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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祥:事·叙事·元叙事“主体民族志”叙事的本体论考察


    一、引言
    在《论著与生活:作为作者的人类学家》中,格尔兹指出,民族志者的目的并不在于去描述“‘他们’的生活”,而在于书写“‘我们’的作品”,以便在自己所属的那一群人中实现自我价值。即,民族志的目的在于叙事本身而不在于描述异文化。在一系列论述中,格尔兹颠覆了科学民族志“描述异文化”的学术理念,将“话语”“对话”“讲授”“撰写”“记录”“修辞”这些叙事形式置于首要位置。他不仅指出了经典民族志之塔都是叙事的“修辞策略”“说服模式”,而且预测民族志文本在未来将世界上各种人纳入一个共同世界同样需要依靠“对话”这种叙事形式。格尔兹将叙事问题放到了民族志的中心。
    美国哲学家蒯因在《从逻辑观点看》一书中提出了“本体论的事实”与“对本体论的承诺”两个不同的概念。蒯因所说的“本体论的事实”,是指客观世界存在的事实,而“对本体论的承诺”,则是指以语言作为叙事手段所表述的事实。蒯因反复提醒人们注意,他并不是告诉人们在本体论上确有何物存在,而只是告诉人们,一种理论、学说在本体论上许诺了何物存在。任何理论、学说都要对何物存在作某种本体论许诺,而这种许诺是通过叙事表达出来的。
    继格尔兹1983年出版《论著与生活:作为作者的人类学家》关注叙事问题之后,1984年4月美国人类学界10名中青年学者举办了题为“民族志文本打造”的学术研讨会,会后于1986年出版了《写文化:民族志的诗学与政治学》。该书的主要论题不再关注“异文化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关注“写文化”的问题,即叙事问题。
    在上述诸背景与语境中,本文展开对“主体民族志”叙事问题的本体论考察。
    二、“事”:让当地人自己说
    所谓“事”,是指“事实”“事物”“事件”等内涵。对“事”的理解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指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物质世界。这就是所谓“本体论的事实”。第二种类型是指我们感觉世界、经验世界中的事物、事件、事实。它们与我们的实践相联系,故而是我们所关注的。这类事件众多繁杂,其中有些是自然事物,有些是我们创造出来的社会文化事实。这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第三种类型是指进入我们的研究领域和书写范围的“事实”,对于民族志而言,就是写作文本中的“民族志事实”。
    本文中的“事”(事实),指的是“主体民族志”中被叙述与书写的事实。民族志事实来自当地文化,这一点不言而喻,但是如何获取这些事实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路径:第一种路径是由民族志者在田野工作中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通过“访谈”及“参与观察”去收集材料,这是经典民族志的路径。第二种路径是由民族志者在田野工作中倾听当地人直接言说,按照当地人的文化逻辑去采录材料,这是“主体民族志”所选择的路径。“主体民族志”主张“让当地人自己说”,“事实”从当地人自己说的那里取得而不是从民族志者“参与观察”与“访谈”中获得,这是“主体民族志”对于“事”(物)的本体论许诺。
    由“言说他者”到“他者言说”,也是时代的要求。现代民族志经历了三个时代。第一个时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民族志是适应殖民帝国的间接统治与扩张的需要而出现的。这也是一个民族压迫时代,作为“第一主体”的当地人在民族志中是沉寂的。第二个时代是二战以后至20世纪中后叶,这是“民族-国家时代”。新的问题是:我们的描述是否就是异文化面貌?到底应该由谁来描述?我们描述异文化的目的何在?这些成为后现代反思民族志的主题。第三个时代是全球化时代。人类学者的研究目的和对象已经出现重大转换,民族志在新的思考和反思之中,对叙事(“写”“表述”)有了进一步的觉醒意识,这为民族志者从学科史出发提出的问题与当地人从现实出发提出的问题有可能相吻合,“让当地人自己说”才开始具备了实现的条件。
    三、“叙事”:呈现-解释-建构
    对“事”(物)本体论许诺的学术态度在民族志的“叙事”中得到表达。这里考察“主体民族志”“如何叙事”、“为何叙事”的问题。“主体民族志”的叙事可概括为“呈现-解释-建构”三位一体的过程。
    “呈现”是回答“如何叙事”的问题。“呈现”即在民族志作品中系统地直接呈现当地人的言说。当然,作为一种文本,也需要进行编辑,但这种编辑工作是最低限度的。第一,删除当地人不愿写入书稿的材料。这一条是尊重当地人意愿与利益的首要原则。第二,设置章节安排。章节设置的依据是当地人的讲述逻辑,而不是民族志者自己的意愿。第三,“重复”的部分一般应该得到保留。除去口语中因为思考时不自觉的无意义的重复外,对同一事件的重复讲述具有叙事学意义。
    “解释”是回答对直接呈现的事实如何分析与解读的问题,即格尔兹所谓“就什么说点什么”的问题。只有在分析解读阶段,才轮到民族志者说话。解释的首要原则是不能离开当地人讲述的事实。不过,由于解释的历史性以及语言符号的社会性特征,允许乃至鼓励每个解释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结构、时代要求,在“符号扇面”上各取所需。
    “建构”是回答“为何叙事”的问题。“建构”是民族志者目的论的表达。当“呈现”出来的民族志事实经过“解释”的过渡,最后到达的就是民族志者主体的“建构”。“建构”是民族志者思想的目的性表达,是对前人学术研究的推进,具有对话性质。“建构”并非对“客观规律”的“发现”(finding),而是带有强烈主观目的性诉求的“发明”(making)。这种“建构”所具有的时代性、历史性特征不言而喻。
    四、“元叙事”:叙事的自我审视
    民族志者“呈现-解释-建构”的叙事是在一定的主观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交待民族志者的自我条件以及叙事过程就是必要的。这是确定民族志事实具有“真值”的前提,而这个前提一直为经典民族志所忽略。这种自我叙事过程的暴露,就是后现代语境中所言说与强调的“元叙事”。按照一些后现代理论家的看法,“元叙事”是对“叙事的自我审视”,它把读者的注意力从叙述的事件转向叙事行为本身,“在文本的疆界内,对作者行为的彰显”。“元”就是“自见”,在叙事的同时又把自己关于叙事的理念与见解表达出来,其目的在于对解读进行条件的限定,击破民族志者自我扩张的欲望,敲碎民族志者的傲慢与偏见。元叙事通过“反讽式的重新语境化”所产生的间离效果破坏了“叙事”的权威,进而让读者明白,作品是作者创造或建构出来的。并且告诉读者,这种叙事仅仅是一家之言,并不是普遍真理。因此,如果在“叙事”中对“事”进行了本体论许诺,那么在“元叙事”中对“叙事”同样进行了本体论许诺。
    正是在“元叙事”之中,民族志者才会认识到解释是片面的,建构是被自我限定的。基于此,有些作者提倡放弃归纳性结论的写作。这不仅考虑到使作品本身具有开放性,邀请读者自己作出结论,更因为所谓“结论”都是作者依靠符号逻辑推论与对材料的主观平衡协调出来的。也就是说,“结论”仅仅是“叙事”之成果,而并非“事实”之规则。
    五、结语
    本文从格尔兹的启示出发,以蒯因对叙事的“本体论许诺”作为概念工具,对“主体民族志”叙事进行了本体论考察,论述了“主体民族志”叙事是如下三种形式的统一体:第一,将民族志者间接地描述异文化事实转换为由当地人直接言说之“事”。第二,承认民族志者对当地文化的解释是想象的事业,其作品仅是一种“呈现-解释-建构”的叙事形式。第三,将经典民族志中不被说出、不愿说出的民族志者叙事过程、写作策略作为民族志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与限定条件坦陈于民族志之中,即进行“元叙事”。
    将“事”“叙事”“元叙事”相区别以及对它们进行本体论考察,也就确定了民族志叙事的本质,即民族志叙事是“转喻”而非“隐喻”。隐喻是一种“叙述投影”,“即通过选择(或不选择)一个限制性‘视点’调节信息”。既然是投影,那么“形”与“影”就具有相似性。而所谓“转喻”,意为民族志者的“叙事”与当地文化“事实”之间只具有关联性,而不具有相似性,而是转入了如布尔迪厄所说的“一个分离的世界”,一个独立的“知识场域”。转喻意味着语境与意义的转变,“故事空间”和“叙述空间”相区别,是“转喻”的基本特征。“事”“叙事”“元叙事”之间的“转喻”关系存在着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事”与“叙事”之间的转喻。经典民族志将作者的叙事与当地的文化事实等同,以为他们描述的就是当地的“异文化”,至少也是相似的。这是在民族志者的“叙事”与当地文化“事实”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隐喻”关系。而“主体民族志”认为,当地人的讲述是一个“事实”,是“故事空间”;而民族志者的叙事则是一个“叙述空间”,二者只具有关联性,而不具有相似性,它们处在不同的“权力关系、策略、利益”世界之中,处在不同的场域之中,无法用这一个去还原那一个。第二个层次是“叙事”与“元叙事”之间的转喻。元叙事是“作者转喻”,即他自己成为被表现与被想象的对象,作者不仅是叙述者,还是旁观者和裁判者。“元叙事”是关于叙事的叙事,它与“叙事”同样只具有关联性而不具有相似性。元叙事有“叙述的我”与“被叙述的我”两个行动者,前者可以带着一种特殊的身份观察、嘲讽、批评后者。通过这两个层次的转喻,“事”“叙事”“元叙事”相互嵌入,成为一个套层结构。这一套层结构给读者留出了自由解释的巨大空间,邀请读者参与讨论以及民族志的创构。
    (摘编自《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事·叙事·元叙事:主体民族志”叙事的本体论考察》,孔敬/摘编)
    (作者简介:朱炳祥,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人类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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