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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日本御前会议决定: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3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附件甲
    日、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
    (一)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
    (二)中国放弃排日及反满政策。
    (三)在华北和内蒙古划定非武装地区。
    (四)华北方面,设立在中国主权之下的、为实现日、满、华三国共存共荣的适当机构,赋与广泛的权限,特别要实现日、满、华的经济合作。
    (五)在内蒙古,设立防共自治政府,其国际地位和现在的外蒙古相同。
    (六)中国应确立防共政策,并协助日、满两国实行同一政策。
    (七)在华中占领地区,划定一个非武装地区;在大上海市区域内,日、华两国共同协作,维持治安,发展经济。
    (八)日、满、华三国就开发资源、关税、贸易、航空、交通、通讯等项,签订必要的协定。
    (九)中国对帝国进行必要的赔偿。
    附记:
    (一)为了在华北、内蒙古和华中的特定地区起保证作用,在必要期间内驻扎日本军队。
    (二)在日、华两国间签订以上各项协定后,停战协定开始执行。
    如中国政府诚意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对我方关于日、华两国合作互助的理想真正协作时,帝国不仅取消以上约定中的保证条项,并进一步准备对中国的复兴及其国家的发展、国民的愿望予以衷心协助。
    附件乙
    (一)附件(甲)中的保证条项如下:
    一、第三项内的非武装地区。
    二、在进行第四项的谈判时,为了保证起见而设定的特殊权益,以及为此而必需保留的机关。
    三、第七项内的非武装地区。
    四、附记(一),以及有关由此而产生的军事设施、主要交通线的管理扩充的权益。
    (二)与媾和有关,应予废弃的约定:
    一、《何梅协定》、《塘沽停战协定》、《秦土协定》、《上海停战协定》。
    二、在取消保证事项的同时,考虑废除以往所有的对华特殊权益(例如治外法权、租界、驻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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