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历史合力、历史合力论,是关系到能否完整把握唯物史观精神实质的重大问题。本文就理论界的有关讨论谈几点认识。 一 何谓历史合力? 广泛流行的观点为:历史合力就是无数(或许多)个人意志(或行动)融合而成的总的平均数,总的力量。显然,这是从恩格斯1890年9 月致约·布洛赫的信的以下一段话概括出来的: “但是第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① 应该说,这是恩格斯论述历史合力的一段不可多得的文字,它深刻而又形象地阐述了人们的历史创造活动与其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是,仅仅根据这段文字并做出上述关于历史合力的概括却是片面的,背离了恩格斯的本意。问题不在于无数个人意志融合而成的总的力量是不是历史合力,而在于历史合力能不能归结为无数个人意志融合而成的总的力量。明乎此,正确答案便不难找到了。仅就“但是第二”那段文字而言,在谈到“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之前,不仅谈了“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而且谈了“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而上述概括却只注意了支配人们活动的意志,忽略了形成意志的种种生活条件,好象它们是历史合力之外的东西。这样一来,具有丰富内容的历史合力便只包含人们的意志,而历史事变便只看作由人们的意志所创造。无需说明,这是一种与历史实际相悖的观点。 何以会做出这样的概括,原因在哪里呢?从一些讨论文章的思路来看,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去搞清楚恩格斯关于“力”的见解和运用,从而也就没能把握历史合力概念。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写道:“关于力的观念,如各方面所承认的……,是从人的机体在周围环境中的活动中借来的。我们常说肌肉的力、手臂的举重力、腿的弹跳力、肠胃的消化力……等等。换句话说,为了找出我们的机体的某种机能所引起的变化的真实原因,我们就造出某种虚构的原因,某种和这种变化相当的所谓力。以后我们就把这种简便的方法搬到外在的世界中去,这样,有多少种不同的现象,便造出多少种力。”②“在这个意义下,作为还没有阐明的因果关系的略语,作为语言上的权宜之计,‘力’这个字在日常应用中是过得去的。但是超过了这一点,那就糟了。”③从这些地方可以看出:恩格斯对“力”的使用持保留态度,不轻易用,如果用了,那是作为因果关系的略语用的;所以,凡是可以从因果关系去理解的地方,依他看,也未尝不可用“力”去概括、去表述。持流行观点的同志正由于不了解这些情况,于是:只在讲历史而又出现了“合力”这个词的著作以至段落去概括历史合力;而在概括过程中又只注意人的意志、活动,把其他也应该概括进去的因素(“力”)丢掉了。 历史合力究竟该如何定义,我以为这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有待继续探索的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在方法论上明确下列几点: 1.人们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却不是凭空而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创造的,其中包括前人创造活动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的、必要的物质前提--地理环境。换言之,讲历史合力不能只讲人的创造活动,而讲人的创造活动也不能抛开历史只讲现实的人的创造活动。否则就是胸无全局,所讲的历史合力只能是片面的、不完全的。 2.就人们的创造活动而言,也应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考察与分析,而不应只讲某一角度或层面。恩格斯致布洛赫信的“但是第二”一段,主要从个人角度讲人们的创造活动。当然这是一种根本性的讲法,因为群体的、全社会的活动均可归结为个人的活动,但不是唯一的讲法。不能认为“最终的结果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是讲历史合力,而说最终的结果是从各阶级的相互斗争中,从经济、政治、法律、宗教等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出来的,便不是讲历史合力。 3.历史合力有其相对性。恩格斯在谈到原因与结果时指出:“原因和结果这两个观念,只有在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场合放在它和世界整体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观念就汇合在一起,融化在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或此地是结果,在彼时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④对于历史合力和与之相联系的历史分力也应作如是观,某一过程的历史合力在另一过程却可以是历史分力,反之亦然。如个人意志,它在某一过程是历史分力,但在另一过程却可以是历史合力。 考虑到以上几点,我以为不妨把历史合力规定为:造就历史的多种力量(或因素)相互作用所融合而成的力量。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它就是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可用于大小历史事件,也可用于整个历史的发展变化过程,总之,历史上发生的一切,均可归结为历史合力的作用,用历史合力去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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