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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时代解决土地问题的三个基本理论模式(3)

首先,土地的授与完全根据劳动力状况。这是与限田主张和井田主张截然不同的。限田的尺子是政府规定的最高占田数额,井田实际是“家百亩田”的按户授田制。均田则是按人们的劳动能力“均给天下民田”。受田者必须有劳动能力,“男女五十以上”才能受田。失去劳动能力以后,则必须归还所受田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授田不仅要看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而且要看劳动力的强弱,使占有土地数量和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强弱互相适应。奴婢也是劳动者,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所以均田制规定授田时“奴婢依良”。
    授田不仅考虑劳动力状况,而且还考虑地主和农民所拥有的劳动资料的状况。当时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生产工具是耕牛。使用耕牛可以大大提高耕地的数量和质数,所以均田制规定耕牛也受田,“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26)这就可以充分发挥生产条件优越的农户的生产力。
    由于均田制“均给天下民田”的标准是百性所实际具有的生产能力,所以均田的结果,决不是人们在土地占有上的绝对平均。一无所有的独身农民根据规定只能占有40亩露田、40亩或80亩倍田、20亩桑田,而拥有大量奴婢和耕牛的大地主则可以占有成千上万亩土地。这种巨大差别不仅不违反均田制的原则,恰恰是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只要“力业相称”,无论占有多少土地都是合法的。
    均田制不仅从微观上考虑了每个劳动者和土地之间的“力业相称”问题,而且从宏观上,从全体劳动者和全部土地之间的对比上求得二者之间的平衡。男夫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这是以当时生产力水平出发而规定的每个劳动者的受田数量。在人少地多之乡(宽乡),按这个规定授田之后,必定会有盈余的土地。为了解决这部分土地的耕种问题,均田制采取了几种办法:一是倍田法,即“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27)这样,就可以使这部分盈余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二是借种法,倍田之余的土地,则“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28)三是鼓励狭乡(人多地少之乡)人民向宽乡迁徙,以解决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力和土地不相称的矛盾。这就可以在更大的、直至全国内达到劳动力和土地二者之间的均衡,以便它们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生产作用。
    除了努力使劳动力和土地充分结合之外,均田制还从其他方面考虑了生产发展的需要。例如,为了不打断正常的生产过程,均田制规定授田、还田要在每年正月的农闲时间进行。再如,桑树生产周期长,为了保证蚕桑生产的发展,均田制把分给农民的20亩桑田定为世业田,永远归农民所有,“身终不还,恒从现口”。(29)不足和盈余则要求通过私人之间的买卖来调节。如果桑田和露田一样随劳动力的有无而还授,农民就不会去从事这种较长时间才能受益的桑、枣、榆、果的种植和经营,桑榆果木就会因产权的经常变动而遭到砍伐和破坏。均田制的这些规定,显然都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
    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既相适应,同时又有矛盾。对这种情况不做具体分析,仅仅从均贫富、抑兼并等观念出发,企图根本取消或破坏土地私有制,是注定行不通的。王莽的王田制之所以失败,原因正在这里。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均田制在处理土地私有制和生产力发展要求二者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原则是:对土地私有制适合于、有利于生产发展的一面,它不仅不予触犯,而且在充分利用。而对土地私有制影响生产发展的一面,即它所引起并造成了土地和劳动力相分离的土地兼并,均田制则予以限制。在这方面,它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首先,限制私有土地的数量。作为世业田的桑田每个男丁只能拥有20亩。拥有超量桑田的大地主,只能出卖自己的桑田,而不能再行买进,这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他们的私有土地继续扩大。其次,对国有土地,它确定了每个人的受田数量,使额外多占受到了阻碍。它关于奴婢受田和耕牛受田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大地主占有大量国有土地,但同时又规定耕牛受田“限四牛”,一旦减少了奴婢或耕牛,必须退还已经占有的部分土地,这也使大地主无限制地兼并土地的欲望受到限制。第三,除了桑田“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30)外,其余一切土地都不准自由买卖。这样,大地主企图从私人手里取得土地的路子也被堵塞了。第四,农民都可以从国家受得一块足以养家糊口的规定数量的土地,受田之后,他们即成为国家的编户之民,生要纳税,死要还田,人身和土地都为国家严密控制,这也使大地主对农民人身和土地的兼并受到阻碍。所以,均田制不仅是一个发展生产的土地方案,同时也是一个限制兼并的土地方案,因为发展生产和限制兼并二者在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
    均田制是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来调整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它既照顾了大地主的既得利益,又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容易为社会各阶级所接受,因此能够顺利实行数百年之久。不论是从指导思想还是从实践效果看,均田制都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此,北魏的均田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前期出现的一种进步的土地思想。
    均田制并不能触犯现存的地主私有权。均田制颁行以后,出现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的局面。但二者这种并存局面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久的。地主阶级作为封建剥削阶级,对地产的贪欲是没有止境的。均田制又在各方面都照顾大地主的利益,如大地主既可以“桑田”的名义保留着大量的私有土地,又可因占有大量奴婢从政府受得大量国有土地,还可根据借种法,进一步扩大他们的土地占有数量。另外,奴婢虽然和良丁一样受田,但纳税都很轻。这一切,都可以使大地主的经济势力同一般农民相比,占有巨大优势。均田制既然承认、维护、照顾大地主的土地私有权,那么,它就为自己赖以存在的土地国有制培植了一个巨大的对立面,使封建土地国有制被它侵蚀和瓦解成为必然的趋势,只是时间或迟或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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