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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形态”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80年代,在史学界和理论界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的讨论中,有人对马克思主义“五种生产方式”说,即五种社会形态发展更替的学说,提出了异议,因而引起了一场至今尚未见分晓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以今日之我与昨日之我战”的胡钟达先生所发表的观点,颇有代表性。笔者曾撰文同胡先生进行过讨论。本文拟进一步阐明我的观点,并就胡先生《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①一文再进行一些商榷。这对于从理论和史实上澄清认识和辩明是非,促进研究的深入,或能有所裨益。
    (一)五种社会形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而不是“假说”。
    胡钟达先生在《再评》中运用了“新”的概念,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所谓“层次”说。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学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第二层次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第一形态(人的依附关系为基础)--阶级社会第二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第三层次,则是把第一形态的阶级社会再划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胡先生说,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划分“都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的”,而第三层次的划分“只能认为是科学上的假说”。这一论点很难成立。因为它不符合事实。
    这里,我们也不妨追述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学说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将唯物主义贯彻到底,论证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虽是极其复杂并充满矛盾的过程,“但毕竟是有规律可循的统一过程”②,揭示了这个“统一过程”的基本线索和基本规律,即社会形态(或叫生产方式)由低到高发展更替的学说。从此,历史学也才真正成为一门科学。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生花费了巨大精力进行科学的探求和研究才最后完成的。
    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第一次阐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由部落所有制发展到古代公社和国家所有制,再到封建所有制和现代私有制。③马克思在1847年发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的讲演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立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④马克思第一次对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进行了不同形态的划分。同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提出:“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劳动阶级的生活条件也各不相同,”在古代“劳动者是主人的奴隶。在中世纪,劳动者是土地占有者贵族的农奴……随着手工工场的发展,就渐渐地出现了受大资本家雇佣的手工工场工人”。⑤在这里恩格斯从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和地位,进一步阐明了各社会形态的基本特点,并明确了所谓“古代社会”,就是奴隶社会。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社会发展的序列,更作了系统的表述,指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过的几个时代”⑥。
    从上述材料已可看出,自19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末,马克思和恩格斯随着自己研究和认识的逐步深入,已初步揭示了人类社会从古到今,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基本线索,“五种社会形态”学说已具雏型。当然,由于受当时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一学说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第一,人们还不知道“父权制”以前存在“母系制”,故把“部落所有制”作为人类最原始的时代;第二,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的提法不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奴隶社会”的概念。
    19世纪50年代以后,欧洲的科学获得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欧洲以外的世界,即对亚洲、美洲、非洲有了更多的知识。1861年,巴霍芬的《母权论》出版;1870年出版了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1877年摩尔根的巨著《古代社会》问世;接着1879年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出版;1881年,摩尔根又根据考古材料,写成了《北美土人的家庭和家庭生活》。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著述出版问世。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这些新的成果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以科学的态度仔细地广泛进行了阅读和深入研究。他们这一时期特别注意的是加强对原始氏族社会和东方国家的研究。马克思在研究过程中作了大量笔记。如马克思于1879--1880年间,对科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做了详细“摘要”;同时还完成了《印度史稿编年稿》的撰写。1881-1882年间,马克思又写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4年,恩格斯为执行马克思的遗言,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马克思主义重要文献。
    正是在不断吸收新的科学成果和自己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进一步完善和最后确立了关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更替的学说,即“五种生产方式”说。恩格斯于19世纪80年代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所写序言中,明确指出:“亚细亚的古代,古典的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⑦《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更系统地阐明了原始氏族社会,以及原始氏族社会解体后人类所经历的几个社会形态,明确肯定: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即进入阶级社会后,“奴隶制度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三大奴役形式”。⑧经过这三个社会形态后,人类最终将进入共产主义时代。
    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形态学说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所谓三个“层次”的划分,根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完全是胡先生强加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事实上,从三种所有制,到三种劳动者,最后到三大奴役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毕生都在致力于原始氏族社会解体后人类所经历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三大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更替和最后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规律的研究。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更和生产劳动者地位的变化,将人类的“文明时代”,即阶级社会,划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胡先生称之为笫三“层次”),正是马克思、恩格斯超过前人的地方。正因这一划分才进一步揭示人类社会由低级何高级逐步发展更替的规律,也才更进一步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现代的“奴役制”),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石。这种划分决不是胡先生所说的同无产阶级革命“没有联系”和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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