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诸史籍,在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的法规中,载有下列条文: 又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二,攒造黄册》。)《后湖志》载: 大查职名。官职,洪武二十四年定制,每册完,奏委给事中一员,御史二员,主事四员,督同监生查对,事完一同复命。……监生,洪武二十四年定,取国子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新册奸弊。正统七年减取八百名,弘治六年奏准取三百五十名。(注:《后湖志》卷三《事迹三》。)可以看出,洪武二十六年所定黄册清查条令,是作为整个明代黄册制度的清查条款而颁行的。此后,明代每次大造黄册即按这一规定进行清查,称之为黄册驳查制度。但该法令在洪武二十四年既已颁布,当然对洪武二十四年所造黄册也进行了清查,这是可以肯定的。只是从该条文中看不到当时清查的详细情况和结果。不过,其后的记载仍可提供有关线索: 正统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本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提问罪。(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二·攒造黄册》。)从这里所言“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则不难看出,此前的清查亦当如此。这就是说,在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清查之后,户部当掌握其总结果的。而《诸司职掌》一书编成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史载: (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诸司职掌》成。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妨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是始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颁布中外。(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条。)所以,可知《诸司职掌》一书的编辑,离户部掌握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清查结果的时间,非常接近。因此,《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很有可能是利用了清查后的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资料。若如此,恐怕就不能说其所载洪武二十六年人口数字,“只是根据文牍档案拼凑起来的”,是户部衙门“炮制”的。 那么,《诸司职掌》所载人口数字,必定会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的人口统计有某种关系吗?未必如此。我们还应注意到,就明代的人口统计来说,除了大造黄册之际的人口普查与统计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人口统计系统,这就是每年自地方逐级上报户口登耗的岁计系统。 这种岁计制度,在明开国之初朱元璋推行户贴制度时就已存在。史载: (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注:《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可以看出,洪武初实行户帖制度时,户部既制户帖,又制户籍,“籍藏于部,帖给之民”,天下户籍乃由户部掌管。而“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这一记载,则清楚地表明,由各级官府每年核实户口登耗、类为籍册上报的岁计制度,当时已经存在。 再看一下《诸司职掌》所载:“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田粮政令。”“郎中、员外郎、主事,各掌该部所属户口、田粮等项。”(注:《诸司职掌》户部。)即掌管天下户口与田粮实为户部官员的本职。其后又载: 户口 丁口 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本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注:《诸司职掌》户部《民科·州县》。)这即是《诸司职掌》中录有当时人口总数的原文记载。此外,洪武御史台所上《宪纲》中亦有相关条款: 户口。仰本府州县,取勘所属籍定户口,分豁城市、乡都,旧管、收除、实在数目开报。(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一·丁口》。) 毋庸置言,以上这些记载均为当时朝廷发布的正式典令,而非一般记述。从中可明确看出,第一,与每十年大造黄册进行户口统计的同时,还存在一个每年查核、逐级上报的岁计制度。第二,这种户口岁计系统,从其制度规定来说,并非仅据文案重复报告,而是要求岁计“户口之登耗”,“每岁取勘明白”,逐级类总上报,最后呈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其当然亦具户口核查性质。所以,它与黄册的人口统计相比,实为另外一个不同的人口统计系统。而且,从《诸司职掌》有关款项的行文来看,这种岁计规定,乃是户部及地方各级官员的首要职掌,系官府及时掌握与控制人口的主要来源;而提到黄册,则偏重于其赋役功能。 有关史籍的记载,亦可证明这种户口岁计制度是实行了的。现存《明实录》中载有岁计户口、田地总数的共有137个年份,其中有20 个年份属于黄册大造之年,117个年份为非黄册大造之年;又, 从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元年、公元1402年)至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连续119年,每年都载有岁计户口、田地总数。那么不禁要问,《明实录》连续登载的这些非黄册大造之年的岁计户口总数是如何统计出来的?恐怕不能认为这些上百个数字都是户部从文牍档案拼凑起来的,都是户部闭门炮制的,显然,它是来自明代另一个户口统计系统,即作为户部及各级官府首要职掌的户口岁计制度实施的产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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