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父系制代替母系制,也曾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模糊属性的中间阶段的过渡,在我国部分纳西族人和拉祜族人中存在过的母系父系并存的双系制家庭,就是这种模糊属性的中间阶段。(见原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民族调查组、云南省历史研究所民族研究室编:《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其母权制的调查报告--宁蒗县纳西族调查材料之三》。1964年版;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家庭形态调查》,1975年版) ②当时,这些共产制大家庭中的男子和家长拥有"特殊财产"的现象还不明显。当地独龙族人由母系制转为父系制,可能主要是由于生产部类的扩大(如砍倒烧光--刀耕火种农业的出现),使男子在生产中具有更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了他们在氏族和对偶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实现的;还可能受到了邻近较先进民族的父系制婚姻家庭形式的影响,而不是由于男性首先创造了新的财富--畜群--引起的。 ③④均见《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编辑委员会:《独龙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2年。 ⑤伙有共耕地有多种类型,有家族伙有、开荒伙有、买地伙有和姻亲伙有。前两类占绝大多数,是从家族、氏族和村寨所属的公地直接转变来的。伙有共耕组对这类耕地拥有长期占用和子孙继承权,但仍受到原始土地公有制的约束,一般不得出卖,尤其不能出卖给外家族、外氏族或外村寨的成员。可是,伙有共耕组内的任何成员,却可以转让对该地的份额权(不是将耕地分割转让),转让费归该户所得,但首先要转让给该组内的其他成员,只有在该组内成员不要的情况下才能转让给他人,但也只能转让给本家族、本氏族或本村寨的成员。伙有共耕组内的各小户,都是独自安排生活,并自行决定支派劳力参加伙有共耕地的劳动(他们大都同时参加了若干个伙有共耕组,还有一些自耕地)。对伙有共耕地的产品的分配,还是直接承袭了原始共产制的传统,不管各户派出的劳力多少和强弱,存在多大的差别,都一律按户实行严格的绝对平均分配。可见,伙有共耕制,实际上是原始共产制(包括土地的原始公有、共同劳动和平均分配的习俗同各小户的私有制经济的一种复合)。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也就带来了伙有共耕组内越来越尖锐的矛盾,出现了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必然趋势,而允许转让伙有共耕地的份额权宽松限制,又正好成为从伙有共耕地转为私有地的主要途径。(参见同上,又:《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怒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社会概况--傈傈族、怒族、独龙族调查材料之四》,1958年版) ⑥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社会概况--景颇族调查材料之四》,第53-57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印,1958年。 ⑦《从劳动协作和无偿借用到雇工剥削和租赁剥削》,《内蒙古大学学报》,1977年第5期第54-61页;《原始公社解体过程中的特权占有和特权剥削》, 《内蒙古大学学报》,1980年2、3期合刊,第15-39页。 ⑧有些财产,如独龙族共产制大家庭中,各"火塘"自行交换来的铁刀、铁斧和铁三脚,还有黄牛,一开始就具有较明显的私有制属性。因为这些铁器都是各"火塘"长期独自使用的,一般说来,每个"火塘"都有;黄牛,并不是畜力,而是作为娶妻的聘金和祭祀的牺牲,最后也都杀食,但食用时仍沿袭古老传统平均分配。又,有些村寨的某些土地从原始公有到私有,是通过私人购买的途径直接实现的,但这大都是在土地私有制已开始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出现的,而不是在这之前。 ⑨参见蔡俊生:《论群婚》,《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1月。 ⑩"形态"这个词,用到社会领域,习惯的理解是基本社会制度,如人类社会发展的五种形态。为了避免在理解上的误会,故本文尽量避免用"形态"这个词。初稿的题目是:《试论社会变革中的模糊形态》,考虑到上述原因,故更改。 (11)其实,不论如何暂短,数月、数天、数时、数分、数秒,在逻辑上,都必须承认也经历了模糊质态的过渡,但本文暂不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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