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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马迁的卒年和《史记》的断限、残缺问题(2)

而王国维认定“会东从上来”是指东封泰山,因而在《汉书·武帝纪》里找到了“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太山”,“夏四月,幸不其”,“五月,还,幸建章宫”,于是得出结论说“书所云‘会东从上来’者也”,显然是不符合作者愿意和历史事实的。
    第二,如何解释“涉旬月,迫季冬,仆又薄从上上雍”?“旬月”,满一个月。“季冬”,十二月。汉律,十二月处决囚犯②。“薄”,同“迫”。“从上”,跟随皇上。“上雍”,上雍地去。雍在今陕西省凤翔县南,其地有五畤,汉武帝常到那里祠神。这句话是说,再过一个月,就进入处决囚犯的十二月了,那时我又迫于要跟随皇上去雍地。
    王国维误解了这句话的意思,他认为征和二年“无东巡事,又行幸雍在次年正月,均与报书不合”,所以把《汉书·武帝纪》太始四年“冬十二月,行幸雍,祠五畤”,硬扯到这里来。沈钦韩《汉书疏证》说:“任安怀二心腰斩,而犹须系至冬尽,则汉法之异于后也”。司马迁见武帝心情已变,任安非死不可了,但又不忍心说出任安将要在十二月腰斩,所以只在此暗示了一下,这种低徊哽咽的辛酸情绪,对任安不幸遭遇的痛惜心情,王国维竟弃置不顾,是很不应该的。是的,《汉书·武帝纪》是说“征和三年春正月,行幸雍”,但这并不是“与报书不合”。《汉书·武帝纪》说的是具体到达雍地的时间,而《报任安书》说的是迫于要跟随武帝去雍的出发时间,所以二者是完全相合的。
    第三,王国维既肯定《报任安书》的写作时间为太始四年,但又找不到太始四年任安犯罪的事实,只好将褚少孙补的任安事迹中,汉武帝说的“安有当死之罪甚众,吾尝活之”③加以强相牵合,算是任安的罪状。但对“任安有当死之罪”是什么内容却答不出来。其实这话是征和二年,武帝诛任安时,“欲成其死,而加之罪”的愤恨之言,并无任何事实根据。任安是司马迁的老朋友,如果真有“当死之罪甚众”,以“信史”和“实录”著称的《史记》,为什么于任安受太子节一事外,毫无记载呢?任安并非武帝“幸臣”,为什么屡次犯死罪,而残忍寡恩、喜怒无常的武帝却要赦免他呢?因此《报任安书》说的“今少卿抱不测之罪”,的确是指征和二年七月任安受戾太子节一事而言的。因为这件事是在不久前发生的,所以作者才用了一个“今”字。而事件又直接牵涉到汉武帝,所以作者说任安受到“不测之罪”。王国维把这一确凿的事实当作不可信的,而自己的考定却没有确凿的史实依据,无法自圆其说。
    第四,《报任安书》说“相见日浅,卒卒无须臾之闲。”又说“仆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这些话也可证明此书作于征和二年十一月。
    任安被钱官小吏诬告的时间,史无明文记载;但从他触发武帝的思子之情来看,应当在壶关三老和车千秋上书之后。车千秋在什么时候上书,也是史无明文记载的;但车千秋从高寝郎晋升为大鸿胪,是由于“上急变,讼太子冤”④。另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载,征和二年“九月,大鸿胪商丘成为御史大夫”。可见车千秋继商丘成为大鸿胪,其时当在征和二年九、十月内,而车千秋上书自然应在这之前了。由此可以证明,任安被钱官小吏诬告,一定是在九月到十月这段时间内。司马迁在戾太子举兵(征和二年七月)后,跟随武帝还长安,当在征和二年八月左右。不久任安就被投入狱中。这与“相见日浅,卒卒无须臾之闲”的话完全相应。这句话是说,我们见面的日子很少,我又始终勿忙急促,没有一点空闲。如果照王国维的说法,司马迁是在太始四年五月跟随武帝由山东回长安的,那么《报任安书》写于这年十一月,中间相隔七个月。七个月时间,两人同在长安,其时司马迁又没有什么事情,怎么能说是“相见日浅,卒卒无须臾之闲”呢?
    “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这句话,涉及到司马迁始仕为郎中究竟在什么时候的问题。《史记·太史公自序》说:“于是迁仕为郎中,奉使西征巴、蜀以南,南略邛、笮、昆明,还报命。”此下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元鼎六年,平西南夷以为五郡。其明年,元封元年是也。”又据《汉书·武帝纪》载,元鼎六年“定西南夷,以为武都、牂柯、越西、沈黎、文山郡。”既然汉王朝在元鼎六年“平西南夷以为五郡”,那么司马迁以“郎中”身份出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就决不会在元鼎六年之前,因为那时汉王朝还未“平西南夷以为五郡”。司马迁出使西南地区回来复命时,正是武帝“始建汉家之封”,也就是元封元年武帝封泰山的时候。而武帝封泰山是在当年四月,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司马迁是不可能在元封元年初的三个月内完成出使任务的,所以司马迁以“郎中”身份出使西南地区应该在元鼎六年,回来复命是元封元年以后的事了。由此可见,《集解》引徐广的话“元鼎六年,平西南夷以为五郡”,是司马迁“仕为郎中,奉使西征”的时间,而“其明年,元封元年是也”,是司马迁“还报命”的时间。司马迁在元鼎六年,即公元前111年“仕为郎中”,到写《报任安书》的征和二年,即公元前91年恰好渡过了二十一年的仕宦生活,所以这和《报任安书》中说的“仆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完全符合。如果照王国维的说法,《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四年,即公元前93年,那就只能说“待罪辇毂下,十九年矣”,因为十九年是万万不能说成“二十余年”的。自然,王国维把司马迁“仕为郎中”的时间含糊其辞地说成“大抵在元朔、元鼎间”,但按他的意见,无论怎样推算,都与“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相矛盾。
    第五,司马迁这封《报任安书》,是和自己的生死有关系的。卫宏《汉书旧仪注》和葛洪《西京杂记》都说司马迁“有怨言,下狱死”。这“怨言”便表现在《报任安书》里。这封书,满腔愤怒,大发牢骚,说他为李陵“陈情”,是“欲以广主上之意,塞睢眦之辞”,结果“明主不深晓,以为仆沮贰师,而为李陵游说,遂下于理”。言外是说,武帝贤愚莫辨,是非不分,袒护裙带关系,是一个专制残暴的君主。对于遭受“宫刑”,司马迁更是悲愤欲绝,痛不欲生。说什么“行莫丑于辱先,而诟莫大于宫刑”。对于汉王朝屠杀功臣,虐待大臣的行为,司马迁更予以大胆地揭露:“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子请室;魏其,大将也,衣赭关三木”。这些无情的揭露,活画出封建制度的黑暗腐朽,帝王的专制残暴,使人感到触目惊心。这些所谓“怨言”,可能后来被人抓住告发了,致下狱而死。司马迁还在《报任安书》里,告诉任安一个重要的消息:“近自托于无能之辞,网罗天下放失旧闻,考之行事,稽其成败兴坏之理,凡百三十篇。亦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也就是说他的著作已基本完成了。但下文又说:“仆诚已著此书,藏之名山,传之其人,通邑大都,则仆偿前辱之责,虽万被戮,岂有悔哉!”则证明《史记》又还未最后完成。那么,《史记》的最后完成当然是征和以后的事了。所以司马迁的卒年,自然是在写《报任安书》的征和二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照王国维的说法,《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四年,则李长之、王达津等更据以断定司马迁就死在太始四年,那就更是错误的了。
    总之,《报任安书》究竟作于何时,不仅关系到司马迁的卒年,还关系到《史记》一书写作所经历的时间与部分材料的真伪问题,因此这是一件值得考辨清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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