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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为何对“职务等级工资制”不满?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将工资等级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最高与最低工资之比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国民政府战后的文官薪给标准,共37个级别,每级的相差数,最少5元,最多40元,仅8倍。
     供给制在中共革命过程中曾发挥过巨大作用,但这种体现平等理念的分配制度并未坚持下去,而是逐渐转向了以森严的等级制为标志的职务等级工资分配制度。对于这种情况,毛泽东曾有过一种解释。他说,这是因为进城以后,“原来在解放区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占少数,工厂职工是工资制,机关、企业新增加的人很多,他们受资产阶级影响很深,要把他们原来实行的工资改为供给,也不那么容易。”因此只好迁就现实,做出让步。(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1958年11月9~10日)显而易见的是,这种说法并不足以解释这一重大政策性转变的内在原因,也无法使人真正了解中共自身为何要迁就这种“资产阶级影响”。
    工资差距比国民党时期还大?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此后又颁布新的工资标准,不仅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标准,而且将工资等级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最高与最低工资之比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此次工资调整,再度拉大了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
     注意到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国务院在1956年6月全国各行各业实行全面工资改革的过程中,再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大级差系数因此略有缩小,减为28倍。然而,如果加上每一级别中的等级差,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比,则达到了36.4倍。比较《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批示及电报,可知他当时对于实行工资制始终很少具体过问。个中原因,我们目前还无法做出准确的解释。可以想见的关键原因或许在于,建国之初在涉及经济体制建设方面的这一切改变,都以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为依据。(注:据1940年苏联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月收入最高可达10600卢布,而正式的月平均工资仅有339卢布。当时工人最高最低工资之比,甚至达到31.3:1。关于苏联工资制的相关情况,可参见鲍里斯·迈斯纳主编的《苏联的社会变革》,三联书店版)中共刚刚执掌国家政权,初次着手管理如此大的一个国家,最初自然不能不较多地受到苏联经验的影响,甚至于左右。也正是基于苏联的经验,中共财经方面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从延安时期开始,就把产生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制,视为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最合理的分配形式。
     而由此造成的一个吊诡现象就是,因为相信苏联的分配制度才是最合理的、真正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因此,中共各级领导人在进入各大中城市之后,很快发现,国民党人过去实行的工资制度反而存在着平均主义色彩过于浓厚的问题,自己所要建立的新的分配制度,还必须扩大各个不同等级的级差系数,才能符合苏联模式的“合理”分配标准。结果,中共建国后工资改革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破除国民党旧的薪给制度所造成的平均主义的观念和制度障碍,“反对和防止平均主义”倾向,突出强调“它是按劳取酬最大敌人,生产中的障碍,应严格批判”。
     国民政府战后的文官薪给标准,共37个级别,每级的相差数,最少5元,最多40元,仅8倍,相邻各级之差较为平均,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亦仅为14.5:1;而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工资标准,等级虽然只是30个级别,但每级的相差数扩大许多,最多差到55元,最少仅差2元,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更达到28:1,超出前者近一倍。相比之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给标准,确较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的工资标准略显平均。
     实际上,还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际,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过,即使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争取无产阶级最基本政治权利的斗争中,共产党人也应当坚持提出“所有官员的薪金没有任何差别”的政治要求,以求最大限度地限制因等级制所造成的种种流弊。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主张能否完全照搬或可讨论,但此后欧洲国家,凡社会党或工党执政,都努力尝试了近似的分配方法,以至影响到如今欧洲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普遍差别不是很大。在这方面,苏联人的作法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革命政权下公职人员应有待遇的设想,却是南辕北辙。苏联人这时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及党政干部内部的分配差距,甚至大大超过了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注:在资本主义各国中,除极少数国家如加拿大、新加坡外,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一般仅在8~10倍上下,美、日亦仅在20倍左右。参见孙正民、崔爱茹编著的《国外公务员工资制度与工资立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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