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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形态”讨论中的几个问题(4)

中国秦汉时代,虽仍存在相当数量的奴隶,但法律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虐杀奴婢被认定为犯法行为。东汉光武帝甚至明确诏布天下:“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12)胡钟达先生援引了这一史实,并提到翦伯赞先生曾以此为据,证明两汉不是奴隶社会。本来这是正确的,但胡先生却又提出“在翦老肯定其为‘奴隶社会’的罗马社会”也禁止虐杀奴隶,并引用公元1至2世纪古罗马执政者克劳狄、哈德良、安敦尼颁布的法律条文为据。其意图显然是要证明,古罗马也不是什么奴隶社会,而是同两汉一样属封建社会。其实,这并没有什么说服力。因为古罗马公元1世纪以后共和制已经崩溃,进入了帝国时代,奴隶制度已从极盛走向衰落,很快就出现了公元3世纪的大危机, 隶农制等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因素已产生和发展起来。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奴隶和奴隶制度的观念和态度开始发生了变化。在古典希腊时代,即奴隶制度的繁荣时代,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无不认为奴隶不是人,而是物品,是工具,奴隶与主人的划分是自然的合理的。在公元前4世纪的阿里斯多芬的喜剧中,宣称主人可以任意虐待奴隶,鞭打、绞、杀、烧死、折断关节骨都可以。罗马共和时代,也是如此,奴隶完全被当成牲畜一样,特别是被迫相互残杀以供罗马奴隶主取乐的奴隶(称“角斗士”),命运更为悲惨。但当奴隶制度出现危机,日趋衰落瓦解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特别是一些比较先进的思想家能站在时代的前列,起而反对奴隶制度。例如后期希腊的斯多噶学派,主张人人平等,包括奴隶在内,每个人都成为“世界公民”。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产生的早期基督教,进一步继承和发挥了斯多噶学派的思想,宣传人人平等,奴隶与奴隶主和自由民一样可以参加教会,死后升天堂。公元1世纪的罗马哲学家辛尼加宣称,奴隶是人,是“共居者”和“朋友”,并认为奴隶制是反自然的。正是这种观念和态度的转变,促使奴隶在法律上的地位发生变化。可见,法律上禁止虐杀奴隶是奴隶制陷入危机,开始衰落瓦解和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产物,它对于奴隶社会并没有什么代表性和典型性。古罗马进入帝国时代以后,出现禁止虐杀奴隶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否定古罗马的奴隶社会性质。而进入封建社会后,禁止虐杀奴婢,于理于法均是极其自然的。中国的两汉时代,禁止杀奴,确实是由其封建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翦老的观点完全正确。
    注释:
    ①《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以下简称《再评》。
    ②(11)《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86页,第四卷第45-46页。
    ③④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5~27页,第六卷第487页,第四卷第359~360页。
    ⑥⑦⑧⑨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第四卷第258~259页、172、108~109、258~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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