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二十一条”更毒辣的中美友好通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在南京签订。虽然条文里用了很多“友好、互助”的字眼,但骨子里却充满了美国企图独占中国经济利益的野心。 从第二条到第二十条,是关于工商业的经营的规定。条文上规定,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有在另一方经营商业、单独或与彼方合作在彼方开设工厂及经营各种企业的权利。在表面上都是相互的。就是说,美国可以在中国经营工商业矿业,享受这些权利,如果中国在美国经营工商业或开发矿业,也是同样可以享受这些权利,这完全是鬼话。中国怎样能到美国去投资经营工商业、开发业和美国人竞争呢?事实上,用蒋驻美“大使”顾维均的话来说,就是“中国全部领土,全部事业,一律对美国开放”。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论输出品或输入品,概不可禁止。第二项规定:所课关税及征收办法,应与本国人民同样待遇。在这种情形下,中美的贸易关系,一定是美国独占,让大量美货涌进中国来,所谓关税自主,也不能起保护关税的作用了。并且就条约条文的规定,就是文字上的所谓“互助”“友好”,也是有限制的。如果遇到条文中的利益,美国知道中国无力到美国去办,比如像开发矿产等,就使用“互惠的”“双方的”方式来规定。但如果遇到对美国有不利的时候,它就露出险诈的面目,给以限制了,例如条约对于航业的规定。凡是此方开放的港口,彼方的船皆可以去,一只船可以停泊几个港口,可以沿途起卸货物,且应任其自由选择捷径,不能课以任何过境税;而且还有一条最惠国的条款,凡此国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时,此项权利就得给予彼方。这事实上只是便利美国,因为我们并没有船到美国去。但就此美国也不放心,还得特别写出来:“美国巴拿马运河区不在其内”。又如条约中规定,美国人在中国或中国人在美国有“居住旅行及经商”的自由,但条约中却又规定,美国各州中如有不准中国人购置不动产的,则须遵守各州的规定。美国的移民法律对中国人有极大的限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定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 这个“中美商约”比“二十一条”及“日汪密约”都要更毒辣。“二十一条”及“日汪密约”还只是想吞去东北和华北,而“中美商约”便是要独占整个中国了。只是美国更会使用些“互助”“友好”的字眼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