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制主义、公共工程及其它 旧史认为,我国“三代”与秦汉以后的王朝都属一个类型,此说早已为人所不取。今天的史学工作者,绝大多数都承认我国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体形成于战国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则成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虽然有关“三代”政体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既“专制”又“集权”的这种国家形式,总不能认为是“三代”所具有的。有的同志愿意在各种政体的概念上下功夫,其实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来说,离开集权,也就没有真正的专制;不搞专制,也无法做到真正的集权。这大概正是“东方专制主义”的一个特征吧。 那末,这种“东方专制主义”是怎样产生的呢?恩格斯说:“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全集》第20卷681页)。这里的“公有制”,不是指的一般的土地国有制,而是基于农村公社土地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种国有制,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有时又说,农村公社“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牢固基础”(《全集》第9卷148页)。在《法兰克时代》中,恩格斯对这个问题说得更清楚,他说:“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全集》第19卷541页)这样的专制政权矗立在各个小公社之上后,国家便成了土地的“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则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全集》第46卷[上]473页)。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看,东方专制主义只是在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基础上产生的。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的农村公社及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都出现在春秋战国之际,而这个时期又恰恰是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制度产生的时期,这恐怕不是一种偶然。 我国西周春秋的国家还保留着浓厚的氏族社会的因素,表现在政权结构上,主要是带有氏族社会印记的贵族世袭专政,享有着统治封地上土地、人民的权力;表现在社会结构上,则是前面提到的血缘组织作为社会细胞的长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是不能直接行使到每一个臣民头上的,国家对臣民的土地财产也无法直接进行干预。也就是说,还没有形成后世那种专制君主对作为“普遍奴隶”的臣民直接对立的关系。这种状况的改变约始于春秋后期,改变的契机看来正是由作为地缘组织的农村公社普遍取代血缘组织开始的。从逻辑推理,血缘组织的崩坏势必使旧贵族势力失去依据,而使国君便于实行官僚政治;另外,无数个体家庭从氏族和父家长制家族独立出来以后,为了使自己的份地和其它生产条件得到保障,必然要寻求政治上的强有力保护,因此单个的农村公社对于土地的分配势必集中到它们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国君手中。而专制国家也正需要控制脱离了氏族贵族控制的广大村社农民作为自己兵赋徭役的基础,这就造成了两者的结合。从史实上看,正是从春秋后期开始,一些诸侯国进行了旨在加强国家集权而又同时对于土地人民直接控制的改革,如郑国子产实行的一方面“使都鄙有章、庐井有伍、田有封洫”,一方面对“族大庞多”的政治进行整饬,严厉打击“{K1B803.JPG}侈者”的改革。当时各国的赋税改革,我们推想,都与国家对于土地人民的直接控制有关,可惜这方面资料过于简略而不便展开叙述。一些国家中,作为新的权力中心的“私家”对“公室”的斗争,实际上也带有争夺个体农民的性质,因此在他们实行的土地制度中,都在尽力扩大授予农民的土地亩积,同时减少向公室所交的税额(见银雀山竹书《吴问》)。日后,这些“私家”都成为战国的集权国家。以上变革一直持续到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而战国变法的目的,我们看得很清楚的也是这样两条:一是要继续削弱世袭贵族权力,以加强国君集权;二是要保护和增加个体小农,以加强专制统治的物质基础。有的同志正确认识到战国变法是春秋末期以来各国改革的继续,这是符合专制主义产生的运动轨迹的。 前一阶段,史学界对有关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经济基础的问题讨论得很热烈。有一种意见认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我国专制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从我们上面的分析看,这种说法一个明显的矛盾便是:在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已经产生的战国时代,地主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成分在我国尚未成立。不是地主阶级,而是个体农民对于土地的占有要求得到专制政府的保护。这从战国变法的内容,从战国一些思想家的主张(如孟子主张的“恒产制”)都可以得到证明。有人把因军功、事功而接受国家赏田的官僚看作是地主,实际上,专制国家对他们的奖赏只是一种“赐税”的性质(参阅徐鸿修《从赏禄制的演变看周代的土地制度--兼评“军功地主论”》,《文史哲》1987年第2期),所谓军功事功“地主”本身就是依靠专制国家对广大村社农民的贡赋剥削为生的,所以它并未触动专制国君作为土地最高所有者及公社农民作为土地实际占有者的格局。至于普通士卒因军功而获得赏田,只不过等于多领到一份或几份授田而已,也并不因此成为私有地主。中国地主制经济作为一股势力是在汉代出现的,然而它一出现,就被封建国家认为是“不佐公家之急”的异己物而加以排斥和打击。以上事实,都不好用地主制经济构成专制主义经济基础的说法加以解释,至少在专制主义产生的初期是如此。 当然,另一种理论,即认为小农经济构成专制主义基础的说法也有缺陷,因为小农经济存在于许多历史时期,也不是东方社会所特有的。马克思说:“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全集》第23卷371页注24)我们认为,只有东方社会在专制国家作为土地最高所有者控制下的,为专制政府提供租赋徭役的小农才构成专制主义的基础。但这种小农是否专制主义唯一的基础,尤其到唐宋以后,专制政府对地主土地所有制采取了公开承认的态度,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在结构上是否有所变化,仍是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这也是中国社会不同于其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的一个特征。 明白了专制主义产生的时代及社会基础,我们也才能对另外一个问题,即我国历史上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包括各种水利工程的产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实事求是地说,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并不单纯是由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与马克思恩格斯的个别论述确实有些出入。但我国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及其它一些公共工程的出现又确实是在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形成以后的事,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总体论述对于中国来说也并非无稽。如大家熟悉的运河的开凿、长城的兴修、黄河长堤的垒筑,以及都江堰、郑国渠、邺渠等大型灌溉系统的兴建,都始见于战国时期,而在早是没有这类记载的。并且这些建筑工程,又主要出现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较强的国度,如魏国、秦国和齐国,看来亦非偶然。考察战国时期几个主要的农业经济区,与水利灌溉系统发达的地区恰好一致,说明公共工程确实对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确实是专制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什么在早先的历史记载中没有出现这样大规模的工程呢?我想主要还是因为过去那种林立的以血缘联系的族邦很难在一个共同的意志下统一行动,早期国家不具有对各共同体土地的直接的所有权,也就不可能大规模组织并直接役使广大臣民从事为了共同利益的工程。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战国及以后一段时间的社会形态,我想是有帮助的。 总之,就以上诸端来说,战国时代应是一个典型的“亚细亚”社会。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讲的这几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都同时存在于这个历史时期。至于这种社会形态在中国存在有多久,哪些方面日后发生了变化,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我总认为,这种形态在许多方面的存留,恐怕是长期的。马克思确曾指出过,在古代公社中,也掺杂有依附农制关系和奴隶制关系(见《资本论》第2卷538页),这类关系又必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发展,所以战国以后的社会形态呈现出复杂的情况,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只是我们不能以我国古代社会存在私有制和其它剥削形式为由,否定我国古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特征,进而否定马克思这一理论的普遍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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