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地主制经济体系的评价问题 评价应该有个标准。根本标准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衡量发展还是不发展,我同意吴承明先生以资源配置的优劣作为衡量标准的观点;但认为在这个标准中,不应该排除劳动生产率的内容。也就是说,应该全面地、综合地考察,其中劳动生产率仍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标。对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予区别,在地主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应该采用不同的参照系。封建地主制前期,它比起封建领主制来说,显然是进步的,因为它创造了比封建领主经济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但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当世界上已经出现新的资本主义因素或成分以后,就不应该仍然以中国的或是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为参照系。明清时代,封建地主制仍然有某种自我调节的能力,商品经济也出现某种程度的活跃,地主制经济还没有达到了它自身的“天然终点”。但明清时代生产工具没有改进,这是很明显的。劳动生产率是停滞、倒退还是发展,值得研究。从人均占有粮食看,是下降的趋势;但这不全面,应把多种经营计算进去。现在还没有看到有说服力的数据分析。从生产工具的落后,生产规模的狭小,生产力没有发生什么质的变化看,即使把某些地方资源配置优化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生产率如果不是停滞的话,也很难说有什么大的发展。明清时代,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的潮流,恐怕是不争的事实,应该说,地主制经济制度对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已经起了某种程度的阻碍作用。我们通常说地主制经济具有较大的“活力”或“适应性”,也包含了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容纳生产力和商品经济较大程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束缚了新的因素的成长,延缓旧制度的灭亡。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作一些考察。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由于主要实行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和有大量的自耕农存在,农民生产可以提供的剩余数量是比较可观的,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就是一个证明。解放初期,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没有变化,我国启动工业化的资金主要依靠农业的积累,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旧制度下达到的生产力水平和所能够提供的剩余,是可以提供启动近代化过程或制度创新过程的某种基础的。但这种剩余,在地主制社会中,以地租和赋税的形式集中到地主及其国家的手中,直接生产者的生活一般是困苦的,使得他们生产积极性和再生产的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而集中在地主及其国家手中的资金,虽然也有部分用于垦荒、兴修水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但总的看来,奢侈性消费占很大比重,大部分并没有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因而,也就没有能够转化为促使国家进入近代化的启动力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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