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甲 日、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 (一)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 (二)中国放弃排日及反满政策。 (三)在华北和内蒙古划定非武装地区。 (四)华北方面,设立在中国主权之下的、为实现日、满、华三国共存共荣的适当机构,赋与广泛的权限,特别要实现日、满、华的经济合作。 (五)在内蒙古,设立防共自治政府,其国际地位和现在的外蒙古相同。 (六)中国应确立防共政策,并协助日、满两国实行同一政策。 (七)在华中占领地区,划定一个非武装地区;在大上海市区域内,日、华两国共同协作,维持治安,发展经济。 (八)日、满、华三国就开发资源、关税、贸易、航空、交通、通讯等项,签订必要的协定。 (九)中国对帝国进行必要的赔偿。 附记: (一)为了在华北、内蒙古和华中的特定地区起保证作用,在必要期间内驻扎日本军队。 (二)在日、华两国间签订以上各项协定后,停战协定开始执行。 如中国政府诚意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对我方关于日、华两国合作互助的理想真正协作时,帝国不仅取消以上约定中的保证条项,并进一步准备对中国的复兴及其国家的发展、国民的愿望予以衷心协助。 附件乙 (一)附件(甲)中的保证条项如下: 一、第三项内的非武装地区。 二、在进行第四项的谈判时,为了保证起见而设定的特殊权益,以及为此而必需保留的机关。 三、第七项内的非武装地区。 四、附记(一),以及有关由此而产生的军事设施、主要交通线的管理扩充的权益。 (二)与媾和有关,应予废弃的约定: 一、《何梅协定》、《塘沽停战协定》、《秦土协定》、《上海停战协定》。 二、在取消保证事项的同时,考虑废除以往所有的对华特殊权益(例如治外法权、租界、驻兵权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