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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选廉制度

相对而言,汉代的吏治在中国古代是比较好的。国外学者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对汉代国家管理进行定量分析后,甚至认为其吏治良好的程度,超过了同时代的罗马帝国。诚然,造成汉代良好吏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汉王朝在人才任用上实行的廉选制度所起的积极作用,显然不可忽视。
    汉世选官,察举是最重要的一种途径。〔1 〕在众多的察举科目中,明确以“廉”为选用标准者就有两种:一曰“察廉”,二曰“孝廉”。而且这两科皆为岁举,即每年都需要按这样的科目标准察举人才。所以其得人多,影响大,意义和作用均远在其它科目之上。
    “察廉”科或作“廉吏”科。其实,“察廉”即察举廉吏之义。“廉吏”一般是相对“赃吏”而言的。吏分“廉”、“赃”,大约是从汉代开始才较为明确起来的观念。秦时似乎还不多见这种字眼,而是把官吏分作“良吏”和“恶吏”。不过在其各自的标准里,已经包含有廉洁与否的内容了。例如云梦秦简《语书》关于“良吏”的标准即规定有“廉洁敦悫”的条款,而“恶吏”则规定有“不廉洁”的条款。可见秦时对“廉”作为官吏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已经有所认识。至汉代,不仅对“廉”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如把“廉吏”提高到“民之表”的高度,〔2〕等等,而且还将“廉”确定为选拔人才的标准付诸实践, 这样便产生了选廉的系列制度。
    今可考见的汉代“察廉”的实例,以西汉时期者居多,如:
    赵广汉为平准令,察廉为阳翟令。
    朱博以太常掾察廉,补安陵丞。
    萧望之察廉为大行治礼丞。
    薛宣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
    光禄勋于永除王嘉为掾,察廉为南陵丞,复察廉为长陵尉。
    张敞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
    黄霸察廉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尹赏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
    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
    平当察廉为顺阳长。〔3〕
    另外,史籍中还保存有不少关于“察廉”的诏令,如: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韦昭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4〕
    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诏:令宗室,其为吏,举廉;佐吏,补四百石。(颜师古注:“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5〕
    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36年)八月乙未诏:三公[岁]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岁……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6〕
    汉桓帝即位之初(146年)诏: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 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臧吏子孙,不得察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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