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单兵素质。汉武帝时代,整个国家一直处于征伐四夷的战争状态中,更为应对与匈奴旷日持久的战争,西汉王朝在普遍兵役制的基础上辅之以募兵制,招募了大量精于骑射、力能扼虎的兵卒。汉军的整体军事素质,特别是骑兵部队的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如今的汉军对阵匈奴,有着以一敌五之勇。 即便是汉军的马匹也比匈奴战马更为健壮。匈奴人的战马一般是在草原上自由放养,然而,经历了一冬的冻饿,战马都处于瘦饿的疲态之中。汉军的战马则是马厩粟米喂养,不受自然条件影响,匹匹膘肥体壮。 更为重要的是,受困地距离汉军屯守的受降城仅四百里地,快马加鞭,一天即能赶到。所以,只要稍事休整,赵破奴的军队杀出重围并非难事,甚至大败匈奴军队,生擒匈奴单于,建立彪炳史册的赫赫战功也不是没有可能。 事情在此时,发生了诡异的变化。赵破奴军受困处无水。熟悉匈奴地形的赵破奴趁夜带亲随出营找水,却遇到了匈奴的斥候(侦查)部队,奋力搏杀之后,寡不敌众,竟被生擒。儿单于大喜,急忙挥军攻击汉军。 此时,赵破奴麾下的诸领兵校尉不免焦头烂额,倒不是因为失了主帅不知如何应战,而是因为依据汉律,大军失了主帅,全军受罚,诸领兵校尉更会被诛杀。无奈之下,被围两万汉军只得全军投降。《汉书.匈奴传》是这样记录的:“军吏畏亡将而诛,莫相劝而归,军遂没于匈奴。” 这是一段让后世之人读来,颇感荒诞的历史。一支两万人的精锐骑兵部队,并非不能力战,而且离自己的大本营不远,却甘愿投降敌军,也不敢突出重围,去面对自己国家的律法。 军法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左传》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与文明进程形影相随的,却是战争。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在作战过程中就需要有一定的规矩来约束士兵。春秋以前我国尚无成文法,所以,也不可能有军法。这个时候的部队出征前,多采用战争誓言的方式,由国君当众宣布,违背者需接受处罚。 比较完整的军事立法始于战国时期秦的商鞅变法。商鞅在变法时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以及军事法律,比如《商君书》中的“军功授爵”、“军人什伍连坐”等。汉代的军事法律自汉初已有。《汉书.高帝纪》中有“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的记录。韩信所制定的“军法”,应该就是后来在战争中广泛应用的各种法律条文,包括本文所述的导致这次汉军全军投降离奇惨败的律法亦当源于此。 汉代的军法所规定的军事犯罪种类主要有:叛乱罪,乏军兴罪,失职罪,违令罪,亡将亡卒罪,降敌罪,逗留、畏懦和失期罪,临阵逃亡罪,喧哗罪,增功冒赏罪等。 导致这次汉军惨败的,便是这条“亡将亡卒罪”。根据《汉书》记载:“军吏畏亡将而诛……”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死罪。大军失了主帅,哪怕军队能够保全,将士们能够平安返回汉边,至少军中的各级军官都会依照军法被处以死刑。所以,军官们才会一致决定投降。 军队需要有铁的纪律,但如果把铁的纪律演化成没有基本的人性考量,那它就等同于颟顸,其功效只能适得其反。赵破奴的两万汉军精锐骑兵因为惧怕“亡将罪”投降了匈奴;汉将李陵在箭尽路绝之际不得不投降匈奴,犯了“降敌罪”竟导致母弟妻儿全族被屠。当然,最糟糕的结果在《史记.陈涉世家》里。“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于是,陈胜、吴广干脆揭竿而起,拉开了颠覆暴秦的序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