具有代表性。① 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还有不少龙独族人继续生活在父系共产制大家庭中。他们居住在原木结构的长方形公房里,每对夫妻及其幼年子女各占一小间,内设火塘。原先,他们集体劳作,产品归大家庭所有,并普遍保持着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主妇分食制。那时,铁器(铁刀、铁三脚)还很少,都属大家庭所有,只有更加粗陋的,如木、石工具和弓箭等猎具,以及贴身的麻衣等简单的生活必需品,归各"火塘"或个人长期占有使用②。此后,随着铁器(主要是砍刀)的较广泛使用,出现了三、五个或两、三个"大塘"的合伙耕作(主要的耕作方式仍然是刀耕火种)和房宅附近的小量个体耕作,从伙耕组分得的和个体耕作收获的粮食,归"火塘"所有,并纷纷设置了各自的小仑房。各"火塘"还自养猪、鸡,有些"火塘"还用自产的药材(采的野生黄连和贝母)等副产品,从邻近民族那里换回黄牛,这些,也归各"火塘"所有。但与此同时,他们仍然保持着传统的共食制,只是把从前的公灶废除了,由各"火塘"轮流作饭,仍由主妇掌勺平均分配;如果哪个"火塘"先用完了自己储存的粮食,就自然免去作饭的义务,由其余的"火塘"轮流作饭供食,直至全部吃光(经常是这样),再一齐出动去采集野粮,共同消费。肉食也是平均分配,熟的分给个人,生的分给各"火塘"③。可见,这种经济,还不是单一属性的私有制经济,当然也不是单一属性的原始共产制经济,而是这两种所有制属性的"复合体"。所以,它仍然属于一种模糊属性的"特殊财产"。这种"火塘"经济,自然也是一种过渡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火塘"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别扩大,各"火塘"围绕着轮流作饭供食的问题,形成了越来越尖锐的矛盾;经过种种曲折途径,各"火塘"轮流作饭供食的办法终于被废除了④,二重性的"火塘"经济转变了单一属性的私有制经济,共产制大家庭也随之解体。 家庭公社的解体,并没有解决私有制产生的全部问题。通常情况下,还存在着土地制度从原始公有到私有的转变。这种转变,也经历了模糊质态(模糊属性物)--原始公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因素的"复合体"--的过渡,在独龙、怒、傈傈等族中普遍出现过的伙有共耕制⑤,就是这种模糊属性的土地形态的一种典型例证。再如,解放前景颇族有些村寨,名义上,土地仍属村社(或"山官")所有,但各户对土地(主要指水田)不仅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还可以由子孙继承、出租和转让;不过,都只局限在本村社(或"山官"辖区)范围内,"山官"对辖区内的土地也还有相当大的权力,如代表村社收回绝嗣户和迁出户的土地,再分配给新来户⑥。这种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也是用原始公有或私有的单一属性难以解释得通的,它实际上也是融合了原始公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属性的模糊质态。这些实例,对具本理解《起源》中有关土地制度演变的论述,不无裨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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