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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时代解决土地问题的三个基本理论模式(2)

第一个在实践上采用井田方案来解决封建土地问题的是王莽。王莽篡汉后,大力称赞井田制。他说:“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11)因此,他决定在全国实行“公田口井”(12)制度即井田制度,具体做法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13)王莽的王田令与孟轲的井田论原则基本一致,只是在细节上略有出入,如不强调土地要划成井字的方块等。王田制的最尖锐之处,一是规定男口不足八人的家庭,必须无偿交出其超过900亩之上的多余土地, 这显然是对占有大量土地,但自家劳动力又很少的兼并之家的一个打击。二是规定土地不得自由买卖,这就杜绝了土地兼并在民间继续发展的可能性。所以王莽的王田制实际是一个被加工的改造过了的井田方案,即土地为国有,不得买卖,每户占有的土地数量相等。如果王田制能够实现,王莽所指责的“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14)的兼并之患就可以消除,“一夫一妇田百亩”的井田原则也基本上可以得到实现。
    但是,王莽的王田制在实践中完全破产。王田制颁行不久,王莽的中郎区博就论述了这一点。他批评王莽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复,讫今海内未厌其弊。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15)区博在这里指出,土地私有制是顺应人民的愿望建立起来的制度,它虽有弊端,但现在仍然为人民所拥护。违背人民的利益、要求,企图恢复早已被历史抛弃了的旧制度,是行不通的。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已经生了根的历史条件下,企图变私人土地为国有,直接触犯地主阶级的利益;占有大量土地的大官僚、大地主决不会自动交出他们的大地产。东汉荀悦就曾指出过这一点。他说:“且夫井田之制,宜于民众之时,地广民稀,勿为可也。然欲废之于寡,立之于众,土地即富,列在豪强,卒而规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16)王莽的王田令颂行后就遭到地主豪强激烈反对,王莽最后不得不自行取消其王田法令。
    王莽的王田制的失败,实质是井田论在实践中的失败。但后世思想家把井田论看成解决土地兼并圣丹灵药的,仍然不乏其人。东汉何休就认为解决贫富兼并只有“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17)唐朝白居易虽然认为恢复井田制很困难,但仍主张在户繁镇狭地区,“复以井田”。(18)宋朝张载则认为:“治天下不由井田,终无由得平”,“井田至易行,但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19)明朝方孝孺等人也主张行井田,认为:“井田之废,乱之所生也。欲行仁义,必自井田始。”(20)清黄宗羲、李塨等也都主张复井田。但他们的主张却一个也没有真正实行。实践证明,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建立以后,要实行井田制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国封建时代解决土地问题的第三个基本理论模式,是均田制。
    均田制是北魏政权于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颂行的,以后北齐、北周、隋、唐也都实行均田制,先后延续了300年左右。
    为了解决土地兼并,东汉荀悦曾经提出一个“耕而勿有”(21),即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主张:“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22)仲长统则提出荒地国有,只授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民耕种的主张:“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自取,后必为奸也。”(23)
    均田制实行的正是一个对国有土地“耕而勿有”,“力堪农事,乃听受之”的土地方案。以往主张限田和井田的思想家反对土地兼并,主要是谴责它造成了贫富对立,加剧了社会矛盾,威胁了封建统治。消除土地分配的严重不均,缓和阶级矛盾,这是限田和井田思想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均田思想则不同。它主张“均给天下之田”(24)的主要着眼点,是要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25),消除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劳动力和土地这一基本农业生产资料之间的分离,使百姓“力业相称”,每个劳动者都能拥有一份足以实现其劳动力的田产,以保证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个主要着眼点在于消除贫富对立,缓和阶级矛盾;一个着眼点则在于消除劳动力和土地的分离,以促进生产。这是均田思想与以往的限田思想和井田思想的根本区别。
    封建土地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引起的。把发展生产作为解决封建土地问题的出发点,这就抓住了封建土地问题的实质,找到了解决封建土地问题的科学依据,因而就有可能正确解决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引起的各种矛盾。这正是北魏均田思想超出以往各种土地主张的卓越之处。
    使劳动力和土地紧密结合起来这一基本思想,体现在均田制的各项具体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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