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夏和商的前期,阶级和奴隶虽然都已出现,但阶级矛盾尚未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依照恩格斯对“国家”特征的学说看,那时统治者的政治机构,只能说是“国家”的原始雏形阶段,还不能称之为正式的“国家”。何兹全先生也曾说过:“由阶级出现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由国家萌芽到国家产生,有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不是一有阶级就是阶级社会,就产生了国家。”(注:《关于古代史的几个理论问题》,《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这话说得极有道理。从中国的具体历史看,一直到商朝末期,阶级矛盾的尖锐化才逐渐达到你死我活的阶段,“国家”也从长期量变达到质变,正式、成熟的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应运而生,负起了对社会应有的责任。西周这个正式国家也未超过初期阶段。 “国家”这种新的机构产生之后,它的历史任务是什么?“国家”对社会发展起过什么作用?这是历史学家责无旁贷、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中国漫长的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形形色色的国家,建国以来历史学界确实有不少学者,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新观点,对国家的历史作用进行过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对西周国家政治的机构、军队的组织、监狱的设施、刑法的渐密等等,不但有不少研究论文,而且还有一些专著,对国家机器如何对人民大众进行统治和镇压,作出了详尽而完整的描述,这个成绩是巨大的。 但是,“国家”既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又能长期久远地存在下去,那就可能有它历史存在的合理性。过去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对“国家”这个统治、镇压人民的机器,往往只强调了国家对人民进行残暴统治这一方面。国家机器对社会的发展,难道就一无可取之处?事实上恐怕并不是这样。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对一般事物的看法,都是一分为二的。对“国家”的作用,既要看到它对人民的镇压方面,也要看到它对社会发展起过的正面好的作用。关于西周“国家”的进步作用,据我们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国家的出现,挽救了社会不致毁灭。人是群体的动物,离开群体,个人几乎无法生存。原始社会时期,个人是依靠氏族血缘组织的群体(或名共同体),到阶级社会就依靠由武装、政治力量组成的“国家”的保护而生存。另外,“国家”对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延续,还起过挽救的作用。最明显的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出现了阶级和阶级矛盾,而且劳动者与剥削者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会越演越烈,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最终酿成阶级之间的战争。劳动者所生产的一切物质财富,都被战争破坏掉。又由于长期斗争或战争的影响,劳动人民失去了从事生产的环境,变成一个只有破坏,没有生产的社会,这是很危险的。假如长期这样下去,两个对立的阶级连同社会,势必会同归于毁灭。只有在“国家”出现后,“国家”的武装与政治力量促使矛盾双方以相互有限度的让步和妥协来打破僵局、形成某种平衡,从而使阶级矛盾维持在“相对和平”的阶段,社会才能继续向前发展。恩格斯就曾明确地指出:“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由此可见,国家机构挽救了社会的危亡,其历史作用之伟大可以想见。 第二,建立了有利于生产的“和平环境”。人类的历史,主要应是生产劳动的历史。人类可贵的精神,就是不断的生产劳动的精神。如果没有这一宝贵的生产劳动精神,人类将不成为人类。离开这一宝贵的劳动精神,人类一切文明的光辉都将熄灭,人类将永远停留在野蛮、蒙昧的境界。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曾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又说:“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又是什么呢?是劳动。”甚至还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注:《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513页。)这就足以说明人的劳动之可贵了。但是, 生产劳动必须具备一个劳动的环境。若天天处在残酷的战争、你死我活的斗争中,如何能进行生产劳动?这是极为明显的事实,无须多论。所以,凡是能给人以劳动的环境、给人以劳动条件者,起码的前提是使阶级矛盾限制在相对的“和平”阶段,生产劳动才有可能。国家机器对劳动人民除了镇压一面,还有创造“和平环境”以利生产的一面。并且,这才是“国家”职能的主要方面。即便专从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对人民镇压的目的上论,也同样是为了“和平”。因为劳动人民只有在和平环境中才能生产物质财富,社会中有了物质财富,统治阶级才能进行更多的剥削。因之,国家创造“和平”环境的目的,虽然不光彩,但客观上,其历史作用的进步性是不能抹杀的。 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所说的“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就是说的“国家”起到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使社会出现相对的、有秩序的、可借以从事生产劳动的环境。许多古史研究者对恩格斯这句名言,不知征引过多少次,但对国家这方面的历史作用并未提高到应有的重视程度。据我所知,只有晁福林先生首先明确地运用恩格斯这段“缓和冲突”的理论,说明了殷周时期“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当是两方面的,一是镇压,二是调节。……国家机构通过调节各集团、各阶层的利益和关系,以缓和冲突的作用,远比后代为甚”。又说:“其主要职责是联合,而不是镇压。”(注:晁福林:《试探商周史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见《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 )这种论断可谓卓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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