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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主制经济发展机制和历史作用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讨论地主制经济的机制和作用,可以把地主制经济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地主自身的或自营的经济,可称之为“地主经济”;二是地主经济与佃农的相结合的经济,可称之为“地主制经济”;三是包括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和国家经济这三种相互依存的主要经济成分的经济体系,可称之为“地主制经济体系”,或广义的地主制经济。我们把战国以后的封建经济称作地主制类型的经济,主要就是指地主制经济体系而言的。
    为什么要提出地主制经济体系的问题呢?在对战国以后社会经济性质认识的各种理论观点中,“地主经济论”是主流观点,但它受到了“市场经济论”和“权力经济论”的挑战。这种来自不同方向的挑战有一个共同的论据,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大量的自耕农,在有的时期、有的地区甚至占了主要地位,这样的社会还能叫做地主制社会吗?我认为,地主经济论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但也要对这种理论进行反思和某些修正。应该看到,我们过去在研究地主制经济时,对与之不可分离的农民经济和国家的地位与作用是注意不够的。就土地所有制而言,战国以后存在三类相互挹注的土地类型,形成三类相互依存的经济成分,这就是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和国家经济。农民经济(这里主要指自耕农经济)始终是和地主经济并存的。国家除了始终保留或多或少的国营农牧业和工商业成分外,还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和干预。由此构成了“三加一”的动态的体系。我们应该如实地把(广义的)地主制经济理解为这样的一个经济体系,这样可能会比较好地揭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机制。我们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
    二、从地主阶级的产生和更新看地主制经济体系
    地主土地所有制区别于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民间土地买卖,二是庶民可以成为地主,三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但这种庶民地主是怎样产生的呢?主要是两个方面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经济独立性加强,份地私有化,以致民间土地买卖逐步发展起来,农民中发生剧烈的贫富分化,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庶民地主。另一方面,在贵族的剧烈斗争中,产生了集权制的封建政权,剥夺了旧贵族的政治特权,把原来隶属于领主的农奴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促使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分离。从战国秦汉的情况看,庶民地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力田致富的,二是经商致富的,三是士人地主,四是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地主。第一种主要是从农民分化中产生的,第二、三种也有相当部分是从农民中产生。实际上历代的庶民地主中都有一部分是农民“力农”致富产生的。农民不但可以分化出庶民地主,而且可以产生身份性地主。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当然这只是个别的。所以相当数量的自耕农的存在,不但是维持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生存的需要,而且是地主阶级,或者说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和再生产的必要前提之一。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都不是凝固的。就其成分而言,是相互转化、不断变动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阶级之所以能够比较长久地保持其活力,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吐故纳新或自我更新的机制。给地主阶级补充新鲜血液的,在地主制经济体系内部主要是农民,在地主制经济体系外部主要是少数民族。一个体系内部完全是同质的东西,是很难发展的,如果包含了不同质的乃至异质的东西,它的发展就有了内在的动力。农民经济,尤其是自耕农经济,一方面构成地主制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对于地主经济或封建经济来说,它又是一种不同质的或异质的成分;正是由于这种异质成分的存在,使地主制经济增添了活力。
    至于国家政权在地主阶级更新中的作用,也是巨大而明显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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