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焚书建议的理论依据无疑是先秦法家商鞅、韩非历史进化观的真传。他特别受到商鞅变法思想的影响。“三王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这是商鞅的根本观点,也是商鞅变法的理论根据。前期法家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不仅有法学理论,更有政治实践,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家。后来的韩非是法学理论家,缺乏政治实践,而李斯则是法学实践家,颇少理论建树,但有丰富的斗争实践。可以说,是他辅佐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所以司马迁在《史记·李斯列传》中指出:“李斯以闾阎历诸侯,入事秦,因以瑕衅,以辅始皇,卒成帝业,斯为三公,可谓尊用矣。斯知六艺之归,不务明政以补主上之缺,持爵禄之重,阿顺苟合,严威酷刑,听高邪说,废嫡立庶。……不然,斯之功且与周、召列矣。”这已经是很高的评价了。本文鉴于学术界对法家理论的进步作用和李斯本人都有过翔实的阐述,这里仅就论题议论一下法家理论特别是他们的历史观之明显的理论缺陷。 在先秦思想史上,有所谓“礼治”与“法治”的两种治国理论的争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可以说完成了由儒家的“礼治”向法家的“法治”的过渡。殊不知,荀学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已在综合儒法两种政治思想的优点,礼法并重,又具有法家法治思想的因素。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符合地主阶级需要的思想武器。近代维新之士谭嗣同在《仁学》中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注:《仁学》,《谭嗣同全集》(修订本),第336-337页。)所谓“秦政”是指专制政治,所谓“荀学”,是礼法并重,旨在为专制政治服务的理论体系。作为荀子学生的韩非、李斯,大大发展和实践了法治理论,而抛开了他们老师的儒学传统,他们以法治理论帮助秦始皇“倾邻国”、“雄诸侯”,建立了一个幅员辽阔,国力强盛的秦帝国,登上权力的峰巅,也以法治理论的专任刑罚、残暴不仁等把秦帝国拖到灭亡的深渊。秦王朝以法家思想作为封建国家统治政策的尝试遭到了惨痛的失败,这本身就宣告了单独用法治治国政策的彻底破产。韩非法、术、势三者结合的理论为秦始皇提供了完整的统治方法,经李斯实践发展,成为封建独裁和暴君统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的历史观之明显的理论缺陷在于它过分强调古今的变化、古今的不同,忽略了古今相同的方面,从而割断了历史的联系,否定了历史的继承性。所谓“三王不同礼,五霸不同法”,“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都是把古今对立起来的一种绝对化的观念。他们过多地拒绝历史遗产,拒绝历史经验,把古今对立起来,对不同意见动辄就扣上“以古非今”的罪名,用一种绝对化、片面化的观点(如“三代之法,何足法也”!)思考问题,用独断专行的办法去解决问题,他们看不到不同意见的合理因素,也看不到被统治者的力量,迷信法治,迷信权势,搞政治的文化的专制主义,这种专制主义不可避免地导致秦王朝的灭亡。诚如肖k1j501.jpg父、李锦全在其主编的《中国哲学史》中所说:“秦皇、李斯迷信法家思想,把君主的意志及其所掌握的权势夸大为具有决定一切的作用,陷入极端的唯心史观;坚持‘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忽视对新的上层建筑的营造和对前代文化思想遗产及政治统治经验的批判继承,陷入盲目的主观专断,秦王朝‘以法为教’的统治思想,简单粗暴地黜道、坑儒,‘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结果导致了秦王朝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中迅速覆亡。”这里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适应封建大一统局面,营造新的上层建筑及新的统治思想,是秦汉统治者面临的严重任务。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任务,要求他们认真地反思历史,继承三代的历史文化遗产,总结战国百家争鸣中的思想理论成果,而且要求他们勇敢地创新,创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法度”及其理论基础。由于秦统治者在指导思想上的失误和方法上的武断粗暴,不曾完成营造新的统治思想的任务,却葬送了新生的地主阶级政权。这是历史的悲剧,它留给后人很多很多的思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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