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英时先生曾谓:“在‘史料学’或‘历史文献学’的范围之内,顾先生的‘累层构成说’的确建立了库恩(Thomas S.Kuhn)所谓的新‘典范’(paradigm)也开启了无数‘解决难题’(puzzle-solving)的新法门,因此才引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史学革命。”[14]然而,顾氏史学的“典范”意义似还不仅在“累层构成说”,顾氏《古史辨》的编纂形式本身便显示了引领史学潮流的方法示范倾向,正可谓“先把金针度与人”。顾氏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中不惜将自己学术思想的全部来源均娓娓道来,正文部分更是从胡适询姚际恒著述书开始,在书信往还中层层递进,切实地向学人示范了一条可行性极强的治史新路径。这样一种由书信讨论而做出的方法示范使人感到其说有本有源,且留下了无数可供研究的空间。因此,《古史辨》第一册不妨视作古史辨派的方法“秘籍”,凡是要真实地“整理国故”的人便不妨将它作为方法上的入门书。因此,《古史辨》所采的书信编纂形式实可视为一种便利于方法示范的形式,顾氏所以采用这种形式也不乏开辟史学新天地的自信,古史辨运动后来有如此大的影响力或也与其发起之初细致入微的方法示范有关。 而前面提到的第二点认识,我们则可将之简化为时人对书信的私密性如何看待。《古史辨》第一册由于是一部时人论说的汇编,故顾氏将书信、文章收入时,在题下都注明了时间、出处,未加注明的论学书信自然是尚未发表。 笔者拟就寄送形式的不同将《古史辨》第一册中的书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未发表的论学书。《古使辨》第一册上编均为此类,下编胡适致顾氏的《论帝天几九鼎书》、顾氏致胡适的《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顾氏致丁文江的《询〈禹贡〉伪证书》、丁文江回复顾氏的《论禹治水说不可信书》、顾氏致丁文江的《论禹治水故事书》、钱玄同致顾氏的《论〈庄子〉真伪书》及顾氏的《答书》均属此类。这些未刊书信均为学者私人的论学书信,限于两个或几个学者的小圈子。顾氏将这些原未发表的书信收入《古史辨》第一册自然是以其可以指示治学路径之故。 第二类为不寄往收信者本人,而直接寄往发表的书信。《古史辨》第一册中编中顾氏的《答刘胡两先生书》及刘掞藜的《讨论古史再质顾先生》,此二文皆采书信格式,但所论问题都是发表于《读书杂志》的共同问题,因此可将之视为一种公开的论学形式。有些文章虽不采书信格式,但实与二书相类,如刘掞藜的《读顾颉刚君〈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的疑问》、胡堇人的《读顾颉刚先生论古史书后》、顾氏的《讨论古史答刘胡二先生》、顾氏的《答柳翼谋先生》、容庚的《论〈说文〉谊例代顾颉刚先生答柳翼谋先生》、顾氏的《答李玄伯先生》诸文皆是。而此类文章所以采书信格式,则或是为使该文更有针对性,或有缓和语气之效,讨论之间最易意气用事,以书信格式,冠以对方称谓,或可部分缓解剑拔弩张之势。但此类书信视作公开发表的讨论文章更为恰当,或不妨说此类书信仅具书信的形式。 第三类则为寄往收信者本人,但发信者或收信者又自觉该信有发表的价值,于是作公开发表的书信。钱玄同致顾氏的《论〈说文〉及壁中古文经书》、钱玄同致顾氏的《论〈春秋〉性质书》、顾氏的《答书》以及钱玄同致顾氏的《论获麟后续经及春秋例书》皆属此类。而顾氏在其《古史辨》一册“自序”中的一段话更可透露出此类书信的一些消息:“十二年二月中,玄同先生给我一封长信,论经部的辨伪。我和他已经一年不相通问了,忽然接读这一封痛快淋漓的长信,很使我精神上得着一种兴奋。我就抽出一个星期日的整天工夫,写了一通覆书,除讲《诗经》的工作之外,又把一年来所积的古史见解写出了一个大概。想不到这一个概要就成了后来种种讨论的骨干!四月中,适之先生到上海来,他编辑的《读书杂志》需要稿件,嘱我赶作一文。我想我答玄同先生的信已经寄了两个月了,还没有得到回音,不知道他对于我的意见究竟作何批评,很想借此逼上一逼,就把讨论古史的一段文字钞出寄去。这文在《杂志》第九期中发表之后,果然第十期上就有他的很长的回答:他赞同我的对于古史的意见,更把六经的真相和孔子与六经的关系说了许多从来未有的实话。”[1]54顾氏本是将该信寄予钱玄同本人,在未得回复的情况下,便在《读书杂志》中将该信发表,借此“逼上一逼”,而顾氏读到钱玄同的回复则是在《读书杂志》上了。可见,民国学人论学的书信本无多少私密性,寄信者自可将书信随意发表,而收信者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进行回复也无妨。或许顾氏并未收到钱玄同的回复函件,因为钱氏在《读书杂志》上的回复便算是答书了。民国学人论学的书信性质于此可窥见一斑。 再举“自序”中一例。民国十年(1921年)三月,胡适草成《红楼梦考证》,顾氏最先得读,自称“深切地领受研究历史的方法”。“我的同学俞平伯先生正在京闲着,他也感染了这个风气,精心研读《红楼梦》。我归家后,他们不断的来信讨论,我也相与应和,或者彼此驳辩。这件事弄了半年多,成就了适之先生的《红楼梦考证改定稿》和平伯的《红楼梦辨》。我从他们和我往来的信札里,深感到研究学问的乐趣。”[1]47这又是书信论学的生动一例。胡适与俞平伯均去信与顾氏讨论,三人形成了一个如前述那般的学者小社群,只是不知寄信与收信二方讨论的内容如何可使第三方得知。笔者尚未检搜当时的报刊,不知这段书信讨论的函件是否也做过公开发表。若仅从讨论的便利计,函件一经发表便立刻会使一人的问题成为三人乃至学术界共同的问题,无疑是极便利的论学方式。此例又提供了一种学人书信论学的方式。 学术本是“天下之公器”,于是乎,论学的书信相较于一般的信件便较少了私密性。但如果寄信一方明示该信不宜发表,那么信件的私密性又当别论。 傅斯年写给顾氏的《谈两件〈努力周报〉上的物事》上便明示:“幸勿举此遐想以告人耳。”[6]289在将该函收入《古史辨》第二册时,顾氏加入了下面一段案语:“颉刚案,傅孟真先生此函,从民国十三年(1924年)一月在德国写起,直写到十五年(1926年)十月归国,船到香港为止,还没有完。此函的后半,是他对于古史的意见,……极多新颖的见解。但他自以为多年不读中国书,所发的议论不敢自信,不愿发表。我的意见,则以为我们既向时代的光明走去,处处在荆榛中开路,只求大体不错,不必有如何精密的结论。我们正该把自己想得到的意思随时发表,以博当代学者的批评,好互相补益匡救。故中山大学的《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既出版,即以付刊。傅先生见之,终不以为可。现在编《古史辨》第二册,重违其意,只得节去其对于古史之意见。希望将来上列题目俱有改定稿时,仍给本书发表,因为此函开头时早已把‘季子挂剑之义’自比了。”[6]300-301傅斯年本不允顾氏将此信发表,但顾氏却“重违其意”将之公诸于众,然傅氏却“终不以为可”。由此可见,论学的书信中,若一方明示该信不得发表,那么该信便具有了私密性。而顾氏所以违傅氏之意,却自有一番道理,这又另当别论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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