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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歆红: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3)


    二、不同的路径,共同的探索目标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人类学重新重视产权研究。由于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加之东欧和苏联的社会剧变,西方人类学家开始研究转型社会的私有化过程(如Cartwright,2001;Humphrey,2002;Hann & The Property Relations Group,2003;Thelen,2003;Verdery,2003)。国际人类学界不仅研究西方排他性私人产权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也研究由此出现的抵制经济从社会脱嵌的“反向运动”(counter-movement)(波兰尼,2007;Filer & Lowe,2011)。民族志材料呈现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护行动,呈现了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集体化”和其他合作行为如何减慢或减弱了私有化进程(如Cartwright,2001;Hann,2007)。
    到21世纪初,由于市场经济已扩展到新的领域——知识、生物和文化领域,人类学家也投身于对无形产品、“文化产权”和生物技术等新型产权现象的研究(如Coombe,1998;Rowlands,2002;Brown,2003;Geismar,2005)。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人类学界开始对产权研究进行总结、分析和讨论(如Strathern,1999;Verdery & Humphrey,2004;Strang & Busse,2011)。其中英语和德语人类学界的合作成果颇丰,德国马普社会人类学研究所在产权研究方面进展较大。在此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人类学家汉恩和德国法律人类学家冯·班达—贝克曼教授及其团队,他们组织了系列讨论并出版多部研究成果集(如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b;Hann & The Property Relations Group,2003)。2012年,伦敦大学学院也组织了人类学产权研究讨论。在这些会议和文集中,来自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学者也参与了对话。
    在学术回顾和展望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探究“人类学产权研究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学科传统”。具体而言:第一,人类学如何重树在产权比较研究上的优势?第二,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同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导向?第三,民族志研究如何更具操作性地呈现产权的社会嵌入性?
    (一)如何重振人类学产权比较研究的优势
    人类学在产权比较研究上的优势已经失去了很长一段时间,从人类发展史和区域比较的维度来研究产权问题,在20世纪60、70年代,并不是在人类学领域,而是在受经典民族志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中有引人注目的发展(如Demsetz,1967)。
    比较研究的停滞和复兴,实际上是整个人类学界要面对的问题。当代西方人类学家为此进行了不少研讨和实践,呼吁21世纪的人类学应重新强化比较研究,并关注三个维度的比较:第一个维度是最基本的,可称为“认知上的比较”,因为“比较”属于基本的人类认知活动。第二个是方法论维度上的比较,也被称为“隐性的比较”,是研究异文化的人类学及相关学科所特别强调的。第三个是认识论维度上的比较,即哲学意义上的“强比较”或称“显性的比较”(Fox & Gingrich,2002:20-21)。
    产权研究在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上的比较任务,应从这样的学科背景下来理解。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使命既源自于现实世界纷繁复杂的产权形态,也是转型社会和文化变迁条件下不可回避的任务。
    (二)如何更好地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理解产权
    由于波兰尼著作的影响,当代人类学更多地用关注“社会嵌入性”(如Carrier,1998;Hann,1998,2007;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来强调学科传统。与经济社会学的网络研究路径不同,人类学家将“嵌入性”重新回溯到波兰尼的原意,即植根于制度分析,而不仅仅聚焦于人际关系网络。在人类学家眼里,产权嵌入于社会、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之中。同时一些人类学家也指出“嵌入性”作为分析性概念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过于宽泛以至于研究较为松散,认为应寻求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框架(Peters,2006)。这与一些社会学家的观点相呼应,后者也从其他角度指出嵌入性作为分析概念存在的这些问题(如刘世定,1999;Beckert,2009)。
    张小军认为嵌入性的观点具有局限性,认为采用多重属性的蕴生而非嵌入的观点更有助于分析复合的动力(张小军,2014)。本文保留嵌入性概念的使用,第一是因为此概念在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文献中仍是最重要的分析概念(如Carrier,1998;Hann,1998,2007;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在相关领域中其重要的学术意义也在被不断强调(Holmes,2012)。第二,西方人类学家在强调经济的社会嵌入性时,实际上是强调经济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系统性的相互关联和依存”,与张小军所强调的“所有经济现象,一开始就具有政治的、社会的、亲属的、宗教的属性”基本一致。
    人类学家在说产权“嵌入于”社会时,实际上更接近于刘世定所言的“A嵌入于B时,恰是反对将A和B看作两个相对独立系统的观点,强调面对的是不可解的一体化事物”(刘世定,1999:76)。不过,此处我将刘文的“不可解”(即“不可分析”)改为“不可分解”的。另一方面,嵌入性作为分析性概念时,的确有刘文中所说的“不可分析”(至少是“很难分析”)的问题。所以一些西方人类学家所做的努力可以被理解为另一种策略:强调“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特征,但仍然是可分析的,或尽可能使其能够被分析。
    于是,将产权的社会嵌入性研究导向更具操作性的路径,成为人类学家的一大任务。
    (三)“产权”:能否作为跨文化研究的概念
    “建立和完善一套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同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导向”,这一任务首先聚焦在分析概念的选择和厘清上。
    如果说,人类所有社群在其各自生活环境中,都存在对当地人生存而言至关重要的“物”(thing),那么,可以选用哪个总概念来指代这些重要之物及相应的社会安排?一些人类学家倾向于沿用“property”作为总概念,并赋予其更为宽泛的意义,用以指代人类社会不同的产权形态。
    但“property”作为跨文化研究中的主导术语是有“风险”的。“property”在英语中有两个所指,一指某种“物”,特定的人或群体对其拥有权利,汉语通常将其翻译为“财产”;另指这种权利本身,汉语中常被译作“产权”或“财产权”。“property”一词与英国圈地运动、新自由主义观念关联密切,在日常生活或学术研究中也时常指代那种强调排他性的产权。如果选用“产权”这一概念来指代“不同社会对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强调西方式产权的“普世性”?
    对此,人类学界做了大量厘清“产权”概念的工作(Hunt,1998),如提醒学界和公众不要将“产权”等同于经济学视角下的排他性产权,后者不过是人类社会的某一种产权形态而已,这一观点现今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也就是说,人类学并非简单地留用“产权”术语,而是挖掘其承载的意识形态、追溯西方思想史中完全不同于甚至是质疑新自由主义产权的思想、强调产权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的差异和变化,由此动摇新自由主义产权观念的“普世性”神话。因为即便在西方历史中,排他性产权也仅仅是众多产权观念的一种,而且只是由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而获得了某种主导性地位。
    当然,“产权”这一术语在人类学领域中的“地位”并不稳固。有人类学家提出用其他术语来替代“property”或更侧重其他术语的使用,如将“appropriation”(占用)与“ownership”(所有权)、“possession”(占有)和“access”(获取)等结合起来使用。这些视角认为所有权不仅是有关资源、资产、财产等重要之物的某种静态的权利束或权利结构,更是一种关涉到这些重要之物被持有和占用的不断发展的符号沟通和协商进程(Busse & Strang,2011:4)。
    本文采纳汉恩等人类学家的主张,选用“property”作为范畴性的名词指代这一研究领域,也将其视为重要的分析概念。同时沿用“property”常用的汉译之一“产权”,尽管这一译名隐含着较强的“权利导向”。因此本文强调“产权”实际上包含了其他一些复合词的意义,如“产权关系”(property relations)、“财产制度”或“产权政治制度”(property regime)、“产权系统”(property system)等,这也反映了人类学产权研究对“权利”之外的视角——社会关系、政治法律制度、系统性的社会安排等——的侧重。
    在选择了“产权”这一总概念之后,人类学家的重要工作是呈现各种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产权”概念并进行相应的文化翻译。在考察特定社群中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时,人类学家需要呈现:被研究人群所用的本土术语或术语群是什么?这些术语有什么含义?在哪些情境下使用?人们如何谈论这些事宜(Humphrey & Verdery,2004)?基于此,比较的视野和文化翻译必不可少。
    因此,人类学所强调的多维度的比较首先在产权概念的比较和翻译中体现出来。人类学家在书写和分析所研究地的产权现象时,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从他者的视角、语言和社会文化背景来考察当地的“产权概念”;二是在研究者母文化语境中对其进行恰如其分的文化翻译。
    例如,英语人类学家在解释一些地区重要之物的权属问题时,有时根据情境将当地人的术语翻译为“所有权”,有时则用“控制权”(mastery)来进行对照;而在另一些文化背景下,“统治权”(dominion或lordship)、多种形式的“监管权”(custodianship)或“知晓”(knowing)是更为接近的对应词(Anderson,1998;Nadasdy,2003;Verdery,2003)。以人类学家对蒙古共和国中的“产权语言”的文化解释为例,他们认为在蒙古语中不存在一个可以与产权或私有产权完全对等的本土语言,但当地有一串相互联系的术语来表示控制权、统治权、管理权、保管权、监督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情境,因此,对这些术语的理解就至关重要了(Sneath,2003)。
    语词的对照只是文化翻译的一个步骤,更为重要的是呈现语词使用的社会文化背景。例如,毛利人通常用“塔翁加”(taonga)表示生活中的重要之物,它涵盖了物质与非物质形式(常见的有知识、仪式和歌曲)。塔翁加有时被粗略地翻译为“财产”,但与西方概念中的财产并不相同。毛利人对塔翁加的观念牵涉到土地、祖先、历史、灵力信仰等;人也并非塔翁加的所有者,而是其信托者。这就需要人类学家结合毛利人的宇宙观、亲属制度、宗教信仰、仪式活动、社会历史等对其产权概念进行整体论式的呈现(Garrity,1999)。
    总之,为了研究不同文化情境下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学界需要一套适用于跨文化沟通和讨论的学术语言。如果将“产权”视为其中的核心概念之一,那么对其定义的反思、发展,以及确立相应的研究路径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