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阶级在激烈斗争之后,只有协调、联合起来,在相对的和平环境中进行生产劳动,社会才能发展,文明才能昌盛,人类才能延续下来,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 法国有位文学家叫莫罗亚,写过一部《法国战败了》的书,还写过一部《英国史》。这两部书曾轰动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读书界。莫罗亚有什么神通,竟能使其著作发生如是其大的影响?60年代时,有学者认为他是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通过主观的取舍,选择了丰富的合于自己口胃的史料,用来证明英国人民的历史绝对不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是阶级协作的历史;莫罗亚歪曲了历史的真相,借此达到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的目的,“莫罗亚的反动技术,可谓巧妙已极,其为害就更厉害。” (注:李亚农:《欣然斋史论集·总序》, 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9-20页。)对莫罗亚的这种批评对不对呢?我认为只说对了一半。莫罗亚是资产阶级学者,夸大了国家机器所具有的阶级调和作用,而掩盖了其残酷镇压的一面。但是也不能否认,他的著作也含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的一方面。他是不是正确地抓住了国家职能的“协调方面”,并以文学家的叙述故事的天才,娓娓道来,非常动听,从而具有了极大的吸引力呢?我们应做具体的分析,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 资产阶级史学有时也包涵着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不管莫罗亚本人意识到没有,他看到了资产阶级“国家”具有协调的职能,这就在客观上与马克思主义的见解一致。 第三,负有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而社会则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人类的生活既是社会性的,自然就会产生很多共同的、必不可少的事务,如共同的社会秩序、共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这就需要有专人或专职机构去负责管理。任何社会概莫能外。 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的管理是由原始民主制的氏族机关承担。进入阶级社会后,经济发展日盛,社会关系益形繁杂,社会事务愈来愈多,这就更需要有这方面的专门管理。“国家”就成了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 前面说过,国家的职能对劳动人民除了统治、镇压的一面,还有创造相对的和平环境以利劳动人民从事生产的一面。在此,我们还应当再举出国家负有对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事务管理的职能。建国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只是片面地谈论国家机构对劳动人民的镇压,至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则很少人论及。只是近年政治理论界才有一些学者提出讨论(注:例如陈炳辉:《国家的管理职能新探》,《福建学刊》1991年第3期;王振海:《论国家功能》, 《东岳论丛》1995年第6期;王作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初探》, 《洛阳师专学报》1997年第6期。)。其实马克思、 恩格斯并不是把对人民的政治统治职能看成是国家的惟一职能。马克思在论述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的同时,也多次地论述了国家还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例如在其名著《资本论》中,论述国家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所以, 探讨国家的职能必须注意其具有的这两重性。当然,这些具有进步作用的职能从根本上讲,也同样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第四,对大一统的中国奠定了基石。夏、商时期,以华夏为中心的“天下”,由氏族结合与武力合并,逐渐形成了松散的方国联合共同体。到西周开创、推行分封制度后,大大地加强了天下一家的观念。 周武王以“小邦周”姬姓氏族为中心的军队,与其它众多氏族、部落和方国的联盟大军,合力摧毁了商纣的军队,建立了西周王国。初期的周王国是以“盟主”的地位与其他“友邦”联盟的关系,这和过去夏、商时的所谓邦国联盟式的“国家”形式是一样的。周武王所建的这种初期的王国,与各地方上的诸国是同盟的关系,地位上几乎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君臣尊卑、上下的观念。所以,到武王死后,武庚、三监及东方各诸侯发生了大规模的破坏统一的大叛乱,周公率军平叛三年,才把乱事平定。为了巩固周王的政权,使之长治久安,周公才从夏、商、周的兴亡历史中总结出历史经验,创立起一套新的分封制度。 西周的国家运用这套分封制度,更充分发挥了国家机器缓和冲突的职能,起到协调联合的作用。如对异族武力征服之后,即想方设法予以攻心为上的怀柔政策。如对于齐国故地的大批殷遗和莱夷,“从其俗,简其礼”,从而使其民“归之”(注:《史记》《鲁周公世家》、《齐世家》。)。周公命康叔在卫国要实行“义刑义杀”,要“明德慎罚”;周人犯酗酒罪即“予其杀”,而对殷遗,念其旧习一时未能遽改,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注:见《尚书·酒诰》。)。其它如对殷遗较多的鲁、卫二国,则命“启以商政”;对封于戎狄环绕的夏虚之唐叔,则命“启以夏政,彊以戎索”(注:见《左传》定公四年。)。其因地制宜对待已服之异族,其为缓和冲突、重在联合的用心可知。 周公制定的分封制度,目的在于“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或谓“并建母弟,以藩屏周”(注:《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可见周初受封的诸侯,主要的是周之王室姬姓大宗族中之子弟和异姓功臣。据说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注:《荀子·儒效篇》。)。这些姬姓同族子弟之分封,是依据宗法制度所规定的“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外地”的原则分封的。在宗法体系中,周王是姬姓大宗族中之族长,称为“宗主”或“宗子”,其后嗣世代的嫡长子则为世代的“宗子”。这一系列的支族称为“大宗”;世代的次子、庶子为“小宗”。因为只有嫡长子才有权传宗接代,地位自然高于次子、庶子,也就是“大宗”高于“小宗”。由周王分封的诸侯和卿大夫,大都是王的次子、庶子,也就是小宗,小宗对大宗有尊从的义务。所以,周王与诸侯构成双重关系:一方面,从政治上说,周王是各地被封的诸侯的共主;再一方面,从宗族礼俗上说,诸侯既为小宗,就必须尊从周王这个大宗。有的学者指出周的国家政权与宗族组织水乳交融,因而构成“周王室具有宗主国的崇高地位,诸侯形同一个个卫星国,对王室有强烈的向心力,形成了拱卫王室的局面。同时,周人还创设了一系列制度以维系这种政治格局。因此,周代(特别是西周)的诸侯国只是相对独立的国家政权,对宗主国周王室有多方面的从属关系”。又说:“周王国与诸侯国的纵向联系和诸侯国之间的横向联系空前加强,为后来封建统一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注:周苏平:《周代国家形态探析》,陕西省博物馆编《西周史论文集》下册,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37页。)这种分析、 论断是完全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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