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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历史学概论性著述的回顾与评说(5)

    可喜的是,还是有一些作者对此有更深层的认识。周容《史学通论》指出,指着二十四史、《希腊史》这些史书说,这就是历史,是极端错误的。那些“不过是历史的有系统的记述,却不是历史的本身。历史的本身是宇宙间的无数事实的推移变化的连续历程,这种历程的遗迹的记录与叙述,即是历史的著作”,这就把客观历史进程与历史认识成果区分开来了。至于史学,“即是历史科学,即是历史的理论。历史学的最初的目的,本在于搜集历史的事实加以记载、整理与考证,这是纯粹的记述的历史”:但这“仍旧是记忆的,并且是散漫的,决不能使我们对于历史的全部分有一个有系统的一贯的了解”,“不能够使了解某些事实的发生与演进的原因以及许多个别的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史学是综合整个的历史的历程的事实,发现历史本身的演进与变化因果关系及其一般的原则的科学。”(注:《史学要论》第1、10-11页。)不过,作者也注意到客观历史与历史记述之间的关系,因为从理论上说二者虽然不同,但历史记述是人们了解客观历史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客观历史是比较抽象的,过分一点说,是可望不可及的,而历史记述是比较实在的,容易把握的,因此作者认为,历史是客观历史与历史记述之和,而史学则是更“高级”的历史认识活动。
        李则纲的《史学通论》与周容的看法大体一致。他认为,“历史是事迹的制造者与事迹的关联,及事迹本身的发展之记录”。这样,他把历史记述也置于“历史”的范畴之中。不过,“有许多人仅把所记录的当作历史学,殊不知这只是历史学的一半,因为历史学的要义,于记录之外,一须就实际发生的事件,一一寻究证据和原因,以明人事发展的真相;二须考察每个时代的经过状态和人事的变化推移;三须于全般的历史事实的中间,寻求一个普遍的理法,以明事实与事实间的相互影响与感应”(注:《史学要论》第9、12页。)。这又把历史记述置于史学的范畴中。其原因在于,历史的记述本身并非客观历史,又是人们可以知道的那部分客观历史;同时,它并非高度思辨的结果,却又是经过人们主观认知的结果。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该说反映了当时学者的认识水平。
        其实最值得一提的是李大钊的《史学要论》,这不仅是因为此书出版较早,也不仅是因为它是以唯物史观作为指导。而且也是在于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上的真知灼见。“从前许多人为历史一下定义,都是为历史的纪录下定义,不是为历史下定义;这种定义,只能告我们以什么构成历史的纪录、历史的典籍,不能告我们以什么是历史。我当于此类纪录以外,另找真实的历史,生活的历史”。他的结论是:“历史不是只纪过去事实的纪录……历史是在不断的变革中的人生及为其产物的文化。那些只纪过去事实的纪录,必欲称之为历史,只能称为记述历史,决不是那生活的历史。”这样就把历史记录干净地排除在客观历史之外。至于史学,“就是研究社会的变革的学问,即是研究在不断的变革中的人生及为其产物的文化的学问”;“史学的主要目的,本在专取历史的事实而整理之,记述之;嗣又更进一步,而为一般关于史的事实之理论的研究,于已有的记述历史以外,建立历史的一般理论。”(注:《史学要论》第198、204、206、208页。)
        尤为重要的是,李大钊充分认识到了历史认识的主体性及其在历史概念问题上的投影。他认为,真实的、活的历史之所以不同于记述的历史,不仅在于记述的历史只是局部的,而真实的历史是确曾存在过的全部,而且在于人们对历史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变动的。所谓“实在的事实,虽是一趟过去,不可复返的,但是吾人对于那个事实的解喻,是生动无已的、随时变迁的,这样子成了历史的事实。所谓历史的事实,便是解喻中的事实。……只有充分的纪录,不算历史的真实:必有充分的解喻,才算历史的真实。历史的真实,亦只是暂时的,要时时定的,要时时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注:《史学要论》第201页。)。李大钊对历史认识相对性的看法,对历史是史料以及史学家对它的解读的集合的观点,不要说在当时,就是在近八十年后的今天,也是曲高和寡的。我们看到,见识较深的周容和李则纲的著作,明显受到李大钊此书的影响,说明其观点的深刻性和说服力。
        我们从诸书对“史学”的定义中,也可以看出19世纪科学主义思想的巨大影响。多数人满怀信心地相信历史学可以是一门探索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史学不同于历史记录的地方就在于此。如杨鸿烈专章讨论史学的“科学”性质,可以看出,他对当时西方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是毫不陌生的。按他的看法,从科学的本义来看,史学都具备“科学”的资格,并基本同意鲁宾逊《新史学》的观点,认为“我们现在都承认世界是一个变化的东西--即大家都有人类进步的观念,各种制度统是多年进步的结果,历史的继续是一个科学的真理,研究变化的程序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这就是‘史学’可升为‘科学’的缘故”。他认为,史学与自然科学在材料和方法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注:《史学要论》第33-54页。)。
        可贵的是,他们与此同时又大都指出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甚至某些社会科学的区别。李大钊认为,史学家的任务是在确定史实之后还要探求其因果,说明其发展趋势;同时应该综合各种史实,在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一般的解释”和“普遍的理法”,这样,“史学之当为一种科学,在今日已无疑义”。但史学的研究对象在性质上与自然科学不同,有许多偶然性、多样性和主观性,因此总结出一般理论也不容易。这样的说法“亦未尝无几分真理”,“人事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可全然同视”。尽管如此,李大钊认为,“此理法的普遍的存在,固毫不容疑,不过在人事关系错综复杂之中,不易考察罢了。”(注:《史学要论》第208-210页。)
        卢绍稷认为,20世纪对史学来说也是“科学式历史时代”,但与自然科学相比,在研究时的观察点、事实性质、研究方法和史料提供的信息上都有不同(注:《史学要论》第126-128页。)。胡哲敷指出,“历史上的因果意义,自然是很重要的;不过它的性质,是与自然科学中所应用的因果律同名异实”。他赞同梁启超的看法,认为自然现象是可以反复观察的,而历史现象是一次性的;自然现象往往是普遍的,而历史想象是个别的和偶然的;自然科学现象可以是超时空的,而历史是必发生在一定时空中的。因此“历史上的因果,断不能如自然科学之有必然性,如二加二之必为四,氢二氧一之必为水”。“盖社会是活的,人事是活的,万不能拿一个簋鉶,规律世事。……治史者须是把眼光放宽些远些,才能得整个的轨迹。”(注:《史学概论》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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