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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选廉制度(3)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汉世“廉”的观念,除了清白高洁、不苟取这层含义外,更多地则偏重于棱角之义。颜师古所谓“廉隅”即此。这层含义又可引申为锋利。《老子》“廉而不刿”、《吕览》“其器廉以深”、《管子》“廉而不蔽恶”,均其用例。具体到官吏,则指其奉法不挠、据法守正的行为品德。汉代那些用法不避权贵、敢于杀伐为治而本人又不贪钱财的“酷吏”,与此庶几近之,故其多以“廉”称。如郅都之“公廉”〔24〕,赵禹之“廉平”〔25〕,尹齐之“廉武”〔26〕,等等。就连史圣司马迁也称赞此辈说:“其廉者足以为仪表。”〔27〕可见,从汉代“酷吏”身上,是可以看到“廉吏”的一些基本精神的。
    汉代统治者大力倡“廉”,并将其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选廉制度付诸实施,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两汉史册上,经常可以看到官吏死后“家无余财”,甚至无以为葬的记载。这表明,当时多数官吏确实是以“廉”为荣的。两汉统治者在倡“廉”的同时,对“赃吏”则进行严厉打击和严格限制并殃及子孙,如规定“臧(赃)吏子孙不得察举”〔28〕等等。如此,便造就了汉代广泛的崇“廉”社会风气。史称汉世“吏治蒸蒸,不至于奸,黎民艾安”〔29〕,信然!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30〕在前进过程中,时时照一照历史这面镜子,是会使我们增加智慧,变得聪明起来的。科学地实事求是是地考察、总结汉代选廉制度的史实,对于今天的反腐倡廉,显然不无其应有的借鉴价值与意义。
    注释:
    〔1〕详拙著《秦汉仕进制度》下编《西汉仕进制度新探》, 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见《汉书·文帝纪》十二年诏。
    〔3〕以上除王立一例见《汉书·薛宣传》外, 余例皆见《汉书》本传。
    〔4〕《汉书·宣帝纪》。
    〔5〕《汉书·平帝记》。 中华书局标点本对该诏令断句作“其为吏举廉吏佐史,补四百石”,对颜注断句为“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此据阎步克重新所作的断句。
    〔6〕《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原文“三公”后脱一“岁”字,据孙星衍校集《汉旧仪》佚文补。
    〔7〕《后汉书·桓帝纪》。
    〔8〕《汉书·董仲舒传》。
    〔9〕《汉书·武帝纪》颜注。
    〔10〕据笔者考证,今可知的西汉孝廉计21例,东汉孝廉计286 例,二者相差极为悬殊。详拙著《秦汉仕进制度》第10章。
    〔11〕自桓典至许荆均见《后汉书》本传。
    〔12〕《武氏石阙铭》,《隶释》卷6。
    〔13〕《执金吾丞武荣碑》,《隶释》卷12。
    〔14〕见《汉书·武帝记》。
    〔15〕参见拙文《察举制研究的重大突破》,《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16〕开始的年份史籍失载。但刘方拜司空在永元四年(92年)十月,而丁鸿于永元六年(94年)正月去逝,故开始时间当在此二者之间。
    〔17〕《后汉书·丁鸿传》。
    〔18〕《后汉书·和帝记》。 调整的具体时间为永元十三年(101年)。
    〔19〕详拙著《秦汉仕进制度》第9章。
    〔20〕《汉书·武帝纪》。
    〔21〕《史记·范睢列传》。
    〔22〕[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
    〔23〕《抱朴子·审举》。
    〔24〕《史记·酷吏列传》。
    〔25〕《史记·酷吏列传》。
    〔26〕《史记·酷吏列传》。
    〔27〕《史记·酷吏列传》,太史公曰。
    〔28〕《后汉书·桓帝纪》。
    〔29〕《汉书·酷吏传序》。
    〔30〕《贞观政要·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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