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知人论世 钱氏的“实事求是”,还包含评史事、论人物的内容。 一般以为考据学者是为考证而考证。其实不然。钱氏考史,往往表示己见,发表议论。他强调“实事求是”,言论要有根据[1],而“必求其是”[1]。所撰《廿二史考异》,一方面是祛疑指瑕,另方面也发微揭隐。比如,有说《史记》不当以韩非与老子同传。钱氏则以为,“申韩之学,皆自谓本于老子,而实失老氏之旨。史公《自序》述其父说,道德与名、法各为一家;而于此赞(指《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赞》,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又明辨之,言其似同而实异也”。“说者讥韩非不当与老子同传,盖未喻史公微旨。”[2]这是说明司马迁作传之旨,而批评论者之非。 对于科学制度之种种弊端和消极作用,钱氏有切身体会,加以批判。他所撰的《十驾斋养新录》第十卷中,从《三公》到《乡试录》共35条,都是谈官制和乡试问题的。其中有曰:“魏华父云:‘释老之患,几于无儒,科举之患,几于无书。’(《杜德称墓志》)又云:‘……今易吏而主其事,糊名而察其言,望实之素著,或攻而去之,文词之稍差,或惧而抑之,宁收卑近,无拔俊尤,其幸而得之,则又将以其取于人者取人也。’(《眉山创贡院志》)”[3]这里钱氏引他人之论而无己论,似乎没有主见,然此条目《科举之弊》是引述者所加,显然已说明了他的看法,所引魏氏之言即引者的观点。再如,钱氏曾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往典山东乡试,后来写了《山东乡试录序》,其中有云:“顾士积学数十年,文字不中,有习程式终老于场屋者;而浅学薄植,偶幸一日之长而侥幸弋获者,亦间有之。唐臣韩愈有言:‘唯古于文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夫摹拟沿袭之文,古之能文者羞称之,而今或以为弋取科名之捷径,宿儒既不遇,浅学之登科,其未必不以此也。”[1]其讥刺科举制出不了真才实学,显而易见。 在考证文章里,钱氏还有刺世怜民的文字。比如,苏州双塔寺,宋代为寿宁万岁禅院,按例每日应向官府交纳醋钱一百四十文。宋理宗宝庆元年(1225年)知寺僧请求蠲免此税,获准,浙西提举司发给免税凭证,寺僧即以公据刻石为证。钱氏跋云:“酒、醋,民间日用所需,而宋元禁百姓私造,官取其息。即一寺计之,每岁合输数万钱,则人户之抑配可知。今郡县有醋坊桥,有醋库巷,犹沿宋名,知醋之累民甚矣。”[4]这是根据真凭实据,批判宋代苛捐杂税累苦百姓。又如,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年),阳翟善才寺观音院立有一碑,碑记末列有“内品监许州阳翟县盐曲商税邝延遇”,“殿前承旨监许州阳翟县盐曲商税董某”,“供奉官前监许州阳翟县盐曲商税李某”等三人。钱氏指出,内品是宦官,供奉宫、殿前承旨皆武人,并说:“一县之小,而监当盐税者不一,其员又以内侍、武夫充之,民其不堪命乎!”[4]经他这么一指点,宋代官府盘剥百姓之罪恶昭彰,而作者怜民之心也显然可见。 钱氏在考论中不时流露了思想,如,有人问:《诗·召南·野有死》“吉士诱之”中的“诱”,以往学者有解作“挑诱”者,又有不同意见者,究竟怎么解释?钱氏的回答,转弯抹角,否定“挑诱”之说[1]。其实这是一首爱情诗,男挑诱女,女与男相会,情理之常。钱氏否定之,不免有卫道之味。但他在妇女问题上,往往对宋代以来的贞节观有所抵触。有人问他:男女定了亲,女尚未出嫁,男死,女“从其夫以死,礼欤?”他答:“非礼之中也。……先王制礼,初不以从一而终之义责之未嫁之女。而后世乃有终其身不嫁者,有就婿其室而事其父母者,甚至有以身殉者,此礼之所无有也。”[1]他对于未嫁女“从死”之事,以为古礼没有这样的要求,不是适当的礼法。他记了沈圭所言“妇人以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的话之后,说这话“虽为下等人说,然却是救时名言。”[3]这都不是地道的封建卫道士的口吻。又如,钱氏对于妇女“七出”(也称“七去”、“七弃”)的礼规,并不从维护封建夫权的角度进行说教;却以为,有的妇女,与其被迫害致死,还不如出而活命,“亦何必束缚之,禁锢之,置之必死之地以为快乎!先儒戒寡妇之再嫁,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予谓……去而更嫁,不谓之失节。”[1]此论比之宋儒道学家的说教,通情达理一些。 可以说,钱氏是注意据事实而发论,反对放空炮,要求说实话的。 钱氏颇注意评论历史人物。注重为人,是中国史学的一个传统,故评论历史人物就成了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评论?可以说是非纷纭,黑白杂陈。其中有个严重的毛病,是以主观主义、封建伦理观点为武器,对历史人物评头论足,褒贬抑扬。钱氏虽然也是儒家思想,也有伦理观念,但他反对评论者不懂装懂,随便议论,强调“必知其人而论其世”[1],要求了解其人其世,知其身处,才有评论之权。他批评有的学人:“强作聪明,妄生疻痏,不稽年代,不揆时势,强人之所难行,责人之所难受,陈义甚高,居心过刻。”[2]即反对主观唯心主义的评论,不了解历史,装作内行,调子唱得高,苛求于古人。 钱氏以为,“人之善恶,固未已知,论人亦复不易。”他指出,扬雄仕于王莽不无可议之处,“然方之刘歆、甄丰之徒何如?方之(王)莽、(曹)操、(司马)懿、(刘)裕之徒又何如?”如果加以比较,论定其过,“轻重必有别矣”。他以为,切不可“上下其手”而任意“予夺”[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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