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农村公社问题的再探讨 在一些同志看来,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存在成为问题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提到的在世界上“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存在过的农村公社(或曰“村社”)在中国的存在也成了问题。一些同志总感觉到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公社”不可理解,他们认为,“公社”只是原始社会的细胞组织,那时,或可称为“邑”,但是到了阶级社会,“邑”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把它看作行政单位还可以,解为“公社”并借以确定社会性质,就未必适当了。这种认识,大概是把那种“较古的公社”与农村公社混为一谈了。实际上,农村公社并不是原始社会的细胞组织,恰恰相反,它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才出现的社会组织。马克思说道:“‘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全集》第19卷449页)。 恩格斯在论述法兰克人的历史时则说,由于长期的远征和迁徙,使得法兰克人的氏族和部落中的血统联盟遭到破坏,因而当他们定居下来以后,法兰克人的“农村公社便成为构成民族的实际政治单位了”(《全集》第19卷540页)。这里, “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以及“民族”都是文明社会才出现的概念。尤其在古代东方,农村公社的存在一直延续到很晚的时候,这只要看看马克思的《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及结果〉一书摘要》及其它人类学笔记就明瞭了。至于农村公社与阶级社会的“行政单位”两者的关系,也并不是非对立不可的。科瓦列夫斯基的书中曾引用印度耶遮尼雅勒基和那罗陀两部经典的资料,说明古代印度的专制政府“利用公社联盟和农村联盟来达到管理和司法的目的”,马克思在这一论著中摘引这段材料时特别强调了这些氏族联盟和公社转变为“国家的下级机关”这个特点。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马克思引用了英国官方关于印度事务的一份报告中的描写,其中谈到印度村社机构的设置,包括“总管全村事务,调解居民纠纷,行使警察权力,执行村社里的收税职务”的村社首脑“帕特尔”,“负责督察耕种情况,登记一切与耕种有关的事情”的“卡尔纳姆”,“搜集关于犯罪和过失的情报,护送从一个村社到另一个村社去的行人”的“塔利厄尔”,以及“主要是保护庄稼和帮助计算收成”的“托蒂”等等。这些机构一方面“很象一个自治体”,但同时又是专制国家下属的“官员和职员”,马克思说这些都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66-67页)。因此,在我国阶级社会中存在农村公社组织也并不为奇。 现在,一些同志似乎并不反对我国古代存在过农村公社的说法,但却把农村公社的存在推到夏商周“三代”里去,其中更多的是推到西周社会中去,这种说法同样是不足取的。这些同志的一个重要疏忽,就是把春秋战国的史料用到了商周时代。比如《食货志》中谈到的爰田制,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它无疑是春秋战国时的土地制度,但这些同志却大多拿它当作西周的史料用。其实《食货志》中所谓“先王制土处民之法”,包括所谓建步立亩的授田制、公田什一的税法、邻里族党的居民编制,乃至邑里中居民的生活习俗等,多数都是春秋战国,尤其是战国时的情形。以《食货志》中大家都很熟悉的一段描述为例:“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这里的“里胥”、“邻长”便是战国成立什伍编制后才有的职衔。至于“妇人相从夜绩”,过去不知出于何典,近来看到《史记·甘茂列传》中有类似的描写,始知出于战国。其它,如《周礼》一书,总体性质也属战国时的作品,所述基本上是战国时的社会制度,虽然其中有作者的主观设计,并夹杂着一些西周春秋的官制,然而我们一些同志不加考证地都拿来作西周社会史的史料,所论当然也是不足为凭的。 众所周知,我国西周时期存在着“里”这种社会组织。《说文》对里字的解释是:“里,居也,从田从土。”《尔雅》则谓“里,邑也。”可知“里”是人民的居处所在。文献和金文称成周的百姓为“里人”或“里居献民”,里各有长,称“里君”。“里”和“里君”的设置大概不仅限于成周,里应是西周时期普遍设立的地域组织。那么,西周的“里”是农村公社吗?也不是的。因为西周的地域组织尚未形成战国那样整齐的系统,除了“里”之外,似乎没有别的地域组织;“里”的规模也较战国的“里”大得多,在王畿里面,“里君”的上级直接就是王朝的卿士。“里君”是否对里中的居民实行有效管理,目前还很难说清。因此我们无法肯定西周的“里”具有村社那样的自治机关兼国家行政单位的职能。 更重要的,是西周除了地缘组织之外,还同时存在着血缘组织,居民除按地域进行编制外,还同时按他们的血缘系统--族或族邦聚居在一起。族的首长称“邦君”。金文中“邦君”与“里君”并称,“邦君”的地位在“里君”之上。居民受邦君的统治,战争与防御也以族为单位进行。人们习惯以“族徽”标明个人的身份,尚无后世以居里标明自己籍贯的做法。一个邑里中居住的多是同族之人,因此邑名往往同时就是族名。如鲁受封的“殷民六族”中有长勺氏,而《春秋·庄公十年》称“公败齐师于长勺”,此长勺在山东曲阜县境,是长勺地名由长勺氏所居而来无疑。总之,西周时期地域组织尚是建立在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的,作为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组成的农村公社显然还没到出现的时候。如果一定要用“公社”来说明当时的社会结构的话,也只能说当时社会存在着由各大家族构成的“家族公社”,它们只属于马克思指出的那种“较古的公社”的性质,与农村公社不可同日而语。 西周这种社会结构,是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状况分不开的。虽然我国中原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使简单农业较早地积累起剩余财富,从而使这一地区较早地出现文明形态,但长期停留在木石工具水平的生产力无法使从事个体劳动的家庭脱离血缘集体而产生。殆自春秋时期铁工具的应用,才使个体家庭从血缘家族中独立出来。邑里的组织依旧,而其中的个体家庭则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流动起来,这样就开始了不同血缘关系人们的混居。以至到战国时代,一个丘里之中已是“合姓百名”的状况(见《庄子·则阳》)。贫富贵贱的区别及相互间的变动也出现了,血缘组织终于被破坏。国家为了对个体居民实行有效管理,所谓“使庐井有伍,都鄙有章”,自然要对原有的地域组织加以完善,一套自郡县至乡里的行政系统由是建立。这时“里”的规模变小,成为管理编户的基层单位。同时邑里中某些传统的自治活动,如祭祀社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乃至维持本村共同的边界田邑之类亦被保存下来,“里”终于成为农村公社性质的组织。考虑到对个体家庭定期重分土地的制度也是在春秋战国之际出现的,则我国古代的邑里在这一时期演变为农村公社组织当是顺理成章的。 以下,我们从战国“里”中有司的设置及其所掌职事来进一步分析“里”的性质。 和马克思谈到印度农村的情况一样,战国时期的“里”中也分化出一些上层人物。他们或者是“里之仁人”(《墨子·尚同》)、“耆老有高德者”(《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或者是里中的“豪帅”(《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具有“辩护伉健”的能力(《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这些人所组成的里之有司,包括“里正”、“伍老”、“里尉”、“田典”、“里胥”、“邻长”等,管理着里中的各种事务。其中“里正”又称“里宰”(《周礼》)、“里长”(《墨子·尚同》),云梦秦简因避始皇嬴政之讳,称“里典”,其主要职掌在管理一里之户口,以督促徭役(见《秦律杂抄·傅律》,《秦律答问》),同时劝助农耕,为上级征收里中之赋税(《周礼·里宰》)。“伍老”一职见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或称“父老”(《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里中掌教化者。古代民间重教化,因此伍老在邑里中具有相当权威,见于文献与出土秦律,里中事皆由里正与伍老共同负责,失职,亦共同受罚。“里尉”之称见于《管子·立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其掌里门之管钥,设置人员监视闾里的出入。“里胥”、“邻长”见于《汉书·食货志》,大概是里尉管辖下的人员。《食货志》描写里胥、邻长旦夕坐于闾之左右塾,监视里民出入,正与《管子》所述相应。《周礼·地官》中亦有邻长,属六遂的编制,同时乡中又有比长,同于邻长之职。亦有“里胥”,不过《周礼》中里胥的职掌则是“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即管理民众参与祭祀、丧葬等有关礼仪之事。里中“田典”之职仅见于《秦律·厩苑律》。有人认为“田典”是“里典”之误,裘锡圭力辨其非,认为田典乃田啬夫及田佐之下属,同于银雀山竹书《田法》中的“主田”(《云梦秦简研究》250页),其主要职掌为管理邑里中国有土地事宜,同时管理耕牛的饲养。 以上可见战国时期的“里”确实类似印度村社的性质,是国家基层行政单位兼里民的自治组织。说它们是这样两种性质的组织,还因为这些里之有司都出自里中,专制政府称他们是“庶人之在官者”,他们也与里民一样同受国家分配的土地,只不过因为办事辛苦,可以多享受一份授田而已(见《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各个里邑之间彼此隔绝,用《管子》话说,“州里不隔,闾闬不设,出入毋时,早晏不禁,则攘夺窃盗,攻击残贼之民毋自胜也”(《管子·八观》)。那时的传统,每个里邑都有自己的社神即土地神,因之称为“里社”。从“里社”的名称及内涵并结合当时社会各种政治经济制度看,我们没有理由拒绝称它们是农村公社,更无理由拒绝用马克思农村公社理论来研究我国古代社会历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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