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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史观:“共创论”的再认识(3)

首先,从逻辑学集合概念的理论来分析。
    逻辑学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一类事物的群体,把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客观事物存在两种不同的联系。一是类和分子的联系,一是群体和个体的联系。事物的类是由分子组成的,属于这个类的每一分子都具有该类的属性,事物的群体是由许多个体构成的,作为群体中的个体并不具有该群体的属性。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群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如“森林”、“丛书”、“工人阶级”等,这些集合概念只适用于它所反映的群体,而不适用于该群体的个体。
    毫无疑义,当我们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时,“人民群众”是一个“集合概念”。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认为人民群众中的某个个体(张三、李四或王五)可以是历史的主人或历史的创造者。从这个角度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历史前进的动力”等等命题,它只是一种理论的演绎,只能作为宣传的口号,作为一种信仰,作为一种动员人民,大搞群众运动的宣传工具,而无实际操作意义。也可以说,它可以是一种起点,一种基础,一种前提,而不能成为终点。一次战斗动员时,毫无疑义要强调集体的力量、集体英雄主义,但在战斗总结时,还是必须弄清是谁炸毁了某座敌堡,是谁活捉了敌人头目,应该给谁记几等功。虽然也有集体记功,但绝对不能只记集体功不记个人功。如果总是只记集体功不记个人功,很快集体就不立功了。立功的集体并非人人有功,甚至可能有的人有罪。中华民族是英雄的民族,但其中既有民族的英雄,也有民族的败类,有毛泽东,也有汪精卫。因此,只强调“群众史观”,而不具体分析群众中谁是英雄,谁创造历史,在阶级斗争已不成为主要任务的情况下,会形成功过不分,平均主义,吃历史大锅饭;会打击群众创造历史的积极性,不利于历史进步。同时,如果我们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并不是每个分子都是历史动力都创造历史,我们就应该问:是人民群众的什么样的分子创造了历史,什么样的分子是历史的主人?作为创造历史的分子,历史主人的分子,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分子?如果实事求是,循实求名的话,应该是人民群众的优秀分子,这些优秀分子是不是英雄--人民英雄呢?英雄的桂冠难道只准帝王将相戴而不准人民群众戴吗?哲学上难道只允许贬义地使用“英雄”一词而不能褒义地使用吗?这是不是一种形而上学呢?
    其次,从普遍与特殊、一般和个别的辩证法看。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都集一般和个别于一体,因此,人民群众也应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一个个个体组成了群众,离开个体便没有集体没有群众。马克思主义重视共性的东西,因为由一般所揭示的规律、本质,深刻而持久。但是马克思主义尤其强调个性、特殊。“个别就是一般……因为当然不能设想,在个别的房屋之外还存在着一般房屋……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过渡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如此等等”(13)。离开个别,离开一个个具体的英雄,群众创造历史便是一句空话。离开阶级斗争、群众运动这个具体条件、具体任务,群众创造历史、群众史观实际上是“英雄虚无主义”。口口声声群众创造历史,却看不到一个具体群众怎样创造、创造了什么样的历史;或者说,从群众中找到了这样的人,如发明活字印刷的毕升,发明造纸术的蔡伦,写出水浒传的施耐庵等,却不承认他们是英雄,这如果不是驼鸟的政策也是心理上有疾患。
    再次,它和历史创造的实际过程、和认识的规律、常识都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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