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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歆红: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4)


    三、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
    当代人类学中的重要探讨和相关的民族志研究已可促成三种重要的研究路径:“社会关系路径”、“产权话语分析路径”和“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虽然人类学界之前并无这样的分类和并置,但我认为西方人类学家对“产权”定义的一些重要处理方式及相应的研究进路,较适合以这种方式来进行比照和理解。“社会关系路径”的提法借自法学领域(Singer,1988),本文指出人类学产权研究也有此路径,且应将它与其他学科中的同类进路进行比较;“产权话语分析”和“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分别在不同的人类学论著中被讨论,但很有必要将其与“社会关系路径”并置,并探讨三者的共同之处以及各自的侧重点。
    这三种路径的共同特点在于:首先,都致力于将“产权”发展成为跨文化研究的概念,同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的错误;其次,都既得益于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大传统,又依据学术新视野和当代社会的新发展调整了研究侧重点,有助于人类学对产权研究做出新贡献。
    三种路径也各有侧重,“社会关系路径”立足于将产权视为社会关系的传统定义,并通过民族志研究整体呈现与产权现象相关联的社会关系;“产权话语分析路径”是通过话语分析对新自由主义的产权语言进行解构并分析其政治和权力背景,同时对所研究地的本土产权语言及其变迁进行深描,有利于跨文化产权分析语言的形成;“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侧重于产权制度的分析,但是将影响产权社会安排的意识形态、实际的社会关系和动态的社会实践等纳入了系统分析框架,从而有利于对社会产权嵌入性问题进行具有操作性的分析。
    (一)“社会关系路径”
    如前所述,从格鲁克曼到当代很多人类学家都强调产权是关于在物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时这被表述为“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但这一经典定义在当代并非简单地被延续,而是在多个维度上被重新思考。也因此,本文使用产权研究的“社会关系路径”来概括。
    1.产权研究的社会关系路径
    这是人类学产权研究延续和发展其经典时代的传统而形成的路径,在此路径下,人类学家基于广泛的社会政治背景,通过梳理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全面呈现特定族群对于资源、资产和产品等重要之物的社会安排。
    但是,单纯呈现人类学对“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的强调,不足以说明人类学产权研究的特征,因为当代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也关注或使用这一定义。如制度经济学中有学者归纳了产权定义中的“关系导向”,指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Furubotn & Pejovich,1972:1139)。法学家欣格曾把法律研究中的产权界定和研究方式归纳为两种,“自由市场模式”(free market model)与“社会关系路径”(social relations approach)。前者将人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强调法律分析所应聚焦的社会关系只限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和由法律界定的权利。而“社会关系路径”在界定产权时,认为法律分析中所应考虑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同时将权利视为关系发展进程中所生发的相互理解(Singer,1988)。西方法律现实主义学派即主张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产权(Munzer,2001),考虑到人类学对于这一学派的影响,“社会关系路径”与人类学视角的呼应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这一经典定义在不同学科中的影响不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论述虽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更侧重用“关系”来解释权利,或只重视社会关系中与权利相关的部分,因而仍是强调权利,比如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Demsetz,1967)。而在法学领域,现实主义学派虽然比较主张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产权,但从其相关论述看,对社会关系的关注最终也只落实在法律和权利上。同时,“社会关系路径”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也比较有限(Munzer,2001)。
    与上述学科中的相关学者相比,人类学家更主张全面关注与产权相关联的社会关系,一方面,谨慎地避免把产权研究等同于普遍的社会关系研究(Hann,2005:111),因为前者应更多聚焦于人们之间以物质或非物质的资源、资产或财产等因素为媒介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也注重研究产权关系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例如,在对加拿大新斯科舍东北部沿海地区渔业资源的产权研究中,人类学家深入调研当地“围绕资源形成的社会关系”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认为前者有助于维护和加强后者,而后者将作为生计的渔业与社区历史、社会认同等连接在一起(Wagner & Davis,2004)。
    人类学产权研究对社会关系的强调,还表现为重视与产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非单纯聚焦于相关的权利。美国人类学家维德里曾长期在罗马尼亚进行田野调查,她既关注东欧转型社会的私有化和市场化进程(Verdery,1996),也对比和深究当地社会主义时期的产权系统,强调对权利问题应密切结合产权的风险、责任义务及价值问题进行深描和分析(Verdery,2003)。
    人类学家在其他地区的研究也与维德里形成对话。多年研究非洲私有化和去中心化过程的黛博拉·詹姆斯也强调产权研究中考察相关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在南非的土地改革中,新自由主义政策使原先的国家福利成为“责任”转移到一些社群中,而黑人社群又缺乏必要的资源,因此私有化并未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James,2007)。
    人类学在研究包括权利、责任、公共利益在内的社会关系时,往往应用民族志来深描和分析产权关系并将其置于社会和历史背景中,由此探究产权如何嵌入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中。而且人类学家对于产权和社会关系的探究是多层面的,比如有学者指出转型社会中各方索取土地所有权所依托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一套先前既存的社会关系(Hann,1993);有的通过产权关系阐明社会人在不断变化的历史中定义和重新定义彼此间的关系(Nugent,1993);有的则深入分析产权作为一种“联系人与物的社会关系”如何决定这些物所具有的价值(Verdery,2003);也有的深描产权是如何在社会关系缔造的过程中产生,又如何生发了社会关系(Strathern,1998);有的则结合民族志材料与历史研究,将产权与亲属关系、社群的社会生活、个体的社会化、宗教组织等的关联有机地呈现出来(Sabean,1990)。
    2.经典定义所受到的质疑
    由于产权经典定义包含了“人”、“物”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界限问题”,学者们有理由质疑此定义是否过多地受到西方“人观”(personhood)、权利观等理念的影响。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新的产权对象和形式层出不穷,西方传统的“人观”和对“物性”(thingness)等问题的处理无法完全适应当下现实,因此必须重新对“产权”的定义进行思考和讨论。
    在人观、权利观、人与物之间关系等问题上,人类学界颇有研究积累。人类学家早就指出,与西方产权观念相关的人观和权利观念不能完全套用在非西方地区。产权在西方被视为具有排他性和明晰界定的权利,有其历史和思想背景:将人与物截然分开,且以“人”为中心(anthrocentrism),认为人可以主宰物或环境,有权获取经济利益并将其归为“财产”。财产有排他性所有权和支配权,可以分割,相关权利也可以分割。这实际上是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的一种表现(Macpherson,1962)。一些民族志研究恰恰呈现了与此迥异的观念。例如有研究指出,新西兰的毛利人并不使用抽象的法律规范,而是通过具体的社会关系来决定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法律事项。这些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基于祖先和家谱,以及人们参与社群日常生活的方式。毛利人的“人观”强调通过不断变化的社会行动而生成的动态发展进程,而其“主体性”包含了与大地的一种社会和精神上的关联,这种关联是理解“我们是谁”、“我们如何归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础。类似的人观在其他地区的原住民中也有表现(Durie,2011)。
    关于“人与物之间的界限问题”,西方传统“人观”认为人与物界限分明,且人具有稳定性、整体性和同一性等特点,但民族志研究恰是强调不能将此普世化。如斯特拉森在美拉尼西亚研究中描述了当地社群的“人观”:“人”并非自成一体的单元(bounded units),而是可分离的,是其所参与的多元社会关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作为个体的“人”是多方创作、多样关系、多重性别化的产物(Strathern,1988)。其他人类学家在大洋洲一些地区的研究中,也发现当地人与某些物之间“不可分离”或界限模糊。例如“人”或“人们”作为完整的单元存在,必须经历将个人或集体认同投射于“灵物”之上的过程,因为这些灵物象征着“不朽”或其他符号意义(Weiner,1992)。只有理解这类“人观”,才能解释当地某些物的“不可转让性”——这些物若被抽离,当地“人之所以为人”或“群体认同”的基础就会动摇。
    从时代角度看,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也动摇了西方传统的“人观”和对“物性”的理解,当代社会生发了人类原本无法想象的资源、资产和财产,产权的复杂性前所未有。如人体的某些器官变成了“物”;而某些“物”也成了人体的组成部分;基因组或其他形式的生物信息引发了诸多产权纠纷;空气甚至成为可交易的稀缺物。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已经促发人类学对知识、文化、智慧、信息和公共物品的产权问题进行研究,这必然包括审视其中的人观、物性、人与物之间的界限等问题。
    3.新路径形成的可能性
    那么,对产权经典定义的这些质疑,是否意味着人类学家应放弃“作为社会关系的产权”这一定义和路径?是否意味着产权研究中对于社会关系关注的削弱?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对人观、物性、人与物之间界限等问题的聚焦和透视,实际上是要求对社会关系的关注具备一种新的敏感度,这一敏感度的重要指向包括:“物的特性”如何影响产权关系,“人与物之间的边界问题”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与物相关的“社会关系”应如何更具体地进行分类和解析,等等。人类学在这些问题上的探索将会促成何种或哪些新的路径?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