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后。1945年10月至1946年初,经过谈判和协商,国民党接受了共产党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中共中央于1946年2月24日在《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指出:“我党军事干部应该请求政府加委,取得正式官衔,以便将来在国防部占有一定地位。”“由国家按级一律待遇。”因此,中共中央决定:“我军各级干部即须实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 《指示》下达后,我军的军衔等级评定工作随之展开。这次拟定的军衔等级,与1939年的那次基本一样,也是六等十六级,除将新兵改为二等兵外,其他各衔级设置和衔称均未变。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1946年3月7日,新四军、山东军区政治部发出《军队官兵阶级说明与规定》,对新四军官兵阶级(军衔等级)作了明确规定: 新四军军长、政委为上将; 副军长、副政委为上将或中将,参谋长为中将; 师长、师政委,军区司令员、政委为少将; 副师长及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上校; 团长、团政委为上校; 副团长及参谋长为中校; 营长、教导员、特种兵副营长为少校; 副营长、连长、指导员为上尉; 副连长及资深的排长为中尉; 排长为少尉; 司务长为准尉; 副排长为上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