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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淮:新时代民族平等思想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指导意义(3)


    (四)指明了实现民族平等的主要路径
    若要将民族平等从一种应然的状态具化为实然的行动,就需要植入人的主观能动性,并采用与国情相符的路径和方法。
    1.加强民族地区治理法治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特点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能满足各聚居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愿望,体现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且能保障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各民族各地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各民族群众不论人口多少,经济发展快慢,都能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样才有望实现各民族间的真正平等,形成和谐健康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平等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在新的发展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不能动摇,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从习近平同志对于民族工作的大略方针中可以得知,其一惯注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现今,我国处于全方位变革的关键时期,一切重要改革都要有法律依据。要不断完善和修正自治条例,加强民族工作法规建设,注重民族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法律素质的培养和宣传,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并保证相应的自治法律规定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因为任何法律若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在我国,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同时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特殊权利。少数民族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保有或变革风俗习惯、使用或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宗教信仰自由及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等,任何权利都可能受到侵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维护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认为民族平等的实现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其在新疆考察时就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求领导干部和立法、司法、执法者,在实践中贯彻法治思维。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民族事务内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达到20多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订了20部自治条例和200多部单行条例,民族法治建设在制度设计层面得到有效推进。
    2.发挥党的关键作用,创新民族地区干部选拔标准
    我国民族众多,疆域辽阔,要想实现团结统一必须有坚强给力的政治领导。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民族繁荣发展。并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在2014年9月举行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只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关系就无法被挑拨,民族的团结统一就有政治上的保障。”党的坚强领导是实现“新时代”各项使命的基本依托。此外,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因民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领导要经常过问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要进行适当照顾。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习近平同志在主政福建时,就一直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并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提出用长远观念来看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要办好民族小学和中学,从小开始培养各方面人才,增强办学质量,扩大少数民族的教育面。在2014年调研新疆时,再次强调要强抓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把坚定维护祖国统一、立场坚定和行动坚决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优先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同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三个特别”,作为识别民族地区好干部的新标准。少数民族干部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善于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能全身心地为他们谋福利,并带领他们脱贫致富,因而要从战略高度,加强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引进高素质人才。
    3.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繁荣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历史已然形成的差距不可能短期消除,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需要抢抓机遇来谋求发展。做好民族工作,发展是第一要义,要把少数民族的脱贫致富放在首要位置,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实现民族地区的“弱鸟先飞”。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落后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需要认真对待。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在全国铺开,成为各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扶贫机制和路径日益完善,成效也比较显著。并且,通过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有效实施,有力地减缓和消除了贫困群体的物质贫困和精神贫困,为贫困群体全面实现发展权提供了坚实基础。当然,如何彻底消除各民族间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与探索的时代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有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只有保持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统一,才能不断满足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重新调整已有的利益格局,有效化解现存的利益矛盾,推动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民族政策本身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怎样才能实现民族间的事实平等,习近平同志认为加快经济发展才是消灭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主要路径。从当地实情出发,结合自身特色发展民族经济,脱贫致富,只要敢闯、敢实验、敢为天下行,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故在主政宁德时,习近平同志就意识到加快经济发展对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作用,把摆脱贫困放在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作为实现民族间真正平等的出路所在。
    4.坚持各民族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平等
    民族是人们的共同体,宗教是意识形态,宗教并非民族的一个特征。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关联很深,宗教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因素。宗教问题经常通过民族问题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民族问题潜藏着一个宗教信仰问题,对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采取什么态度,执行什么政策,多被视为对这个民族采取什么态度和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民族平等范围的一个体现,在同一个民族内部可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在不同的民族间也可以有同一种宗教信仰。并且,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都有重要作用。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由宪法予以明文规定,属于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是否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确实存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根本利益却保持一致,因而,不能将信仰差异错误地理解为政治对立。在处理和宗教界的关系时,首先要秉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其次要积极引导宗教融入社会主义社会,推动宗教界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和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有力抓住有利因素,消除不利条件和消极因素。最后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增强宗教团体的爱国意识,妥善解决发生在宗教领域的各种问题,不断提升宗教工作水平。
    5.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两种主义和三种势力
    多民族国家只有对民族构成这一基本国情有科学的认识,才能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真正地做好民族工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众多,关系复杂,问题不少,压力很大,民族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社会的动荡,甚至是政局的不稳。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私有制社会没有真正的民族团结,我国历代统治者采取的怀柔政策有其历史局限性,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各民族的紧密团结。民族团结是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各族人民共同的一项最高利益。
    民族平等、团结统一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民族纲领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区别于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根本性标志,也是中共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来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时必须遵循和长期坚持的政治理念和基本原则。民族平等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遵循民族工作的客观规律,逐步推进,并将巩固民族大团结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此必须同各种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加强各民族的交流融合,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团结一致,同时要用法律手段来助推民族团结,普及民族政策和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民族平等思想的宣传和教育,并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严厉打击分裂民族、破坏统一、扰乱社会稳定的行为。另外,要切实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繁荣发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