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王室对异姓诸侯的联系,虽不能利用血缘性的宗法制度,但同样也可以用分封制度与之联合。因为分封制度主要的内容是“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注:《左传》隐公八年众仲语。)。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赐给被封者以人民和土地,并承认其建立一独立的分族和国家。立国必须有土地和人民,如周初鲁、卫受封,就由“聃季授土,陶叔授民”(注:《左传》定公四年。),西周康王时铜器也有“受民受疆土”的铭文(注:《大盂鼎》。)。但这决非周王室单方面的无偿奉送,在举行受封典礼时立有盟誓,载明周王与受封诸侯之间,不管是同姓或异姓,都要建立主从关系。异姓诸侯也同样可以建立一个半独立性的国家政权,有其独立的军队、独立的刑政,只有在礼节上与同姓诸侯的先后排列次序稍有不同,“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注:《左传》隐公十一年。)而已。所有被封诸侯,对王室都负有贡献的义务。如春秋时齐侯以诸侯之师伐楚,楚人质问为何伐楚,管仲即以楚对周室久未贡包茅为由。而楚也感到理亏,答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注:《左传》僖公四年。)春秋时郑子产也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注:《左传》昭公十三年。)东周人说西周事,应当是可信的。足见诸侯纳贡于王室,是周制规定被封诸侯不可回避的义务。周王室对诸侯还有征役的权力,如东周敬王就说过,周成王的东都成周是令各诸侯国派出民役,合力筑成的(注:《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载周敬王说:“昔成王合诸侯城成周,以为东都。”)。 另外,从春秋时的史料看,周室有难,诸侯还有勤王的义务。如周襄王以戎难告急于齐,齐令诸侯各发卒戍周(注:见《左传》僖公十六年,《史记·齐世家》,《左传》僖公十三年。);周敬王时有王子朝之乱,也曾征诸侯兵戍周(注:《左传》定公六年。)。王室有内乱,诸侯有出师平乱的义务。如周襄王时有王子带之乱,周敬王时有王子朝之乱,均赖诸侯之兵,勤王勘乱(注:周襄王事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二十五年;敬王事见《左传》昭公二十二--二十六年。)。据说诸侯对周王还要按时朝聘(注: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襄公二十四年,僖公十三年,襄公二十六年;《国语·周语》。)。战国时孟子甚至说:“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注:《孟子·告子下》。)这些都反映春秋时诸侯对周室应负的责任和隶属关系。春秋时周室已衰微,而周天子在诸侯的心目中尚且有如此威信,则当隆盛的西周时代,周天子的地位自可想见。 总之,周王与各诸候之间的关系,自从周初实行分封制度以来,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大变化,即由过去夏、殷之王以诸侯之“长”或“盟主”的身分,至周则一变而为诸侯之“君”,诸侯对周王是从属关系,毫无平等之可言。这一大的历史变革,近代有些学者早已洞察到了(注: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一○;晁福林:《试论西周分封制的若干问题》,载陕西省博物馆编《西周史论文集》,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45-757页;周苏平:《周代国家形态探析》,《西周史论文集》,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31-744页。)。这是西周“国家”政权推行分封制度的结果。西周王室与各地诸侯建立的虽然是不平等的从属关系,但另方面却使时人心目中构成一个以华夏文化为中心的整体,使各地居民对周王室有一定的向心力,促进了各民族的融合,广大群众也逐渐形成了“中国”天下一家的观念。春秋时人已有“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注:见《论语·颜渊》子夏语。)的思想,其根源亦应上推到西周。 西周这种大一统的初步格局的形成,使中国历史后来所走的道路与西欧古史便完全不同了。西方古希腊、罗马当时实行的是松散的城邦联盟,加盟的城邦诸国都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联盟的任务一结束,城邦各盟国很快就分崩离析,后来分裂成许多独立的国家;而西周的各地诸侯国是周室分封的,一开始即与周王维持着从属关系、君臣不平等的关系。周王对各诸侯有巡狩、保护等权力,诸侯对周王有贡赋、朝聘等义务,这种联系一直不断。所以,后来才产生一个地大物博的、统一的东方中华大国。如果没有西周王国,也不会有今天的中国。 从以上所论,我们可以明确地下一结论,“国家”机构对社会发展所负的职能,概括起来不外两个:一个是起“缓和冲突”、促进联合以及对社会的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另一个是对人民实行镇压和统治方面的作用。“国家”最大的历史作用是起缓和冲突的方面,而不是镇压和统治的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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