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瑶:19世纪欧洲民族问题中的“族体”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解读(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2:11:17 《世界民族》(京)2018年第 陈玉瑶 参加讨论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族体原则”的回应 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同样受到德国古典哲学影响的费希特(1762-1814年)讨论过民族(nation)问题。那部著名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Addresses to the German Nation)使他成为民族研究领域不可忽视的一位作者。而马克思恩格斯不是民族主义者,不以谋求某一民族的对内统一为终极目标,他们虽然看到了民族、族体的事实,但是并不认为它们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事实,也不承认“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他们的着眼点是全人类的解放,其实现途径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两人的很多演说、评论、文章都是针对不同质疑、不同声音和诉求来阐释民族问题与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 19世纪40-60年代的西欧社会中,相对于阶级问题,民族问题只占据次要地位,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段时间里并没有意愿对“民族”“族体”问题本身进行专门性系统性研究。有些学者也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像斯大林那样严格地将“nation”用来指称那种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现代民族”。(15)的确,在他们的表述中,有从历史人类学视野才能看到的“野蛮民族”“文明民族”,有民族学视野中以语言文化之别区分出的“某某民族”,如“东方各民族”“游牧民族”“波兰民族”“匈牙利民族”等等;此外,他们还从政治学角度多次谈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表达方式,是因为那一时代人们对民族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人们共同体不仅可以被冠以同一个名称(“民族”),而且也可以同时从人类学、历史学、政治学等不同视角加以探讨。“民族”术语过于悠久的历史,导致它在实际应用中的含义历经演变,已被“泛化”到能够同时承载以上这些方面的含义,并被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度。但是19世纪中期起,无产阶级的政治敌人开始主动挑起、渲染民族问题。奥地利、法国、沙皇俄国的统治阶层利用“族体原则”进行宣传鼓动,使之在欧洲舆论界不断发酵。于是出现了像卡尔·福格特那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代理人,在攻击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同时公开为该原则背书。 1859年12月,卡尔·福格特发表了一本诽谤性小册子——《我对“总汇报”的诉讼》,他在小册子中声称,拿破仑三世不过是在追随“盛行的时代思潮”,而这种思潮恰好表现在要求“各族体独立”这样一种意愿上。他称赞俄法两国统治阶级的合作是“原则相同,目标一致”的水到渠成,两国“政府和人民遵守神圣同盟法律,不是为了欺骗和强制,而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各民族神圣的运动。这种最充分的诚意……已经产生了极良好的结果:铁路、农奴解放、地中海上商船停泊场等等”。(16) 为了揭露拿破仑三世的“族体原则”本质,同时也为了捍卫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荣誉,马克思发表了著名的抨击性文章《福格特先生》(1860年)。他在文章中指出了路易·波拿巴用民族利益进行投机,意欲把欧洲各族体的解放运动引上反对工人阶级革命的轨道,并用之巩固法国领导权和扩大疆界的本质。马克思认为,民族解放运动的某些领袖听信了波拿巴的欺骗宣传,是对被压迫的各族人民利益的严重威胁。 马克思恩格斯从“族体原则”中看到的真实情况,是少数欧洲强权利用族体问题挑起民族矛盾和掩盖阶级矛盾的事实。在这种前提下,马克思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揭露这一事实和指导无产阶级革命上。他在《福格特先生》中虽然多次使用民族或族体,但却没有梳理界定这两个概念。在他眼中,“族体原则”不过是霸权国家的政治宣示,而他要做的,是揭露隐藏在政治宣示背后的政治操作和政治意图,而不是对“族体”进行学理性解释。所以在《福格特先生》中,读者找不到对“民族”或“族体”等相关术语的解释。这方面的空白后来由恩格斯进行了弥补。 在19世纪东欧多地的民族解放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最关心的是波兰人民反抗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统治的解放斗争,因为波兰的独立直接影响到俄国,这个欧洲最大的封建势力堡垒的命运。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在波兰问题上的立场,有人认为他们支持波兰独立就意味着承认“族体原则”。(17)“族体原则”再次作为问题被提出来。 于是1866年,恩格斯应马克思的要求撰写了一组题为《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的系列文章。继《福格特先生》之后,恩格斯再次回应并批判了“族体原则”的虚伪性。与马克思的抨击方式稍有不同,恩格斯在揭露“族体原则”背后真正的政治意图的同时,还从民族与族体本身入手对“族体原则”的实质予以说明。在《致〈共和国〉周报编辑》一文中,恩格斯对欧洲目前的民族发展状况有着清晰的展示:部分大民族享有被人承认的政治独立权利,而像波兰、德意志和意大利这样的民族以及东欧更小的族体却还没有获得政治独立权;尽管“欧洲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不同的民族处于同一政府管辖之下”(18)(由于翻译的原因,这里的“民族”,对应的原文实际上是“nationalities”),但“族体原则”却完全不触及欧洲这些历史性民族的民族生存权。这些尚未获得独立的族体,则成为一些人对他国进行肢解分裂的切入点。 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指出了“族体原则”的本质:该原则实际上“提出了两类问题:首先是这些有历史地位的大民族之间的分界线问题;其次是关于那些民族的许多小残余的独立的民族生存权利问题,这些民族过去都曾或长或短地活跃于历史舞台,后来终于被融入某个更有生命力因而更能克服困难的较强大的民族之中而成为其组成部分”。(19) 恩格斯谈到的这些“曾或长或短地活跃于历史舞台”的“民族”,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大民族的“小残余”(small relics of peoples),也就是各“族体”;而“有历史地位的大民族”使用的是“great historic peoples”的表达,实际上指的是已经得到承认的那些“nation”。为了澄清“族体原则”,恩格斯似乎有意回避了“nationality”和“nation”,而直接使用较为中性、歧义更少的“people”来加以界定,而“nationality”和“nation”的区别仅在于“大”和“小”,也就是规模不同上。 当时,一些大民族(great historic peoples)的“民族生存权利”(the right to independent national existence)已经是既成事实,在这种前提下,恩格斯在这里又提出了“小残余”,即“族体”的“民族生存权利”,也就是“族体”获得“nation”身份的问题。正是从“民族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people”“nationality”和“nation”的政治生存问题才能够被统一归纳到“民族问题”(national question)的范畴内。事实证明,后来在中东欧多民族帝国的解体与各族人民的解放运动中,“national”一词的确因为可以同时涵盖那些地区的“people”“nationality”和“nation”而成为政治舆论中的高频词。这就是为什么,在马克思主义后继者(如列宁、斯大林以及东欧多国社会主义者)的笔下,“民族问题”这一术语会有很高使用率。且该术语通常同时包含了“人民”“族体”和“民族”;反过来,在分别谈及这三个概念时,这些作者们有可以使用“national question”来进行统一指代。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马克思恩格斯就这场战争发表了多篇评论、文章,指出这是一场“法国官方”对“德国官方”的斗争,呼吁法德等国的工人阶级要继续保持团结。1880年后,围绕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归属问题,德法两国知识分子展开了有关民族标准的学理性争论,由于对普法战争性质早有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对这场争论给予回应。但这并不意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不关心民族的形成问题,他们的这种学理性反思立基于唯物主义历史观,而不是像公民民族论或族裔民族论那样的浪漫想象。马克思恩格斯这方面的思想特点集中反映在了由马克思搜集整理、恩格斯执笔完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