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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产生及相关历史问题

一、从战国土地制度谈起
    过去和现在,都有一些同志完全否认中国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过瓜葛。他们认为,中国的夏商周三代属于奴隶社会,三代以后则是封建社会,而出现过奴隶制社会的国家和民族,就不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也有的同志认为,如果说中国古代具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些特征的话,那也只是指西周或西周以前的时期。这些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古代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是目前学术界正在讨论的一个问题。从不断发表的论著和学术讨论的情况看,已有越来越多的同志不赞成中国古代存在过一个奴隶制社会。至于夏商周三代是奴隶社会的说法,就更非普遍为人接受了。当然,说三代不是奴隶社会,并不意味着承认它是一个“亚细亚”社会。拿西周的情况来说,就与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不符。首先它实行的土地制度就非土地国有制,而是大小宗法贵族对于土地的分级所有制,这从近年发现的西周彝铭已得到证明(参阅拙著《金文所见西周王室经济》,《人文杂志丛刊》第2辑)。与此相适应,也没有什么租赋合一的国家对于广大臣民的剥削之类。这时的社会细胞亦非“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联合”而组成的村社(这个问题下面还要论及)。因此,把西周及其以前的社会称作亚细亚社会是缺乏说服力的。到底中国的“三代”应当划归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阶段,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那末,中国古代有没有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呢?我们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确实是存在过的,不过这种生产方式产生的时代并不很早,大约到战国时期,我们才明显感到它的存在。从近年的研究情况来看,战国并不象传统所说的是地主制封建社会开始的时代,而是我国亚细亚生产方式确立的时代。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让我们从最有说服力的战国土地制度的情况说起吧。
    近年来,随着云梦秦简、青川木牍、银雀山竹书等一大批有关战国土地制度的资料出土,使学者们逐渐趋向于这样一个新的共识,即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的是国家授田制。战国时期的文献,包括《国策》、《周礼》、诸子等基本没有谈到土地买卖或转让的情形,出土文献资料也是如此。少数一两条提到战国土地集中或土地买卖的记载,都是汉代人们的追记。这个认识无疑是正确的,它说明战国时期各国没有或基本没有个人对于土地的私有这样一个事实。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战国土地制度仅仅认识到这一步还是很不够的。拿授田制来说,战国以后的秦汉、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都曾施行过不同形式的授田法,如两汉的“赐民公田”、“假民公田”,曹魏的屯田,西晋的占田和课田,北魏、北齐及隋唐的均田等等。这些时代的授田法,到后来都难于施行下去,国家通过授田给予小农的土地,也都变成农民的私有,最终还是抵挡不住土地集中的洪流。难道战国授田制与此类似?不是的。从战国开始(也许早到春秋末叶),直到秦朝建立,我们并没有发现国家授田制到后来难以施行下去的情况,以至到西汉初年,都没有发生土地高度集中的现象,这说明当时国家对于编户土地的授予,必是采取一种有别于以后的方法,或者当时的某种社会结构有别于秦汉以后的王朝,使得授田法能维持正常施行。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战国时期不少地方尚实行着一种国家对于授予农户的土地定期重新分配的制度,即过去文献中反复提到的爰田制。正是在这种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各国的授田制才得以延续不断地施行,广大小农也才能长期维持“财均力平”的状况,而没有出现土地集中的现象。
    战国实施爰田制的最有力证据,是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的一批竹书,其中,整理小组称之为《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的《田法》云:“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此言齐国以州乡等行政区为单位,将所有在野的土地按土质好坏授之于民。而所授的土地,则要定期更换,《田法》因而又云:“巧(考)参(三)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美亚(恶)□均之数也。”句中的“赋田”,指应交纳田赋之田,即授予农民的份田。这里谈到“三岁而壹更赋田”,即三年一次定期更换土地的制度,正是古文献中屡次提到的“爰田”。
    “爰田”又称“辕田”、“{K1B801.JPG}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爰、辕、{K1B801.JPG}、换四字“音义相同”,爰田就是换田。为何要定期更换农民的土地呢?因为每个农户领受的土地有好有坏,为使“肥饶不得独乐,{K1B802.JPG}埆不得独苦”,因而要用三年一换的办法求得“财均力平”。这段话中又提到“十岁而民毕易田”,整理小组解释道:“田分上中下三等,农民三岁耕上田,三岁耕中田,三岁耕下田,换田三次以后,每个农民都耕种过上中下三等田-遍,所以说‘十岁而民毕易田’。”
    有的同志不太相信我国古代实行过爰田制,或者把它的施行说成是在很远的古代。实际上,战国时期的《管子》、《周礼》都有关于爰田制的内容。如《管子·乘马》提到“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便与上述简文雷同。《管子·地员》又有“渎田悉徙”的记载,注曰:“渎田,谓穿沟渎而溉田;悉徙,谓其地每岁皆须更易也。”也是讲的换田。而在《周礼》中,国家对于农户土地的授予,也分上田、中田、下田好坏搭配。虽然《周礼》没有明确讲易地的情形,但其所授的上田、中田和下田的数量,根据我们的计算,适与银雀山竹简授田的情况相同。据研究,《管子》、《周礼》也都是战国齐人的作品,这说明银雀山竹简谈到的爰田制并非向壁虚造。
    实际上,不仅东方的齐国,与齐对峙的西方大国秦也实行爰田制。《汉书·地理志》云,“孝公用商鞅,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制辕田”的“制”解为制作或制定,“辕田”即爰田,是商鞅变法并非实行土地私有政策,而是执行了象东方齐国那样的保障土地国有的爰田制。所谓“开阡陌”,即决裂旧有阡陌,使国家能够按土质好坏授予农户数量不等的土地。
    这里有必要指出,过去一些学者对秦实行爰田制存在着一些误解,他们认为秦实行的是另一种爰田制,即只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自行轮作,不再与他人换耕土地的所谓“自爰其处”的“爰田制”。这种认识据说是由东汉时的孟康对《地理志》的解释得来的。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辕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云‘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这些同志断章取义地说,孟康认为秦国实行的只是“爰自在其田”或“自爰其处”的爰田制,即农民只在自己所受的上田、中田和下田换耕,而不同他人换土。
    然而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如果说爰田制只是农民自行换土,就根本用不着国家来进行干预乃至作为制度了,何言孝公用商鞅“制”辕田!其次,孟康的话也不是这些向志理解的意思。孟康自己说,他在注释中谈到的“爰自在其田”与《汉书·食货志》中的“自爰其处”同义。《食货志》原文说:“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之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之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从句法分析,“自爰其处”是与“三岁更耕之”一语连用的,讲的只是休二岁之再易下田的轮作情形。班固在这里分别谈到上田、中田及下田的耕作方法,其中上田每岁都可耕种,不用轮作,故称“不易之田”;中田则岁耕其中一百亩,一岁一轮换,故称“一易之田”;下田仅岁耕其中三分之一,其每一百亩地须休闲二岁才轮到耕作,故称“再易之田”。因为“再易下田”的三百亩地须三岁才轮耕完一遍,到第三岁轮完一遍之后,才重新回到始耕百亩之地上,将又自此处进行新的一轮耕作,故言“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这里“自爰其处”的“爰”,孟康训为“於也”,即“及于”之意,而不训为“易”,更清楚地表明“自爰其处”是指“三岁更耕之”的下田而言的。有的同志别出心裁地将标点本中“休二岁者为再易之田”后的逗号改为句号,从而谓“自爰其处”讲的是农民在分配给自己的上田、中田和下田上自行轮作。然而前面句子中已明言“上田不易”,即不取轮作,岂不矛盾!仔细体会孟康这段话的意思,仅仅在于指出秦国的辕田制“不复易居”的特点,对于“爰土”制度本身,则并没有否定。因此,我们认为《汉书·地理志》谈到的秦国辕田制与齐国《田法》所记载的“三岁而壹更赋田”的爰田制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我们看云梦秦简及稍后的青川木牍中都反复谈到秦国有关政府机构对其统一管理的土地疆界经常进行整饬修理,谈到政府对授予农民的土地,无论是垦田或未垦田都随时予以登统,这类做法正表明秦国的土地及在授田上轮作的农民都在国家的掌握和控制之中,其与爰田制的精神仍是一致的。我们在秦简中未发现土地已属秦民私有的迹象,也不是偶然的。
    至于韩、赵、魏三国,由于它们是从晋国分出,而晋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实施爰田制(见《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及《国语·晋语》),因而推测它们在战国时期仍维持爰田的做法,也非是无稽的(晋国爰田制的性质是否同于战国爰田制还很难说,文献谈到战国爰田制“不复易居”,似早期的爰田制还同时有易居的做法,其性质当别论。但战国爰田制肯定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文献也有一些这方面的线索,限于篇幅,就不赘言了。总之,说战国时期许多地方尚普遍施行换土而不易居的爰田制,是有充分根据的。
    那末,这样一种类型的土地制度何以实行于战国呢?我认为,这正是与战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农村公社的社会组织相适应的。在人类历史上,象爰田制这样把土地平均分配给个体家庭并定期重新分配的制度,仅仅是和农村公社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恩格斯提到“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159页。下同此书者只注《全集》), 马克思也说过,在农村公社里,“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全集》第19卷449页),并且强调这是农村公社不同于以往各种公社的特点。我们无法否定爰田制在战国广泛存在的事实,也就无法否认战国普遍实行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当然,这种公社的土地制度,和其它东方国家一样,在它上面还矗立着作为更高共同体象征的专制君主,公社土地的公有,表现为“代表公社的那个个人”即专制君主的王有或国有;公社对土地的分配,也由专制政府的机构统一施行。我想,战国土地制度的这些特征,再好不过地表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了。目前,我们还未发现商周时期有过国家对个体农户定期分配土地的资料,确切一些说,是那时的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个体生产的程度,社会组织也未达到不复按血缘关系组织的程度,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在我国的产生,也只能限于春秋战国之际这一历史时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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