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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光]美国公众民俗学对中国非遗保护的启示(2)


    虽然美国公众民俗学早期融于应用民俗学及其文化实践中,但1980年代后公众民俗学者自觉与应用民俗学划界,以此表明公众民俗学在民俗传统及其公共表征与应用中,不像应用民俗学一样代表社区发言而是尽力让社区自己发言,公众民俗学家们毕生所从事的工作就是要真正做到“还俗于民”,这也是其核心理念及其文化实践的最终指向。公众民俗学一直强调在与社区成员一道表征、展示其民俗传统时是一种平等合作,公众民俗学家所扮演的只是一个拥有民俗学专业知识以及各级政府、媒体、项目、新观众等资源途径的文化经纪人角色,他不能、也不应过多干涉文化持有人、传统承载者的文化权益和文化地位。“通过强调对话与合作,公众民俗学家拒绝应用民俗学家对待社区‘自上而下’的方法,认为民俗学家不应将某种特殊的意识形态议程强加于社区头上。”[13]也正因为如此,纯学院派批评应用民俗学家(公众民俗学家)不可能同时是一个文化鼓吹者又是一个价值中立者。公众民俗学家组织各种展览、主持广播节目、办培训班、策展民俗生活节、规划文化旅游等文化实践活动,将贬低民俗学作为一门纯学科的价值和地位,同时其自身亦不可避免地卷入某种意识形态中不能自拔。这显然是对公众民俗学及公众民俗学家可能无意识中被沦为政治工具的一种警示。
    公众民俗学受到的另外一个严厉批评是,认为它通过将民俗传统及传统承载者当做一个物体进行展示和表征,是一个文化客体化的行为。对此,理查德·汉德勒(Handler Richard)将“无意识生活方式”和“客体化的传统”进行对比,发现民俗学家们通过创造“被想象的真实”但事实上却使传统文化变成了一个物体的“客体化”的传统,从而导致了民间社会的终结。[14]对公众民俗学将传统文化客体化的指控,源于少数族群拟对自我文化付诸自决的诉求,是一种文化政治学的批判视角。在民俗传统在公共活动中被展示和表征的过程中,社区成员与民俗学家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地位、权力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使得如何选择展示内容、如何展示以及展示本身都沦为了民俗学家的“一言堂”。但是,这种诘难完全忽视了公众民俗学家与社区成员一道通力协作,以自然、自我的方式展示和表征民俗传统的尝试以及为此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公众民俗学视野下的各种文化实践,都是在与社区成员、传统承载者协商与合作的基础上设计和组织实施的,通过其在各种特设公共活动中的有效展示和表征,激发人们对传统文化及其价值的再次认识和重新评估,从而唤醒民众对自我文化传承、保护的持续力和生命力,使其远离濒危及断根的命运。这是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迫切需要反思的,也是中国民俗学家参与各种社会、文化实践时需要反思和警醒的。
    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反思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经10年有余,以中国民俗学等相关学科参与其中的视角来思考,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总结:第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概念和方法进行了理论性探讨和中国化阐释。尽管直到现在一个完整而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体系远没有建构起来,但学界对物质与非物质、传统文化与遗产、原生态、本真性、整体保护、活态保护、生产性保护、适度开发、教育传承等核心理念及方法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第二,对中国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并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保护。截止到目前为止,在文化部非遗司精心组织下,民俗学等相关学科指导专家先后评审出四批共计1370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果加上省、市、县三级地方非遗名录,中国非遗保护总项目数以万计。同时认定了各级别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国家级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基地名录。第三,参与策划、组织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等各种文化实践,并承担各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研究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学术研究的开展,同时促进了对非遗研究方向研究生的培养以及文化遗产专业学术期刊的发展。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文化工程与社会实践活动,21世纪自上而下紧急推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走到今天,在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短期内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的同时,对于作为非遗保护智库的学界以及各级非遗保护主管及职能部门,已经到了需要冷静、认真思考非遗保护中所存在的具体、细致问题的时刻了。而作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有着最多交集的中国民俗学学科,近年来在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学科对话的过程中,自然引起我们反思和检讨学科在非遗保护中的“所为”与“所不为”、未来还能在多大程度上对非遗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以及“它山之石”如何能够“攻玉”等一系列紧迫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中国的风起云涌,与当代中国社会在持续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取得骄人经济成就后重建民族精神的诉求息息相关。在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中,各级政府、学界(专家)、商业资本以及传承主体等各方,都在更加全球化、市场化以及城市化的国际国内复杂背景下进行着复杂而微妙的互动与博弈。其中,“政府主管”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与特殊性,即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制定以及非遗项目的识别、评审、认定、保护与传承资助进行通盘的管理和控制,无形中对参与非遗保护其它各方施加了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包含对拥有遗产保护相关专业知识的遗产学家们的行政干扰。因此,在非遗相关概念的界定、分类标准的制定、行政区划非遗以及诸如民间信仰非遗项目认定等问题上,出现了学科界定分类与行政界定及分类标准意见相左的情况,结果拥有强大政治影响力的行政力量显然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民俗学家在内的非遗专家们如果不自省,则有被行政彻底同化的危险。对此,周星教授指出,“中国尚缺乏尊重学术独立性的社会氛围和共识,在行政体系尚没有习惯倾听学者主张的当下,学问的自由和独立性经常会被权力裹挟和同化,因此,参与运动的民俗学者独立的立场和基于学术研究而提出建言的勇气,显得尤其重要。”[15]如此对遗产的征用与对学者的御用,如果学者自身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信心,将使其在开展非遗学术研究及其相关文化实践中难以保持价值中立的公正立场,长此以往,不仅将贬损民俗学学科的价值,而且将直接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美国学院派民俗学家与公众民俗学家曾经相互指责,学院派认为公众民俗学家的学术理论水平有限、成果质量低下,容易陷入主观情绪变动且易被政治化,而公众民俗学家认为学院派在远离民间的大学里只顾自己所谓的纯粹学术研究和工作,不去真正关心民俗传统传承者及社区成员的生活。“学术乃天下公器”,中国民俗学一贯秉承“经世致用”的应用倾向,虽然在文化保护理念及实践中对“传统”、“原生态”以及“本真性”等问题的讨论,在内部事实上也产生了“激进”和“保守”截然相反的观点,但是从未正式、明显分流出“学院派”与“应用派”。从20世纪初的“歌谣运动”到“民族识别”到“三套集成”,再到21世纪初的“非遗保护”运动无不见民俗学者的身影,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的中国民俗学者是学院派更是应用派。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民俗学界长期以来对自身参与各种社会、文化实践缺乏应用的反思和及时的检讨,随之也带来我们在学院研究和公众实践两方面都未能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绩。在中国民俗学的各种应用层面,从“到民间去”、“眼光向下的革命”到“三套集成”采录到充当专家对非遗项目的评审、认定,都有意无意地犯了拉大民俗学家与民间、社区在阶序、权力方面不平等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滥用了专业知识及学术话语霸权。“作为评判者的专家委员会及构成这种委员会基础的诸多学者,成了当然的主体,而传统文化及其承载者,则成了被客体化的,有待官僚机构和学术评估、认可和命名的对象”。[16]这里指的诘难,是公众民俗学在文化展示中将传统民俗及其承载者客体化的问题。历史地看,对于客体化连同客观性、文化自决、协作对话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中国民俗学家们在组织实施一系列的社会、文化实践过程中,竟没有过哪怕不是学理的自我探讨和独立反思。同时,囿于学院派所一直强调的扎实而专业的基础性学术研究的不足,在非遗保护的指导和咨询提供方面,在与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相比时则略显尴尬。
    基于思考民俗传统如何应对当代社会发展问题的美国公众(应用)民俗学,在百多来年参与各种文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更在与学院派民俗学家的持续论争中成熟起来。长时期对民俗传统的公共展示及实践,使美国民俗学在博物馆展览、民俗生活节组织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文化展演理念及经验,而与学院派的论争则通过不断的检讨和反思,直接丰富和提升了美国民俗学的学科理论及方法。现在美国民俗学会中有近一半的学者更愿意被称为“公众民俗学者”,同时很多出身学院而从事公众民俗实践的公众民俗学则回到大学任教、研究,学院与公众两派昔日论辩对手已相对平和地一起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民俗传统进行全面研究和教育。对公众民俗学的未来走向,罗伯特·巴龙(Robert Baron)指出,“公众民俗学的学术准备是,当学生在非学术环境中真正应用民俗学学科知识时,应将理论和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样的训练,应该通过诸如展览、节日和纪录;电影、音频和视频产品;面向大众的评论和其它出版物以及教育活动中的艺术等公众展示媒介,让学生为基于民族志的民俗表征创造做好准备”[17]。
    中国民俗学如何汲取美国公众民俗学理论的健康养料,以避免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文化实践中犯错误?如何借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力夯实和进一步发展中国民俗学学科?一方面,加强、加大中国民俗学本体研究的理论、方法建设。首先,我们要全面扎实推进作为民俗学学科基础的民俗本体研究,历史文献耙梳与调查调查齐头并进,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基础性专业化精致的民俗志报告,提升中国民俗学研究的整体质量。其次,在民俗本体研究过程中提高自觉的学科理论反思与建构意识,及时加强与国外同行的学科对话和学术交流,推动中国民俗学学科的理论建设。另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社会、文化实践中,在尽量避免自身被权力和资本客体化的同时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客体化,民俗学者应谨慎、适当地把握好作为文化协调人的中立角色,与民间社会文化传承人通力协作,为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可持续良性传承,增进人民福祉而做出不懈的努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