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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史馆考迷(2)

二、“怀独见之明,负不刊之业”
    机构的不断完善,史官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对于史馆的修史固然是有利的,但如果缺乏一种总体的指导思想,史馆机器的协调运转仍然是十分困难的。换句话说,史馆应该具有“怀独见之明,负不刊之业”的雄心,才能以高屋建瓯之势把握史馆各部的修史任务。明史馆正是基于此识,才逐渐形成了有本朝特色的修史原则。
    1、鉴世为旨。自史馆制度生成以来,修史为现实服务就是史家所推崇的目标。但真正把“史”与“政”联系在一起,恐怕还应算明史馆。明太祖重视历史经验是众所周知的,他“每临朝暇,延接儒生,讲论经典”(34),善于从中得到治国启示。他希望他的后代也能如此,所以,洪武元年,他特地授命史馆,“编辑古今行事可为鉴戒者训谕太子诸王”(35),而后“著为书,曰‘昭鉴录’以赐藩王”(36)。朱元璋称这样的作法是“先定其尺度权衡,使有所主也”。遵照这一原则,洪武二年史馆又编纂了《明祖训》一书,分祖训、持守、严祭祀、谨出入、慎国政、礼仪、法律、内令、内官、职制、兵卫、营缮、供用十三目,以开导后人,立为家法”(37)。永乐年间,黄惟、杨士奇又奉敕编写《历代名臣奏议》,“自汉以后,收罗大备,凡历代典制沿革之由,政治得失之故”(38),均收在内,供鉴世所用。这种直接为现实服务的做法正是历代史家追求的目标,所以,明史馆还特别强调,修史时“文词勿致于艰深,事迹务令于明白”(39),为读者提供明了的史实和公正的议论,保证史学的鉴世作用。
    除此之外,明史馆还发展了史官进讲书史的制度。讲史制度始于元朝。明太祖对此显然很重视,一建朝便“召钱塘讲虞书,陛立而讲”(40),希冀从历史中获得治国的启示;而这对史官却是一个新的考验,必须时时以询时政、正心术为纲,从经史中寻找有利指导时政的史实进行讲评;不但前人的史著如《贞观政要》、《资治通鉴》,而且前人的经典如《尚书》、《春秋》、《大学衍义》等,都要一一“默记暗诵”,“撰成直解”,以“培养君德”。所以,史馆就更要求史官“明仁义礼乐,通古今治乱,文章议论可以决疑,定策论道经邪”(41),以胜任史职。
    明史馆鉴世为旨的原则,也体现在史书修撰的具体体例安排上。例如志书从来是反映国计民生、社会风貌最生动的资料,志书修撰的好坏往往是正史成败的关键。所以明史馆在撰修元史志书时一反厌元态度,对元史的地理、河渠、食货、兵、刑法、百官等志倾注了特别的热情,为保存元一代史料作出了特殊的贡献,这受到了后人的一致好评(42)。至于明史馆所编撰的《永乐大典》,世人的评价更是有口皆碑,清人能于其中辑出已失的整本《宋会要》来,可见明人对典志鉴世作用的看重了。
    2、分而纂之。这是明史馆为方便获得鉴世经验而创造的一种修史编纂法。 《永乐大典》的编纂者首先采用了这种方法。大典收书之多是举世公认的,为了使所收书籍井井有条,编纂者决定用“分门排纂”、“各自为书”的方法进行处理,即按《洪武正韵》分立单字,然后按字头收纳所有有关的书籍和篇章,使其“用韵以统字,用字系事”(43),保证了典籍的不散失,为读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由于这种处理方法简洁明了,处理各类史料互不干扰,因此深受欢迎。张居正在《请重修大明会典疏》中建议:“请开馆抡选儒臣,分局纂修。仍先行文,各该衙门,选委习属官,将节年题准、见行事例,分类编集。(44)”明史馆在修会典时果真采纳了这一建议,制定了“从事分类,以类分年,而以凡字冠于事类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45)的撰修凡例,为《明会典》的修撰奠定了基本框架。这样编纂的好处是,会典既可以按“分门排纂”的横向分类,也可以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进行编年排列,而且“凡史志之所未详,此皆具有始末,足以备后来之考证”(46)。比起宋人郑樵那种既不象正史,又不象典志的《通志》编撰法,明人之法显然是技高一筹的。
    这种“分而纂之”的思想还影响了史馆的内部分工。修史任务确定之后,除了总裁官由史馆或朝廷指派外,其余史官可以各自为书,互不干扰。如修起居注时,起居官和六曹各官只要分别整理各自职掌的史料,每日交付史馆即可,其他诸如综合平衡、择选或润色之事由总裁一人定夺,这样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史官“以己意及轻信传闻妄为褒贬”(47)。修《明会典》时,史馆也强调:“凡事关礼度者,悉分馆编辑之;百司庶府,以序而列。官各领其属,而事皆归于职”(48)。不难看出,唐代以来对监修和史官各自职掌的争论,可说在明朝已有了一个解决的方案了。
    3、严而审之。在给史官以自主权的同时,明史馆并没有忘记“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来约束史官的言行。对于一个庞大的修史机构来说,这种约束是必要的。明史馆认为史官可以在自己的职掌之中自行其事,但修史所用的资料必须由官方提供,诸如本朝诸司所收藏的“旧籍”或“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49),那些“以一人闻见,荧惑众听,臧否时贤”的私家史著,以及“多穿凿悖理”(50)的野史,是断然不许进入史馆的。所成的史书也必须交总裁或史馆最后审定才能送付朝廷或流传于社会。严审之法对于保证修史质量效果是明显的,无根底的妄为之说自然失去了进入史册的可能;史事中的污秽之迹亦被“隐讳不录”;连一些“心术不正,编辑不精”的史官也因此被请出史馆。但过分的严审也给修史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往往有些史官因为“所献书亦有见解”(51)就被免职,曾有一儒生因所著史书有阐发四书、朱子之嫌,被史馆免职“押回原籍杖遣之,焚其书”(52)。这给史官增加了不少思想压力。适时又逢文字狱盛行,一些史官为“取媚主上”宁肯弃主见于不顾而苟且保身。由于严审反而造成部份修史质量下降,这是明史馆决策人所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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