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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歆红: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5)


    (二)产权研究的话语分析路径
    汉弗莱和维德里在她们主编的产权研究文集中,将探寻产权语言概括为一种研究方向,认为民族志研究可包含下列问题:新自由主义产权话语在何时或何种情境下被使用?哪些组织或个人在使用?对于哪些社会目的之达成特别有效?由此出现什么结果或伴随何种社会进程?例如产权是一些国际组织所使用的习语,产权制度的改变往往是其提供经济援助的条件;产权话语也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所使用,有人希望通过支持私有产权而获得国外援助,有的则用其增加选举资本(Humphrey & Verdery,2004:11-12)。
    虽然两位人类学家用的是“产权语言”(the language of property)这样的表述,不过其研究视角明显受福柯话语论影响,不仅强调话语对主体及现实世界的建构,而且也力图揭示话语背后权力与知识的共生关系,因此,我将“the language of property”译为“产权话语”,同时认为这一研究方向可扩展为兼顾更多研究内容的“产权话语分析路径”,即产权话语应包括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群所使用的产权语言,而不仅是西方产权语言,因此这一路径中必然包含人类学传统上就强调的“基于理解本土社会情境的语言分析”。
    这一路径的重点不在于对产权概念重新定义,而在于关注产权话语和相关的观念变迁,即考察人们使用何种产权语言、为何使用、如何使用以及达成何种社会文化效应。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考察新自由主义产权话语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考察它们如何通过将私人产权与自由、民主、个体的社会责任等联系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政治工具(也见Humphrey & Verdery,2004)。
    另一重要任务是关注多种产权观念的碰撞、交融及其在社会变迁中所起的作用。因为产权话语的生发和应用呈现出相当复杂的社会场景。一些原住民会利用“西方产权话语”来争取或保护自身权益;人类学家出于道义对原住民提供帮助,将地方文化中对人、物、地、祖先、民间宗教的观念“处理”为欧美产权知识系统可以理解的概念。也有人类学家研究知识产权运动如何从国家或国际的法律领域转移到地方和日常生活的话语中,探究文化遗产的权利要求过程和新利益群体的形成。例如,澳大利亚原住民在处理土地权属方式时,传统上是通过人与某一区域之间复杂的社会和精神纽带进行安排,但这些纽带并无西式话语的概括,而是在社会聚合和仪式中被活化和表征。当政府规定必须采用官方法律形式管理土地所有权时,原住民就不得不以“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重新定义和解说他们的社会关系(Povinelli,2004)。在另一些情境下,原住民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被其商谈对象视为难以理解或不可接受,他们不得不将亲属群体、语言群体、部落和其他种类的本土社会组织“转化”为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组织。这种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住民的组织形式甚至集体认同,因为某些集体认同并非在此之前就已存在,而是在进入法律程序和进行法律协商时产生的(Coombe,2011)。
    通过聚焦产权话语背后的权力和政治影响,关注多种产权观念交汇中的语言变迁和文化变迁,产权研究的话语分析路径试图解构带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产权话语,同时促成产权跨文化研究的语言的形成和完善。此路径实际上与人类学研究的其他领域遥相呼应,例如,它可以呼应凯瑞厄等经济人类学家对“市场”、“经济”、“价值”等概念的考察(Carrier,1997),因为这些研究都聚焦于相关核心概念所附带的话语体系及其在当下的应用和社会效应。
    (三)替代性的系统分析框架
    人类学产权研究的第三条路径源于法律人类学的成果。冯·班达—贝克曼夫妇和维伯教授提出了一个理解产权制度的分析框架,即从意识形态、制度、实际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层面对特定社会的产权制度进行系统分析(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著名经济人类学家汉恩教授对三位人类学家提出的这一分析框架评价颇高,并将其概括为“理解产权制度的替代性系统分析框架”(systematic alternative analytic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roperty regimes)(Hann,2007)。此框架不仅受到人类学家的关注,且在法学和社会学界有一定影响(Ikdahl,2011;Mantescu,2012)。
    上述几位人类学家认为,在广义的产权问题上人类社会有一些基本共性,如都存在由三方面构成的产权系统:社会单元(如个体、群体、世系群、公司和国家等)、特定的物成为产权对象的建构过程、社会单元对产权对象所拥有的一整套权利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因而,对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是意识形态层面,指产权关系在文化理念、意识形态和哲学中的表达,包括文化传统中的规范和价值。第二是法律和制度层面,包括相关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为权利的界定、使用、转让和相关责任的定位等阐明规制或确立程序,这一层在经济学家的模型中最为优先。第三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层面,包括与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如特定的土地使用及继承方式、特定的亲属关系和社会组织的模式。这三个层面以多种方式相互关联,而这些关联也应成为分析的重点,如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实践会生发、维持和改变产权观念,也会对上述三个层面的产权关系产生不同影响。这些社会实践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主要包括处理具体产权问题的行为,是人们在有关产权的使用、转让、继承或纠纷等情境中的实践。第二类是促使产权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发生变化的实践,比如相关的产权法律问题在法庭、议会、大学、大众媒体、公共集会中的解释、讨论或争辩。可见,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做到“二元并置”,超越了二元对峙的分析法——结构/主体性、意识形态/实践(von Benda-Beckmann et al.,2006a)。
    汉恩认为系统分析框架是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一大进展。首先,此框架有利于更具体地分析产权的“嵌入性”特征,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嵌入性”作为分析性概念存在的问题。因为它将嵌入性问题具体到几个相互关联的层面,通过探究特定社会中与产权相关的意识形态、具体的社会关系和行动者的实践对产权进行分析,可更准确地理解产权制度及其社会效应。比如,通过这个框架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学理论设定私人产权较之于其他产权形式的普遍优越性并不存在,因为这种论断抽离了具体产权形式的社会背景(Hann,2007)。
    其次,产权系统分析框架适用于研究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地区的产权问题,为产权研究的跨文化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种可行路径。冯·班达—贝克曼夫妇对印度尼西亚米南加保人(Minangkabau)的产权研究是经典一例。他们探究当地产权制度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复杂性,也描述当地多种法律制度(国家法律、印尼传统法和伊斯兰法)共存的法律多元化现象。在米南加保社会,法律秩序的分化程度不高,而产权关系又与多种社会关系相交融,这就与高度制度化和法律秩序高度分化的西方社会不同——在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常被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针对类似米南加保的社会,人类学的替代性系统分析框架比单一的法律研究路径更适于研究当地产权关系的社会嵌入性(von Benda-Beckmann & von Benda-Beckmann,2006)。
    分析框架中所强调的两类社会实践,既观照了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助于在产权制度的系统分析中兼顾“制度变迁”的动态分析。哈佛大学人类学教授比德斯多年研究非洲土地权属和土地改革中的产权难题,她描述了当地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多元化特征。多元法律秩序共存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相对和平共处,有的则是公开的冲突,而有的是结合成混杂的制度形式。她的研究显示,这些法律多元化的状态也正是行动者在实际的产权关系中可以随机行动的依据,这就再次强调了产权研究中关注社会实践层面的重要性(Peters,2009)。
    人类学德国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学者艾岑在研究前民主德国农业地区的集体产权问题时应用了产权系统分析框架,呈现了前东德当年在关于集体产权的界定、分配和使用问题上的冲突。艾岑强调,除了要识别产权关系中的不同层面,还应指出每一层面所包含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些不确定性会产生深远后果(Eidson,2006)。系统分析框架在这样的研究中,为理解不同的集体产权形式提供了多维度的分析视角。
    人类学领域中关于产权研究的这类探索,实际上并不急于建立新的产权理论,而是提出分析框架,同时,观照民族志个案研究的复杂性,为跨文化的产权研究和分析提供踏实的经验基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