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国军“投共”将领为何无缘大将军衔?(2)
但这个充分酝酿的设想,却遭到了苏联顾问卡苏林的反对。因为当时的苏联军队中的副师长通常就是上校。如果我军设置了准将这一军衔,副师一级的军官就可以被授予准将。也就是说,与苏军同等的我军副师长,按照这个方案就可能高于苏军的同等军官军衔。这样,在与我军的交往中,对于苏联军官是不利的,所以卡苏林坚决反对。莫斯科也发来电报支持卡苏林的意见,中方最终妥协。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1953年中央军委又不得不重新搞了另一套方案,这个新方案是在第一个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草案充分考虑了苏联方面的意见,同时也参考了其他国家的军衔制度,并结合当时我军的具体情况,在少将与上校之间增设了一个“大校”军衔,这个方案基本上满足了几方面的需要。同时在新方案中,把在第一方案中称作“上将”、“准上将”的军衔分别改称为“大将”、“上将”。对于尉官系列也作了较大的调整,原来在第一方案中被称为“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的军衔,被改为“大尉”、“上尉”、“中尉”,同时保留原方案中的“少尉”军衔。准尉以下的军衔基本上沿用了第一方案中的叫法。这样,第二套方案即为6等21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在制定军衔方案一年内,军委领导再次把军衔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从1953年12月至1954年年初,在北京召开了一个长达55天的军委高级干部会议。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实施军衔制、干部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三大制度。 这次会议之后,又经过充分的准备,1955年1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对军衔评定工作给予了政策性的规定,并将士兵军衔定为2等5级,即: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在此基础上,195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由毛泽东签署命令,在全国公布实施。这个条例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条件、来源、军衔、奖励、权利和义务、预备役等问题。规定我军采用世界通用的军衔体制,设6等19级: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同时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将于195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军衔制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又与此次通过的军衔等级不完全一样。1953年第二方案为了解决副排级干部的授衔问题,在原来军衔的基础上增设了一个“准尉”军衔,准备过渡一两年再取消。实际上这个原本被当做临时性的军衔,成了第一次授衔时正式设置的一个军衔,使尉级军官增加到5级。因此,1955年的军衔方案就成为6等20级。这样,中国在仿照苏联军衔的基础上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军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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