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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的寺田及相关问题探究(3)

清修院:东至道并院墙,南至道,西至巷,北至墙。
    石门山寺:东至峪口,南至分水岭,西至关脚,北至高本峪头。
    龙泉山寺:东至东山头,南至分水岭,西至南北道,北至分水岭。
    □国寺:(漫漶不清)
    三塔院:东至道,南至松岭,西至□渠,北至□家墙并道。
    华梨院:东至峪口,南至分水岭,西至分水岭,北至岭。
    观音堂:东南二至道,西至米家地,北至河心。
    段禅院:东至城巷,南至张家地,西至巷,北至侯家、安家、丁家地。
    □家讲院:(下缺)。”(19)
    辽代的寺田为寺院之固有财产,随着岁月的流转,寺内新老僧人的不断更替,寺田也会随之代代传承下去。有时,为使寺田永为僧人日常衣食之来源,不被后世无良僧人典卖处理,寺院的住持、方丈等老僧也会与年轻的寺田受益者们订立一份寺田继承类“契约”文书,并刻石树碑,立此存照。辽代寺田继承类“契约”文书之内容,一般有三个部分:一是寺田之由来,二是寺田之方位、亩数及“四至”等,三是寺田用途之约定。
    如前引寿昌元年(1095)的《缙阳寺庄账记》,即是该寺一份“账簿”式的寺田继承“契约”文书。
    关于该寺寺田之由来,该石刻文字虽已残缺不全,但仍能分辨出是社会各阶层俗家佛教信徒捐施的土地,捐施者既有兴宗皇帝,也有“坟主高大王”等。“迄至我朝兴宗皇帝,乃赐缙阳之□□后□□□殿僧房共三百八十余架,地□园林约□(下缺)”。“传有道侧坟主高大王,合家施根後庄田,托众僧为远嗣,至今仍尔。”
    然后是该寺寺田的位置、亩数及“四至”。如兴宗皇帝所赐寺田,“……小道之北,东连翠岭,西接青嵠”。“高大王”等人捐施的寺田,“前後并□□□敏具(下缺)倾六十亩,浮图子地一段十亩,次北一段二十亩,又次北一段二十亩,中间□寺主施二十亩,南道北一段,□□二十亩,北道北一段,□□□(下缺)土共□□□,西至涧,□至官道,山东葛家峪地一倾,东至涧,南西至张化,北至山顶,□□地一倾二十三亩,(下缺)家坎地三十亩,□至怀霍,崔家安地一倾二十亩,东至山,南至道,西北至翟公谅,中山□□一□二十亩□(下缺)可言,南至吕广俔,西北至道,林墓地四十亩,东至贾守谅,南至墓,西至翟公谅,北至道,坊子□地三十□(下缺)道,南至翟嘉进,次道西一段六十亩,东至□□于可言,西至张守仁,北至道,次北一段四十亩,东至张守仁,南至□(下缺)韦谦让。次东北地□□□□□□东□,西至道,北至□懿,次北一段四十亩,东北至道,南至崔□,西至河,次道□(下缺)四十四亩。”
    最后是关于寺田“用途”之约定。即告诫该寺寺僧,这些寺田只能作为其今后生活之依靠,绝不许典卖。“恐年代远(下缺),愿乃为虚废所托,众僧之靠赖无依,诚失彼之要期,蹇□之□抱众□,今后假馀缘,勿口典卖,实为□便□……”(20)
    辽人崇佛,寺院遍布,一些寺院之间相距较近,故而,难免因某种变故而出现寺田之争端。如果出现寺院间的寺田划界纠纷,私下又难以解决,便会有其中一方讼至寺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仲裁调解,重新丈量划界。若最终调解成功,也会在仲裁部门的监督下,双方(或多方)签订一份寺田仲裁类法律文书,将重新划定立石的田界在文书上清晰标明,以便今后双方各为遵守,不许越界耕种。如重熙十五年(1046)的《祐唐寺创建讲堂碑侧记》即刻记了南京道蓟州盘山妙化寺、千像寺(即佑唐寺)、感化寺、妙祥寺等寺院间有关寺田、园林边界争端的仲裁文书之内容,颇具代表性。该石刻的文字分为上、中、下三段,其中上段碑文记载的是妙化寺与千像寺间的园林地界争端仲裁之内容:“妙化寺主僧普□□□丙辰年有状,公论千像两争中隔,因依今□山门□和更□位词论对两自封师满量情愿化了。□山门□□□□□□内同共□川云居院、并次南烧饼石□南分水岭上大石山垛子正左相□中心之处,自石垛南中间长大岭直至雷头。自石垛山南,上下取分水岭心都□□□中,留有□东西两边地上柴木,两寺各自永远为主管,不能复别有紊乱,恐后无凭,仅此为据。重熙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寺主僧普严。连状人僧普仙。当寺尊宿僧智初。山门首座、感化寺僧道文。报国寺尊宿僧云晏。法与寺尊宿僧惠源。”
    中段碑文记载的是感化寺、妙祥寺等三寺边界争端仲裁之结果:“其立石者在感化寺东北雷头坎上。妙祥寺出入车道,东道上有自古立石,上有字为三寺中隔。”
    下段碑文记载了边界争端仲裁后千像寺寺田的方位和四至:“蓟州□□□□□千像寺当住持僧一所名海云。寺地土四至分头标自于石。寺场地四至,东至古道,南至古道,西至河,北至河。河北有地一段,东至大河,南至河,西至官道,北至古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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