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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中]民间文艺的审美法则与优势


    民间文艺活动开展的动机,首先在于它是美的,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参与其中,也主要在于可以获得审美享受。我们在强调民间文艺特殊价值的时候,不能忽视其作为文艺的审美特征。[1]而此种审美特质还没有被完全揭示。
    一  与生活融为一体的审美状态
    艺术家作品是社会分化的结果,而成为一种相对专门和独立的美学活动。艺术精英主义的意义在于它表达了人类精神升华的理想。但是,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其视野的盲区,它遮蔽了民间的审美生活。
    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民间的审美生活始终真切地存在着。民间文艺作为生活的一部分,从未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分化出来,它保存了一种与古代生活和原始文化一脉相承的浑融性质,并且持续地自我发展。民间文艺和艺术家作品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平行的发展系统。
    在创作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关系上,所有的文学本身就是主客体在实践的基础上互相交融的产物,但民间文艺作品与艺术家作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一个艺术家对某地某方面的生活无论多么熟悉,但也只是“熟悉”而已;他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当地民众,他不可能完全和当地人一样去生活、思想。正因为如此,艺术家需要花专门的时间去观察、熟悉、感受和认识他要表现的社会生活,这一社会生活成为他在一段时间内专心观照的对象。艺术家作品与社会生活总是相对而存在,保持一段距离。创作者要写好一部作品有些困难,这困难来自作者本身,如果作者的思想水平、认识世界的能力和审美趣味等达不到一定境界的话,创作就会进入困境。
    而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者是民众自己。一个地区的民众拥有当地生活知识的产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他们对这些生活现象背后的意义有自己的理解,这也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民间文艺活动完全可以在自然的社会生活状态下进行,民间文艺与社会生活水乳交融,混同一体。
    我们可以说,民间文艺具有艺术与生活的双重属性。民间文艺是一种艺术创作,又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民众在创作民间文艺作品时,并不把它当作艺术创作来对待,民间创作活动,常常是伴随着物质生产或生活一道进行的。这是说,民众的创作活动,基本上是一种无意识,或下意识的。“民间文学是‘我口唱我心’,‘心之忧矣,我歌且谣’,‘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与其说它是一种客观写照,倒不如说它是一种情感的主观抒发。其创作的冲动,并不在于反映的愿望,而在于发抒的欲求。在这种特殊的创作活动中,创作的主体常常又是对象本身,主、客体之间几乎相融无间。”[2]
    民间文艺以内涵的审美意识和外表的生活方式形成它的双重复合,这是一种审美型的生活,生活化的艺术活动。与艺术家作品相比,民间文艺作品具有明显的审美意识和生活特征交融的双重性。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又不是一般的生活方式。将民间文艺归属于一般的生活方式,如同将它上升为纯审美意识,同样不符合民间文艺作品口承传统的特质。
    民间文艺作品创作排除了一些狭隘审美功利的束缚,创作主体和审美客体往往难以分离。尽管不能说民间生活本身等于民间文艺作品过程,但两者是高度融合为一体的。民间文艺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化的呈现,其艺术性又是针对这种生活功能的存在而展开的。如果将民间文艺作品的艺术性与其生活属性分离,抛开民间文艺作品的生活功能去空谈它的美,换句话说,去进行无功利性的审美,那么,民间文艺便被生硬地从生活中抽离出来,丧失其活泼泼的生活相,这样,它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美的对象,实际上已经完全失落了。
    二  群体在场的审美意向
    民间文艺是民众的精神产品,其生产方式与艺术家的创作生产不一样。艺术家的创作,主要以个体的方式进行,而民间创作,则是一种群体性的在场情境的审美活动。民间文艺作品在民众中产生、流行,并不是和一切民众有缘,大多只与一定的民众群体相适应,一定的民众群体总是流行具有自己风格的民间文艺。这种民众群体,大一点,便是民族,小一些,即是区域民众。所以,民间文艺在流行中带有鲜明的民族性与区域性的特色。
    艺术家强调独创性或个人风格,没有创作个性的艺术家不是好艺术家。因此,艺术家的文学修养、审美趣味、对历史或现实社会的认识在创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间文艺作品的审美体验是在表演现场实现的,尽管也强调表演者的表演个性,但他们必须遵循当地传统的表演范式,表演的效果取决于在场情境。我们都知道民间文艺作品是由群体创作,实际上,这种群体性的审美特征不仅表现在群体创作上,更表现在审美是在群体在场的情境中实现的。表演结束,在场情境便不存在,审美体验也告一段落。如果没有记录,每次表演只能保存在人们的记忆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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